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W市某小區的居民發現
一間平時只堆放雜物的車庫
從2024年5月起變得異樣起來
卷閘門整天拉得嚴嚴實實
偶爾打開一條縫
里面便會傳出叮呤咣啷的聲響
直到2024年9月的一天
幾名警察將這間車庫翻了個底朝天
其間交織的化學異味與香精氣味
散落的燒杯、針管、電子秤
讓鄰居們瞪圓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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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里的秘密
原來,就在幾天前,兩名男子走進江蘇省高郵市公安局蝶園派出所,主動交代他們吸食了“上頭電子煙”。二人身上攜帶的未吸食完的電子煙中均鑒定出含有新型精神活性物質“丙帕酯”。吸食、販賣、制造含該成分的電子煙均涉嫌違法犯罪。
警方迅速對這些“毒煙彈”的來源展開偵查,發現其交易極為隱蔽:賣家通過網絡平臺聯絡買家,然后將煙彈裝入奶茶袋,由網約車司機跨城送達。
循著線索,警方的目光移向煙彈發貨地——W市某小區,并于2024年9月3日在該小區附近將正在交接奶茶袋的徐中星和劉大雨抓獲。徐中星交代,袋里裝的是剛從自家車庫里拿到的“電子煙”。隱藏在居民區的“毒煙”作坊就此曝光。
在警方偵查階段,徐中星進一步交代,他是按照劉大雨需求從車庫“配貨”,并用奶茶袋裝好“交貨”。劉大雨則稱,他是應徐中星之邀幫助賣“貨”,不知道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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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展示查獲的含有丙帕酯的“毒煙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24年9月23日,警方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二人移送高郵市檢察院審查批捕。檢察官隨即依法訊問,但問及這些“毒煙彈”是否徐中星制造,二人均支支吾吾。檢察官認為,他們背后還有真正的“制毒黑手”,遂向公安機關發出繼續偵查提綱,重點排查與二人有資金和物資往來的人員,尤其關注有化工背景的關聯對象,同時固定原料采購記錄、生產過程痕跡等關鍵證據。
公安機關依據建議深入偵查,很快鎖定幕后人物張驍龍。經查,只有初中學歷的張驍龍曾從事化工行業,熟悉化學配比知識。2019年10月,張驍龍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22年6月,其刑滿釋放。到案后,張驍龍很快供述了車庫里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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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聯手“發財”
原來,2024年5月,債務纏身的張驍龍偶然看到一條“出售丙帕酯”的消息,便決定自行制造“上頭電子煙”。張驍龍知道,市面上的“上頭電子煙”通常加入的是依托咪酯,它能強烈刺激人的中樞神經,引發幻覺,但長期吸食會導致焦慮、被害妄想等精神障礙,誘發自殘或暴力行為,導致低鉀血癥、呼吸抑制,過量可致休克甚至猝死。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目錄》。而丙帕酯有與依托咪酯相似作用卻在當時未列管,是理想的替代品。
很快,張驍龍通過網絡輕松買到丙帕酯,與電子煙油、香精等按比例混合,再用瓦斯爐加熱攪拌,自然冷卻后用針管注入空煙彈殼,并簡單封裝。就這樣,很受“市場”歡迎的“毒煙彈”便制作成了。
但張驍龍清楚,組裝含有丙帕酯的“毒煙彈”會產生刺鼻氣味,需要隱蔽場地。怎么辦?他想起自己的債主、老同學徐中星曾提過家里有一間閑置車庫,便找了過去:“你家車庫反正閑著,借我做點手工。”徐中星問:“做啥手工?非得在我家?”張驍龍見狀便坦白道:“現在做‘上頭電子煙’很來錢,你只要負責賣貨收錢,就能抵我的債,還能分成,怎樣?”
徐中星心動了,但又擔心有風險。張驍龍一拍他的肩膀:“放心,我用的是丙帕酯,不在國家管制之列。”徐中星翻手機一查,果然如此,便點頭應允。
生產環節搞定了,銷售還得靠“行家”。張驍龍想起之前認識的劉大雨, 他與“毒圈”交游廣泛,于是立刻拉他入伙。張、徐二人商定,以140元每個的“批發價”向劉大雨供貨,由其自行對接買家、自行定價售賣。徐中星提供二維碼收款,款到賬后,徐中星將“批發價”扣歸自己,抵扣張驍龍的債務,其余轉給劉大雨。而劉大雨則以300元左右每個的價格在網上招攬買家。
然而,2024年7月1日,丙帕酯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張驍龍通過微信與徐中星討論這一變化,并抱怨“這財路怕是要斷了”,但手里仍然“組裝”不止,且伙同徐、劉二人販賣13次,共計83個,得款2.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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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劉二人辯稱自己“無辜”
張驍龍“組裝”行為到底應定什么罪名?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會商后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制造毒品通常指使用原材料通過化學合成等方法進行生產,或對毒品進行精制、提純、改變成分及效用等加工行為。而本案中,張驍龍的行為全程未涉及化學合成反應,也未對丙帕酯的成分、效用進行任何改變,本質上屬于物理層面的混合裝配,不符合“制造毒品”的法定構成要件。但其與徐中星、劉大雨合謀,在明知丙帕酯被列為管制藥品后,依然非法銷售含有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其行為涉嫌販賣毒品罪。2024年9月27日,高郵市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三人作出批捕決定。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張驍龍主動認罪認罰。徐中星則辯稱,他僅是將車庫出租給張驍龍,且張驍龍告訴他,丙帕酯不屬于違禁品,故他不構成犯罪。劉大雨堅持之前的態度,稱自己對電子煙中含有丙帕酯成分毫不知情,對公安機關認定的銷售金額也予以否認。
徐劉二人果真無辜嗎?帶著問題,檢察官對全案證據展開細致核查。在公安機關用技術手段恢復的三人群聊天記錄中發現,2024年7月3日,張驍龍抱怨管控收緊時,徐中星回復“那得小心點”,劉大雨也附和“我們把群消息和收款記錄刪一刪”。這一互動足以證明,徐中星、劉大雨對煙彈含管制成分的事實均知情,且三人均參與犯罪過程,共謀犯罪細節。
結合徐中星的資金往來記錄,檢察官還發現,徐中星在收款后總會第一時間在群內發送“這是5個的錢”“請大雨查收”等信息,絕非被動執行指令,其收款總金額也與公安機關認定一致。由此檢察官認為,張驍龍等三人主觀上均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通過分工施行了犯罪行為,屬于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應當按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張驍龍雖為累犯但主動認罪認罰,徐中星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從寬處理。而劉大雨不僅有前科劣跡,且到案后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認罪認罰,可酌情從重處理。
2025年1月10日,高郵市檢察院依法對三人向法院提起公訴。4月28日,經開庭審理,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劉大雨、張驍龍、徐中星三年五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并各處罰金。
宣判后,劉大雨、徐中星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6月17日,揚州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10月下期)
來源丨《方圓》
文丨梅靜 丁希文 戴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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