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激勵和留住人才
一些用人單位與員工
簽訂“分紅協議”
約定先扣除員工部分工資
作為投資本金
后再依次歸還本金加分紅
這種“投資”方式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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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5月,邢某入職A公司擔任教師。此后,雙方簽訂《2021年A公司某校區分紅協議》(以下簡稱案涉協議),約定2021年上半年每月從邢某工資中扣除60%作為投入資金;2021年下半年,每月按投入資金的6%發放分紅,并返還當月投入本金,具體方式為:7月發放7月工資及1月投入本金與6%分紅,后續月份以此類推,直至12月結束。協議履行期間,A公司按照約定每月扣除邢某工資的60%作為投入,累計金額數萬元。
2022年2月14日,A公司財務陳某通過微信向邢某發送了2021年7月至12月的拖欠工資對賬單,其中載明了1月至6月每月應發工資、投資金額及相應分紅金額。A公司總經理宋某隨后發送的“邢某欠薪解決方案”亦確認了上述事實,且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楊某未提出異議。
邢某與A公司對于欠薪金額沒有異議,但未能就還款期限達成一致。邢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借款(即案涉“分紅款”)及借款期間的利息。
此外,除案涉“分紅款”相關款項外,A公司還拖欠邢某工資,該部分工資爭議邢某已另案主張權利,故本案審理范圍僅限于案涉“分紅款”相關爭議。
A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邢某與A公司簽訂的案涉協議雖名為“分紅協議”,但雙方關系并不具備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邢某投入資金后,A公司以固定比例計算其收益,符合借款關系的實質特征,因此該協議實為借款協議。故本案案由應為民間借貸糾紛,邢某對此無異議。
邢某已依約履行出借義務,A公司未依約還款付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借款金額,A公司財務人員陳某出具的對賬單與邢某主張的借款金額一致,且公司的總經理及執行董事對上述對賬單均未提出異議,故法院對該金額予以確認。根據案涉協議,雙方約定的半年期借款利率為6%,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邢某主張A公司應支付其借款及對應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向邢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從法律本質看,合伙與借貸的根本區別在于當事人關于“資金用途”的真實合意不同:前者合意核心是“共同經營一項事業”,其合同標的是該共同事項本身,出資僅是實現該事業目的的手段與前提,各方形成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命運共同體;而后者合意核心是“貨幣的融通”,其合同標的直接就是貨幣本身,出借人的目的是在保有本金的前提下獲取固定回報,而不參與經營、不承擔對方的風險。本案中,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投資”,并承諾固定比例收益,此舉不僅違反了工資支付的強制性,更關鍵的是,它穿透了“投資”的外觀,揭示了雙方真實合意是圍繞貨幣本身的出借與返還,而非風險共擔的事業經營,故依法應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在此,法官提醒,對于勞動者而言,要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警惕用人單位以“入股”“分紅”“投資”等名義變相扣減工資。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應明確款項性質、收益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注意留存工資條、對賬單、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守好自己的“錢袋子”。對企業而言,應依法規范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名義隨意扣除勞動者工資。如與勞動者之間存在資金往來,應明確其法律性質,避免以所謂“投資款”“分紅款”等名義變相克扣工資,觸碰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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