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后父親撫養(yǎng)女兒期間把房賣了,女兒成年后起訴父親索賠。父母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肯定是子女的嗎?孩子未成年時父母處置了房子,孩子成年后可以追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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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的一個案子,王先生與張女士2001年結婚,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并在王粒5歲時買了套房登記在女兒名下,2016年兩人離婚女兒由王先生撫養(yǎng)。離婚后王先生以女兒代理人身份與自己簽訂贈與合同,把房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后賣了。女兒成年后向法院起訴,稱父親作為監(jiān)護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處分她的房產(chǎn),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并賠償損失1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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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出資購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子的實際所有權歸屬有兩種可能,一是實際所有權歸子女屬實贈與性質(zhì),離婚時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另一種可能是,父母只是因某種原因暫時把房子掛在子女名下,離婚時應作為共同財產(chǎn)分割。是贈與還是掛名的問題,在孩子未成年前如果夫妻雙方觀點一致,肯定按夫妻雙方的意見來,孩子沒有發(fā)言權。
這類事發(fā)生分歧通常是在離婚時,一方主張房子是共同財產(chǎn)要分割,另一方認為是孩子的不該分,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就要看具體證據(jù)來判斷購房時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了,實務中兩種結果的判例都有。
但本案爭議不是發(fā)生在離婚時,從案情描述上看,王先生和張女士打離婚官司時并沒有讓法院分割這套房產(chǎn),換句話說,如果雙方離婚時都沒有要求把這套房當共同財產(chǎn)分割,也沒有就這套房如何處理作明確約定,基于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的這個事實,等于默認房子是贈給女兒的,所有權屬于女兒。
如果這個推論成立,王先生作為監(jiān)護人擅自處分女兒的房產(chǎn),就有賠償責任,但王先不同意賠償,稱賣房的錢不是用于女兒留學等支出,屬于為女兒利益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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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之前王先生和張女士的離婚相關訴訟來看,這房沒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應認定為王粒的個人財產(chǎn)。王先生作為監(jiān)護人擅自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房產(chǎn),而且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是為王粒留學等利益所為,應認定贈與合同無效,但因房屋無法返還,判決王先生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款補償王粒。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通過這個案子總結兩點:一是夫妻購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最好就此提前做個書面確認,以免雙方發(fā)生爭議;二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chǎn),即使是監(jiān)護人也無權擅自處分,否則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楊文戰(zhàn)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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