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70,受糾集參加犯罪團伙連環詐騙的認定為詐騙罪。
1、鄧之桂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懲治電信詐騙案例之五。
2、被告人鄧之桂,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
3、臺灣地區人員“阿水”伙同他人在老撾萬象一棟別墅內進行電信詐騙,將事先編輯好的詐騙語音包通過網絡電話向大陸各省市固定電話群發語音信息,謊稱被害人涉嫌用醫保卡購買違禁藥品需要向公安機關報備。待被害人回撥時,電話轉給到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的鄧之桂、劉春艷、龍碧燕等一線人員,讓被害人“趕緊報案”并讓其撥打預先改好顯示號碼的“公安局號碼”,后由冒充公安機關工作的二線人員接聽,謊稱被害人銀行賬戶存在安全問題,引導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移到指定賬戶進行資金清查審核。案發后經統計,鄧之桂等人詐騙涉案金額1036萬。
4、晉江市法院判決鄧之桂詐騙罪7年,罰金8萬。
5、司法觀點,鄧之桂等人受糾集參加他人組織的詐騙團伙,發送醫保卡異常的虛假語音信息,進行連環詐騙,構成詐騙罪,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程度、崗位差異、到案后認罪態度和退贓數額,分別給予不同刑期和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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