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我們這里說的碰瓷行為是指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采用駕車撞擊他人車輛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以勒索財物的行為。
刑法學界關于駕車“碰瓷”行為定性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構成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以詐騙他人財物為目的,隱瞞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欺騙被害人以及交警,以此來獲得被害人給付的賠償款,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二是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通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他人息事寧人的心理,敲詐他人錢財,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三是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行為人通過駕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已經給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造成了嚴重威脅,因此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現實情況看,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其關鍵在于判斷“碰瓷”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具體可以從發生場合、“碰瓷”對象和危險程度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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