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李崢 馬鑫琳
基本案情
謝某與呂某于2017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貸款購買了一套婚房,但因還貸壓力較大,經濟一度緊張,謝某決定向岳父呂某某借款。
為減輕子女負擔,呂某某表示愿意幫助二人償還部分貸款。首次轉賬時,呂某某附言注明“幫你還房貸”。此后,呂某某又分多次向謝某轉賬,共計30萬元。謝某對岳父的資助深表感激,并在一年多后出具了一份借條,但借條中未約定具體還款期限。
后呂某某急需用錢,多次向謝某催還借款,謝某均以“暫時沒錢”為由推諉。呂某某遂訴至南陽市臥龍區法院,要求謝某承擔還款責任。經被告謝某申請,法院依法將呂某列為本案第三人。
庭審中,謝某辯稱,案涉款項屬于贈與而非借貸。呂某某在謝某、呂某夫妻二人經濟困難時期主動出資協助還貸,且在轉賬時附言注明“幫你還房貸”,明確表達了贈與意圖。案涉借條的出具時間是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后一年多,是為了表達謝意,不能證明案涉款項屬于借款。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該案后,依法判決被告謝某向原告呂某某償還借款3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
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呂某某與謝某、呂某之間存在姻親關系和父女關系,在二人經濟窘迫時出資相助,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謝某接收款項并向呂某某出具欠條,雙方以自己的法律行為達成借款合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雙方雖未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但謝某在呂某某主張權利時,應及時向其清償借款,若拒不還款,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于謝某主張案涉款項系贈與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原告的轉賬中,僅有一筆附言注明“幫你還房貸”,該表述并非明確、直接的贈與意思表示,其余轉賬更是毫無贈與的意思。綜合謝某出具借條等后續行為,涉案款項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而是屬于借款。
法律尊重親情,更尊重清晰的證據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父母出資行為的法律定性,原則上應以出資時父母的明確意思表示為準。若父母在出資時或出資后明確表示其為贈與,就應認定為贈與關系。若無確鑿證據證明屬于贈與,且有借條等證據證實借款合意,家庭成員間的大額資金往來,應按照借款處理。
法官在此提醒,轉賬時的備注信息在處理糾紛時會成為關鍵證據,若本意是出借,可以備注“借款”;若本意是贈與,則應明確寫上“贈與”等字樣,避免使用“幫忙”“資助”等模糊詞匯,以免因意思表示不明埋下隱患。事前明晰責任,事后方能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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