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頻道 記者:董碩 報道
瓜越扒越深,戲越看越真。
中洲中央城邦業主大會“三連違法”實錘,業委會為誰在瘋狂“搶跑”?
這已不是簡單的“換不換物業”,而是演變成一場業委會公然踩踏法律紅線,為背后資本精準服務的驚天鬧劇。
今天,我們不再停留在聊天記錄的猜測里,而是從法律角度,深度扒一扒業委會組織召開這一次業主大會有哪些違法操作。看完你會發現,其操作之大膽,意圖之明顯,令人瞠目結舌。
第一宗罪:藐視上位法,首次公告因程序根本性違法被勒令撤銷
據業主群“中洲業主聯絡員”的說明,業委會于10月27日發布的首次業主大會公告(18號文),之所以被主管部門限期改正并最終撤銷,其根本原因在于違反了《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強制性規定。
該條例明確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公告發布【三十日前】將會議方案等報告街道辦事處。
據知情人透露,業委會于10月18日向街道提交報告。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關于期間計算的規定(開始的當日不計入,結束日為末日第二十四時),30日的法定報告期應從10月19日起算,至11月17日24時才算正式屆滿,也就是說至少要到11月18日凌晨才可以發布公告。
業委會在10月27日就急不可耐地發布了召開公告。這是在程序起點就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是公然藐視法律,因此被主管部門直接叫停,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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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罪:知法犯法,二次公告再次“搶跑”,悍然剝奪業主15天知情權
在接到整改要求后,業委會非但沒有吸取教訓,反而在11月17日發布的恢復公告(見其公眾號第20號文)中,實施了第二次違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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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前面已經說了,其法定報告期依法尚未屆滿。
其二,他們這次又觸犯了《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同樣根據《民法典》的期間計算規則,15日公告期應從11月18日(即便是17日發布公告,理論上17號尚不滿足市條例第三十一條法定報告期)起算,至12月2日24時才告屆滿,那么最早最早也就是3日凌晨才可以投票。
然而,業委會公然將投票開始時間定在12月2日。這意味著,在公告期尚未滿15天的時候,投票就已經開始了!這又是一次赤裸裸的“搶跑”。
法律賦予全體業主至少15天的知情、思考和討論時間,被業委會強行壓縮。他們為什么連這幾天都等不了?答案只有一個:他們必須趕在12月3日那個神秘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投票。
第三宗罪:自毀規則,蓄意黑箱操作逃避監督
再看看他們是如何自扇自臉的?業委會連自己制定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也視如廢紙。
通過查閱其公眾號了解規則全文,該規則第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應于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服務區域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然而,在決定召開如此重大的業主大會之前,業委會從未就此議題的議程進行過任何前置公告,完全剝奪了業主的知情權與建議權。他為什么不敢公告?他敢公告接受業主質詢嗎?業主能同意他們只投1.5天的騷操作?
這已不是簡單的程序瑕疵,而是蓄意的黑箱操作,目的就是逃避業主監督,為后續的“閃電戰”投票掃清障礙。
“神設計”的程序:為操控結果鋪平道路
在這樣違法的框架下,公告內具體的投票設計更是處處透著“精心算計”:
線上投票神秘消失:更為便捷、透明、不易被干預的“智慧物業”線上系統被無故取消,全部改為線下紙質票。
投票時間極致壓縮:僅在工作日安排一天半的投票時間,讓廣大上班族業主難以行使權利。
回收機制暗藏玄機:“專人逐戶發放并回收表決票”,卻無任何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機制,票如何發、如何收、如何保管,全程存在人為干預的巨大空間。
直接剝奪外地業主權利:對于不住在本區域的業主,通過郵寄方式送達表決票,但一天半的投票期使得他們在收到票之前投票就已結束,權利被變相剝奪。
這一切“神操作”疊加起來,只為了一個目的:在極短時間內,通過一個不透明、難監督、可操控的方式,強行推動產生他們想要的結果。
業委會成員是否已掉入“資本誘惑”的陷阱?
一個必須直面的問題是:業委會成員為何要如此鋌而走險?
從常理判斷,沒有任何合理動機可以解釋業委會成員們為何要冒著違法的風險,如此急切地推進這次投票。除非,背后有著不可告人的利益輸送。建議應對此業委會成員進行立案調查。
讓我們把這一切違法和反常的程序,與業主群里那個流傳甚廣的消息聯系起來:
“12月x號下午5點前,如果某洲能續聘成功,某科就要支付400萬。”
“某科表示,如果業主投反對票,就把這400萬省下來花在小區。”
“讓某科來表一個態,我們支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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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所有事情都解釋得通了。
如群內溝通內容屬實,某科(已收購某洲)玩了一出“左右互搏”,鼓勵業主炒掉“自己”來省下400萬。
業委會則甘當馬前卒,不惜三連違法,拼命“搶跑”,將投票程序設計得漏洞百出,也要趕在“保盤期”截止前完成投票。
全體業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裹挾進一個精心設計的資本對賭協議里。你的“反對票”,名義上是行使權利,實際上可能正是在幫別人省下400萬的巨款,而未來,這筆錢是否會從你的物業服務和小區品質中“省”出來,猶未可知。
作為一名觀察者,也要溫馨提示中央城邦的業主:你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在為一場骯臟的資本游戲,遞上了最關鍵的一顆子彈?
中洲中央城邦業委會的膽大妄為,并非孤立事件。近年來,業委會運作失范甚至腐化墮落的現象在全國各地頻頻發生。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個嚴峻現實:當前對業委會的監管存在嚴重缺失,業委會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制約,使其極易成為利益輸送的重災區。
拭目以待:法治社會不容挑戰。中洲中央城邦業委會公然挑戰《民法典》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權威的行為,已經超越了普通的社區治理糾紛,成為檢驗法治社會成色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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