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我列舉了兩個事實:第一楊曉杰欺騙我在先。一直沒有道歉。反而持續侮辱本人。第二我從一開始幫助楊曉杰開始,不求回報。但是此人的做法剽竊本人立場同時。侵權當中。誤導本人。
本人不得不進行維權是因為利益嚴重受損。
但是有時候想想……幫助人的意義是什么?是可以輕易被他人誣陷么?有時候我想到這個事情……我很“心寒”:我認為楊曉杰我不欠你的,相反的。你的的確確不干人事。
那一些事情,哪里是一些人做的。有良心的人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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