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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2025年第11期要目
1.馬克思主義人權視域下的身體權內容研究
申長慧
2.新興領域立法的底層邏輯
郭春鎮
3.實踐邏輯下法官職業生態的理論意涵
莫良元
4.公辦高校治理視域下監察對象的識別
戴國立
5.“截賄”行為的刑法規制
黎宏
6.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物質損失”的確定
吳貽森
7.合同聯立中抗辯穿越的教義學構造
尚連杰
8.競爭維度下專利法結構與功能解析
劉銀良
9.大語言模型在刑事司法證明中的應用問題研究
孟曉帆
10.基于集體抵制的相對優勢地位約束
李劍
11.論民生權視角下參與權的法理基礎與實現機制
朱姍姍
12.論《外國國家豁免法》中對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孟梓歆
1.馬克思主義人權視域下的身體權內容研究
作者:申長慧(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提要:目前國內民法學界從權利角度而非以人為中心角度對身體權的研究呈現碎片化特征,削弱了身體權在司法實踐中的解釋力和規范效力。究其根本,是對身體與主體關系的錯置,僅將身體視為意識主體的對象化存在,這種占有式個體下的邊界完整理論存在固有的僵化和缺陷。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從具體的、現實的、歷史的人出發,通過三重維度建構了作為身體存在的關系性主體理論,有助于糾正傳統身體權理論中關于“身心”“主客”“個體—社會”等的錯誤認識。作為保障人權的基本法,《民法典》用七個條文闡釋了身體權的內容,將身體邊界完整權、身體自治權、身體免受觸碰權、精神完整權等囊括在身體權的內容體系之中。從人權的高度發掘和全面界定隱而不現的身體權內容,有助于系統構建身體權的知識體系。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身體權;占有式個體;關系性主體;民法典
2.新興領域立法的底層邏輯
作者:郭春鎮(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興領域是新興事物產生、發展、變遷的時空場域,新興領域立法是新興領域治理的法治化表達。相較于其他領域立法,新興領域立法在內容、功能、視野等維度具有顯著的獨特性,探索其底層邏輯有助于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把握新興領域立法的元點,縱深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新興領域立法的底層邏輯兼具立法的普遍性與時代性雙重特征,呈現“一總二分”的遞進式結構。“一總”強調新興領域立法在總體上應立足于“真實共同體”的權利本位價值指引;“二分”強調新興領域立法須統籌好國內與國際的要素關系:在國內層面堅守以新發展為導向的義利平衡,在國際層面構建以新疆域為引領的全球治理新格局。推進新興領域立法的底層邏輯,必須堅持系統觀念,構建橫向類型化、縱向層次化的交織浸入式體系,遵循整全性科學化、民主性專業化的立法思維與實踐方法。
關鍵詞:新興領域立法;底層邏輯;權利本位;義利平衡;全球治理
3.實踐邏輯下法官職業生態的理論意涵
作者:莫良元(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官職業生態是法官職業行為得以依法展開所處的程序、條件、環境及其他影響因素的總和。開放性特質的司法場域與司法治理轉型既是法官職業生態得以生成的背景和條件,同時也是其所具有的鮮明時代特征,法官職業生態遵循著職業化的技術與程序理性并不斷實踐司法法治的期待圖景。在實踐邏輯下詮釋法官職業生態的理論意涵,可以從主體經驗感知、場域關系評判和國家制度建構三個維度展開。具體而言,實踐邏輯下法官職業生態既是法官在獨立、群體和層級判案中的過程性經驗感知,也是法官與其他法律職業主體在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場域中的客觀性關系評判,更是根本性、基礎性和專門性法律規范的制度建構路徑中的功能性制度回應。綜合多維視角詮釋法官職業生態的實踐運行機理,既是客觀表達司法法治實然境況的學理貢獻,也是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初步嘗試。
關鍵詞:法官職業生態;實踐邏輯;經驗感知;關系評判
4.公辦高校治理視域下監察對象的識別
作者:戴國立(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監察法》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了監察范圍,實現了監察對象的全覆蓋。公辦高校中存在普通專業教師、“雙肩挑”、合同制或派遣制等多種人員類型,管理形態既包括顯性科層化管理和隱性學術事務管理,也包括臨時性項目管理等。管理形態與人員類別的復雜性,導致監察實踐中監察對象的識別判定存在多重困境。公辦高校監察對象識別標準上的不統一,不僅影響監察實踐的開展,而且會對公辦高校治理產生負面影響。公辦高校中的公權力包括政治權力、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準確界定學術權利與學術權力是識別監察對象的關鍵所在。公共利益和公共財產是確定公權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區分學術權利與學術權力的重要依據。從事招生選拔的專業教師、支配科研經費的課題研究人員、決定學術成果刊發的期刊編輯人員、參與職稱和項目評審的專家,以及沒有事業編制的合同制、派遣制或臨時聘用人員,只要其行為涉及公共資金使用或公共利益分配,都應被認定為監察對象。
