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C先生因確診“肺腺癌”住院治療,產生了數萬元醫療費用。其依據住院醫療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查發現,C先生在投保前一年的體檢報告中,曾有“右肺下葉微小結節(直徑約3mm),建議隨訪”的記載,而C先生在投保時未就此進行告知。保險公司遂以“未如實告知既往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付本次肺癌的醫療費用。其邏輯是:肺結節是肺癌的前兆,未告知肺結節,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策。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 C先生未告知的“肺微小結節”,是否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
- 該未告知事項與后期發生的“肺癌”,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法理與實務分析:
- “重要事實”的舉證責任與實質性判斷:保險公司欲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必須承擔兩項舉證責任:首先,證明該事項屬于“重要事實”;其次,證明未告知內容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對于第一點,“肺微小結節”(尤其是直徑小于5mm的)在成年人群中的檢出率非常高,絕大多數為良性或長期穩定。保險公司必須提供其核保規則等內部文件,證明知曉此情況必定會導致拒保或加費承保,而非僅僅是一種“可能”。在實踐中,這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是極難的。
- 因果關系的遙遠性與不確定性:保險公司試圖構建“肺結節→肺癌”的直接因果鏈條。但醫學常識告訴我們,多數肺結節終身不會癌變。從數年前的一個微小結節,到數年后的肺癌,其間因果鏈條漫長且充滿不確定性。保險公司將小概率事件當作必然聯系,是一種武斷的推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要求是直接的、決定性的,而非遙遠的、可能的。
- 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合理限度: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以其“明知且應知”為限。對于一個體檢醫生都僅建議“隨訪”、本人無任何癥狀的微小結節,普通投保人很可能認為其不構成需要告知的“疾病”,或因疏忽而遺忘。這屬于“重大過失”而非“故意隱瞞”。根據《保險法》,因重大過失未告知,只有在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時方可解約拒賠。本案中,一個良性結節對數年后的癌癥發生顯然談不上“嚴重影響”。
君審律所代理策略與結果:
我們代理C先生后,采取了“雙重否定”的策略,即否定事項的“重要性”,也否定因果的“直接性”:
- 質疑核保邏輯的合理性:我們要求保險公司回答:是否會因為一名投保人有一個3mm的肺微小結節,就拒絕其購買醫療險?這顯然不符合保險業通行的核保實踐,從而反證該事項并非其聲稱的那么“重要”。
- 引入醫學證據切割關聯:我們提供醫學資料,說明肺結節的普遍性、良性可能性以及其與肺癌的距離,有力地質疑了保險公司建立的脆弱因果關聯。
- 強調格式條款的嚴格解釋:我們指出,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其對“未如實告知”的認定和適用必須極為審慎和嚴格,不能進行“有罪推定”和隨意關聯。
汕尾市某區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C先生未告知的“肺微小結節”屬于足以影響其承保決策的重要事實。同時,也無法證明該結節與日后所患肺癌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并拒賠的行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保險公司向C先生支付醫療保險金4萬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