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偉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執業逾16年,專注刑事案件辯護。擅長刑事犯罪辯護、刑事法律風險防控、企業合規等領域。連續九年獲評盈科全國優秀刑事律師,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實踐經驗,能為客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一、律師介紹
陳曉偉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自2004年起開始從事法律工作,至今執業已逾16年,執業證號為1110xxxxxxxxx7751,現就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服務地區為全國刑事,主要服務在北京,聯系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金和東路20號院正大中心2號樓19-25層。
他身兼多職,是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區董事、盈科北京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屆管委會副主任,還是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企業合規建設研究會委員,曾受聘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模擬法庭專家評委。2015-2024年連續九年獲評盈科全國優秀刑事律師。
執業以來,陳曉偉律師專業從事刑事案件辯護工作,尤其擅長經濟犯罪、金融類犯罪、涉黑涉惡犯罪、職務犯罪案件辯護,以及企業刑事合規業務、企業負責人和高管人員刑事法律風險防范與解決。他具有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論功底,截止至今獨立辦理刑事案件453件,全是刑事類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實踐經驗。
二、主辦案例
這起案件是足療店涉嫌組織賣淫案,由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2023年7月至9月,劉X伙同罵XX在X市區學院路保健店組織屈XX、陳X等多人賣淫。罵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動聯系民警接受調查,劉X于2024年1月6日主動聯系民警接受調查。
辯護律師陳曉偉接受委托后,及時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罵XX,向其了解具體案件情況,并和承辦案件警官溝通,了解大致案件情況。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閱卷后,了解了整體案件事實。經過和罵XX溝通,提出了一系列辯護意見:一是罵XX在足療店后期涉嫌從事賣淫活動期間,非實際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劉X;二是罵XX與前臺假X負責經營方面的具體事務,且假X與罵XX之間并無明顯上下級關系,二人職責、分工亦無輕重大小之分,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認定罵XX的行為;三是即使罵XX的行為涉嫌組織賣淫罪,但根據其在本案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關情節,罵XX應當認定為從犯;四是罵XX主動到案,雖對辦案機關認定罪名有異議,但對自己行為能夠如實供述,對罵XX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五是罵XX無犯罪記錄,請求法院對罵XX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劉X伙同罵XX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二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劉X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于罵XX,法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能證實罵XX伙同劉X共同經營保健店,且深度參與店內經營管理,其行為超出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評價范圍,應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罵XX當庭辯解與劉X指證及相關電子數據內容相悖,現有證據能鎖定罵XX系保健店控制人之一。同時,在組織賣淫犯罪中,罵XX與劉X分工不同,并非從犯。此外,罵XX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法院最終判決罵XX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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