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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沖突”,這個話題比較敏感。其實實踐中很少發生。全國的法院每天都在加班加點的審案子判案子,全國的律師都接近百萬了,我看至少在朋友圈都很忙,“上午一個庭,下午一個庭”。但在法庭上形成沖突的也是寥寥無幾。即便如此,這個問題仍有深入研究和探討的必要。這一方面是因為,沖突容易形成兩敗俱傷甚至多敗俱傷的后果;另一方面更因為,表面上看著熱鬧的庭審沖突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為什么會有沖突,怎么應對和規避沖突,特別是怎么以不沖突的方式、辦成利用沖突才能辦成的事,考驗的既是智商情商,更是整個的體系性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
一、為什么會有庭審沖突?
這個問題說起來比較復雜,主要是因為表面現象對應的實質目的和做法,如果結合具體案件和具體人來看,會紛繁復雜、花樣繁多。
有的庭審沖突是真沖突,因為檢法兩家在法庭上對律師的圍剿,導致律師情緒失控。
有的庭審沖突是假沖突,律師利用沖突吸引眼球,或者檢法兩家“故意誘律師深入”,制造庭審事故。
但無論真假,庭審沖突、以及利用和制造庭審沖突的做法,均不值得提倡。
二、怎樣識別庭審沖突?
有人問我,請律師是早還是好?答案當然是:越早越好。案子辦的好賴,根本無需到庭審時才能作出判斷。從偵查階段,就可以明確判斷出辦案的方向、保護的對象、辦案機關的目的,以及公檢法三家對這個案子的態度。
早作出判斷,早形成應對。他們三家溝通的充分、商量的好,而案子又明顯存在問題,這種情況下,將來到了法庭,斗爭就會比較激烈。他們三家溝通的不夠充分、商量的不夠好,將來的審判還有些說理和辯護空間。
所以,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種種跡象和證據,已經明確顯示出來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
三、比庭審沖突更難提防的是什么?
其實,說簡單點,沖突就是互罵。比這個表面現象更難提防的是:“陰陽”和無事獻殷勤。
我看有不少律師,總把辦案人員給他說的假話,當作炫耀的資本。比如:在網上分享,“見到了分管副檢察長,他說律師都是檢察官的老師”;等等。
凡是出現這種情況,大概率證明:案子已經定了,不會聽律師意見,示弱是為了不引起警覺,并套取將來的辯點和底牌。
你就想想,你不包藏禍心,你能低三下四嗎?
事出反常必有妖。無事獻殷勤,非奸即盜。
講到這里,我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前段時間,我帶著當事人去一地級市公安局溝通案情、了解進展。
他們直接把架勢給我拉滿。“專案組全體成員出席,會議室對談,專案組組長滿臉堆笑、拿著本子“詳細”記錄。……”這一切都好像是要“認真”聽取我的意見。
但專案組組長開頭的第一句話,就讓我立即警覺,并斷定“這個案子復雜了,他們不會公正辦案”。
他當著當事人的面問我:“林律師,都出過什么書?”話剛出口,立即拿起筆來裝作要好好記錄。
這是要在當事人面前,給足我面子。這種給面子,是以不解決實際問題為前提的。
我回答說:“這和案子有關系嗎?我們只談問題,不說空話套話。”
案子后來的進展,果然明確證明,他們辦的有問題,而且很大。
類似這種情況,會不斷發生,不僅發生在我身上,會發生在你們每個人身上。
四、怎么應對和規避庭審沖突?
情緒失控是小孩子的特點,沖突是小孩子才玩的把戲。
怎么在不沖突的前提下,辦成想通過沖突才能辦成的事?這是個重點。
法律之所以成體系,是因為“東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北方有南方”。程序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針尖兒大的窟窿,會漏進斗大的風”,而且越補越漏。
對司法程序有個整體的盤算,充分預計到將來可能發生的細節,在每一步司法程序中都埋下伏筆。“忽上忽下、忽左忽右,但又不離中心;時而幽默詼諧、時而嚴肅認真,但又緊扣主題;東方埋伏、西方打槍,讓他防不勝防。”這是我一貫的風格和方法。
這么講,太抽象。舉幾個具體的例子:
一是,代理故意殺人案的被害人。明明是他殺,明明是故意殺人,明明是黑社會首要分子取保期間再犯命案,公安和檢察院就是認定自殺。
和檢察官溝通了四五十分鐘,其實整體都沒有價值。她在套我的話,還給我玩陰陽。
我給她說:“可以嘛,嘴巴挺快的。”言下之意是:“說話沒有腦子。”
臨出門時,我和她握手,手心有汗。我握著她纖細的手說:“誒,你看我都被你整的七上八下、手心出汗,這種情況下,怎么可能能握緊刀,捅死自己呢?”
二是,還是上面這個案子。第二次與檢察官溝通,我給她說:“上次來的時候,你沒有充分估計我的實力。我知道,你還不了解我的戰斗力量。你們不相信道理,只相信拳頭。”
“你知道,你為什么不知道我不?”
她答:“為什么?”
“因為你學的法律是假的。”
她無言以對。
三是,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辯護。法院二審期間找到我,我在法庭辯論時說:“這種涉及民營企業家的案子,又是經濟上的事。一審的時候,已經通過還錢取得了諒解。判個緩刑,讓他出去掙錢,接著還錢,不好嗎?”
檢察官回應:“拒執案件,與一般的侵財案件不一樣。這個罪的客體主要是司法權威。所以被害人諒解,不能作為判緩條件。”
我說:“您剛才說的話,我聽不懂哎。什么是客體?有沒有法律依據?”
她滿臉通紅的說:“建議你好好學學刑法基礎理論。”
“噢,是嗎?那我寫篇文章,證明我的被告多么無罪。你們能作裁判依據不?”
最后得出結論:“客體沒有法律依據,學理不是裁判標準。檢察官的說法,既沒有法律依據,也忽視了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的需要。”
四是,為強制侮辱婦女案辯護。…………
先講這么多吧。一結合具體的案子,就總也停不下來。
反正一定要記住,“幽默”、“陰陽”、“以退為進”、“以進為退”、“變化莫測”和“忽上忽下”這幾個關鍵詞。并時不時的頻繁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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