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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法律專業的外行,我對“家暴”作為一個法律詞匯一直很困惑。
暴力就是暴力,為啥要分家庭暴力和非家庭暴力?一個人被家庭成員打斷了腿,或被被陌生人打斷了腿,兩個施暴者在法律上要區別對待?
為了打擊家庭暴力,國家專門頒布了《反家庭暴力法》。這等于在確認,暴力分為家庭中的暴力和非家庭中的暴力。
11月25日,“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檢官員在新聞發布上說,把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據說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擊家暴,可以更立體地保護受害者。
同居,從法律上來說恐怕是不好界定的。在一起生活一年是同居,半年內是同居,3天算不算同居?“一夜情”算不算同居?如何定義“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同居”,必然是主觀。不像婚姻,有結婚證作為證據。
當然,無論是《反家暴法》還是最高檢這位官員的表態,都在說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是在強調對于發生在家里的暴力行為,其他法律似乎鞭長莫及,所以必須有針對家庭中發生的暴力有專門的懲戒規則。
家庭中的暴力確實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因為它比較隱蔽。但因為隱蔽,其性質就變了么?同樣是被打成一級傷殘,被家庭成員打傷,與被陌生人打傷,法律在懲戒兩個施暴者時,對家庭施暴者更嚴苛還是對陌生施暴者更嚴苛?
一些新聞報道現實,家庭中的施暴者往往會被法律“寬恕”或“輕懲”。比如,一個人被家庭成員打兩耳光,被打者報警,往往會被“清官難斷家務事”來模糊處理,但如果是被陌生人打了報警,警察恐怕不能置之不理。這等于保護了家里的施暴者。為什么就不能把家庭成員的施暴等同于陌生人的施暴呢?如果這樣的話,其實就不用專門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吧。
殺人償命,打人犯法。我總覺有些家暴者之所以能長期施暴,一定程度上是施暴者“被保護”所致;一個人長期忍受家中的暴力,不是因為缺少《反家暴法》,而是因為已有的法律不能及時為受害者撐腰。是法律懲戒的不及時不到位,助長了家暴者的囂張。
前面說了,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如果去追問這個紀念日的來源,就會發現它其實與反抗“家暴”關系不大,反而與反抗“社會不公”關系密切。或者說,所謂的反家暴,本質上應該反對社會不公和法律不公——消除了家中施暴者的“保護傘”才能更大限度地消除家暴。
“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與1960年11與25日多米尼加共和國“三姐妹”的犧牲有關。
多米尼加一度處于獨裁統治之下,對女性極為野蠻。當時該國是一個父權社會,妻子收入歸丈夫所有,女性幾乎屬于丈夫的附屬品,因而毫無家庭地位。當政的獨裁者特魯希略甚至公開搶占官員的妻子,以此彰顯自己的絕對權威。
通過壓迫女性彰顯權威,自古以來是專制國家的“通病”,甚至可以說,壓迫女性就是強化專制的一種手段。
三姐妹正是認識到了女性不幸的根源,走向了反對獨裁者特魯希略的道路。
她們遭到了報復,在1960年11月25日被綁架,然后亂棒打死。
三姐妹的遭遇點燃了全國的反抗怒火。半年后,眾叛親離的特魯希略被暗殺,其維持了30年的政權崩塌。三姐妹的忌日,后來被聯合國定為“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的曲折來源,或許說明了家庭暴力的根源不在家庭。
不可否認,家庭中的暴力確實復雜和隱蔽,清官難斷家務事也不是毫無道理。專門為家庭暴力立法,甚至把婚前同居關系視為家庭關系,初衷當然是為了保護家暴受害者。
作為一個法律外行,我難免會把法律問題看得過于簡單,但還是很疑惑,把暴力分為“家里”和“家外”,到底是法律對家中的暴力嚴苛了還是寬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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