關鍵詞:公辦高校治理;監察對象;公權力;公共利益;公共財產
5.“截賄”行為的刑法規制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實務中將“截賄”行為作為賄賂犯罪的共犯,或者以介紹賄賂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方式處理,并沒有把握“截賄”行為所具有的侵財特質而存在嚴重缺陷。主流學說意圖從財產犯罪的角度評價“截賄”行為,但依照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從“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民法慣例立場出發,對“截賄”行為只能評價為無罪。其實,對“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原則,不應當僅從所有權轉移的形式角度來理解,也需要從返還是否能夠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以及抑制進一步的違法行為的利益衡量角度來加以理解。特別是在我國當前“政治騙子”“掮客”比較猖獗的現實背景下,有必要以刑法對“截賄”行為進行規制。“截賄”行為并非一概不構成財產犯罪,而是應當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斷,有的構成侵占罪,有的甚至要作為詐騙罪處理。
關鍵詞:“截賄”行為;不法原因給付;中間人;侵占罪;詐騙罪
6.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物質損失”的確定
作者:吳貽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具有懲治侵權與挽損維權的雙重功能,是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環節。因對“物質損失”概念的理解爭議,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面臨程序準入和數額認定難題,應通過理論研究予以解決。從解釋學角度來看,應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物質損失”作廣義理解,即除精神損失以外的財產性損失均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物質損失”范疇。《刑訴法解釋》第175條中“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不僅包括狹義財物的有形毀損,還包含財產性利益的效用貶損和價值減少,并未限縮《刑事訴訟法》中“物質損失”的概念外延。《刑事訴訟法》中的“物質損失”“財產損失”與《刑法》第36條的“經濟損失”應作同義理解。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物質損失”涵蓋了侵犯知識產權造成的財產利益貶損。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對于物質損失的數額認定,應堅持民事實體法標準,優先考慮被害人實際損失,并以刑事訴訟部分所查證的違法所得數額確定賠償下限作為補充規則,允許有限制地適用懲罰性賠償。此外還應探索構建違法所得追繳優先賠償被害人制度,以切實充分保障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
關鍵詞:知識產權犯罪;附帶民事訴訟;物質損失;違法所得;實際損失
7.合同聯立中抗辯穿越的教義學構造
作者:尚連杰(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抗辯穿越并非保護消費者的特殊制度,而是旨在合理分配“分離風險”的一般制度,其可適用于消費借貸、融資租賃等情形。抗辯穿越的適用須滿足抗辯的存在以及合同聯立兩個要件。若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統一的交易目的以及協作關系,即構成合同聯立。既有的主從合同解釋進路、交易基礎喪失解釋進路以及合同目的不達解釋進路等不宜作為抗辯穿越的理論基礎,應通過統一的交易目的不達對抗辯穿越予以正當化。在方法論上,可以通過整體類推確立我國法上的抗辯穿越制度。對于抗辯穿越的法律效果,在現行法上須結合商品房交易和融資租賃交易進行分析。申言之,貸款人可以通過雙重返還請求權請求出賣人返還已支付的貸款。貸款人或出租人不得請求借款人或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基于既不弱化也不強化對借款人保護的考慮,不應承認返還穿越。不過,承租人仍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租金。
關鍵詞:合同聯立;抗辯穿越;統一交易目的;不當得利;返還穿越
8.競爭維度下專利法結構與功能解析
作者:劉銀良(煙臺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專利法激勵創新的機制并非顯而易見。創新激勵并非依賴“專利法”之名,而須依據其合理構造。傳統專利法理論通常從創新者與專利權的視角理解專利法,僅能看到制度的一面,須補充競爭的維度才可得窺專利法全景。在專利法框架下,專利權具有有限性,競爭卻具有普遍性,專利與競爭的互相依存與制約是解析專利制度創新激勵功能的完整密碼。專利與競爭是專利制度的兩條縱貫線,也是其創新激勵機制的雙翼。專利法的雙翼只有良好平衡才可能實現創新激勵功能。專利法各要素相互聯結,制度環環緊扣,專利與競爭的平衡極難達成與維持。可將專利制度的合理構建與運行類比為“平衡木上的舞蹈”,其立法與司法皆需高超、理性且精細的平衡藝術。
關鍵詞:專利;競爭;專利法構造;法律功能;創新激勵
9.大語言模型在刑事司法證明中的應用問題研究
作者:孟曉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大語言模型以概率分布進行序列建模,在方法論上與以蓋然性為特征并通過概率性推理形成內心確信的司法證明高度契合。大語言模型依托注意力機制及強大的非線性建模能力對海量法律規范及裁判文書進行深度學習,通過歸納并模擬證據推理與評價的規律來矯正經驗法則的主觀偏差。經過法律語料訓練的大語言模型可以將從證據語料到事實認定的生成過程量化為概率計算,從而輔助法官減輕因系統性認知偏差所形成的預判與偏見,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解決傳統自由心證推理路徑不可見、評價標準不明等問題。然而,大語言模型的應用仍存在責任歸屬模糊化、算法決策“黑箱”化以及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等問題。對此,可構建系統責任鏈條,確立強制性透明度要求,以此提升大語言模型在司法證明中的可解釋性,并強化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
關鍵詞:司法證明;大語言模型;經驗法則;系統責任
10.基于集體抵制的相對優勢地位約束
作者:李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相對優勢地位理論的爭論中,理論和實務的關注點都聚焦于如何約束交易中的強勢方,而不時出現在輿論中的集體抵制事件則提供了另一條思路:弱勢交易方可以通過集體抵制的方式來增強議價能力。盡管面臨一些限制條件,但集體抵制可以在經濟性機制以及社會聲譽機制兩個方面發揮現實作用,實現抗衡強勢交易方、達成公平交易的目的,并避免適用相對優勢地位理論帶來的模糊性以及執法過度問題。中國《反壟斷法》對集體抵制的禁止性規定,不僅與美國、歐盟的實踐不同,也與集體抵制的理論邏輯相悖。基于集體抵制的合理性,需將其納入合理原則的分析框架下,并通過安全港制度來尋求法律規制的平衡點。即便采用謹慎的態度,由于平臺經濟的雙邊市場屬性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公平交易的凸顯,也應當優先考慮在平臺經濟中考慮集體抵制的合法性。
關鍵詞:集體抵制;相對優勢地位;聯合抵制;安全港;雙邊市場
11.論民生權視角下參與權的法理基礎與實現機制
作者:朱姍姍(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民生權視角下,民生權主體既是民生保障的受益主體,也是重要參與主體,其參與權的實現是憲法所賦予的選舉、協商、決策、管理和監督等公民政治權利在民生領域的具體化。民生權主體享有的參與權本質上是一種權力的再分配,通過制度化渠道將民生權主體的利益訴求有效納入公共議程,以克服民生權單純依靠國家義務履行所面臨的局限性。民生權視角下,參與權的實現程度有賴于民生權主體的能力,因而必須差異化構建與主體參與能力相適應的制度機制,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原則,擴展參與廣度與參與深度,從而最大限度發揮民生權主體的能動性,促進民生保障的實質化。
關鍵詞:民生權;參與權;民生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
12.論《外國國家豁免法》中對等原則的司法適用
作者:孟梓歆(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外國國家豁免法》第21條確立的對等原則,構建了一套“反制—矯正”法律制度,為應對他國對我國國家豁免權的不當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適用標準不清是制約該制度功能有效發揮的核心障礙。為突破此困境,亟需從理論定位、實質標準、行為邊界及外交介入四個維度入手,系統闡釋對等原則的理論內涵并探索其實施路徑。對等原則的核心在于實現權利義務均衡,而非簡單報復。“實質效果不對等”是該原則司法適用的前提。在具體案件中,為確保我國反制措施的國際合法性,法院應援引國際責任法界定其行為邊界;同時,為協調司法權與外交權的行使,法院對外交部門就“豁免待遇是否一致”所作的事實認定應予以尊重,以在個案公正與國家整體利益間尋求平衡。
關鍵詞:《外國國家豁免法》;對等原則;國際責任法;司法適用;反制措施
《法學》是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中文法學類期刊,也是全國為數不多的法學理論類月刊,創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緊貼現實發展、沖擊法學前沿、反對無病呻吟、彰顯學理深度、論證嚴謹規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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