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車間主任在工作時間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為女兒送泳衣,返回單位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這樣一起悲劇,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2025年11月,一起歷經人社部門不予認定、一審二審判決的工傷認定爭議案最終落槌,法院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01 案件詳情
這起案件源于2024年7月2日的一場悲劇。林靜(化名)是江蘇某公司的車間主任,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到下午5點。
當天下午3點左右,她接到孩子學校通知需要送物品。林靜向同事口頭說明事由后,未履行正式請假手續便離開公司,前往孩子爺爺家。
拿到物品后,林靜匆匆返回單位,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當場身亡。交警部門事后認定林靜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林靜家屬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人社部門審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家屬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訴訟和上訴,但法院均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02 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的核心觀點是,林靜的外出行為不屬于“上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上下班途中”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和上下班目的。
具體到本案,林靜在工作時間因私事外出,其返回單位的行為不屬于正常的上班范疇。法院認為,工傷認定中對“上下班途中”的判斷,應以職工是否在上下班合理路途和合理時間為綜合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了“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然而,法院指出林靜的情況與法律規定存在本質區別。她的外出不是以下班回家為目的,而是處理私人事務。法院進一步解釋,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規定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的原則,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但不宜作擴大解釋或延伸理解。
03 類似案例對比
司法實踐中的考量因素
在實踐中,類似因“上下班途中”認定引發的工傷爭議并不少見,但不同案件因具體情節不同,判決結果也存在差異。
在北京市懷柔區司法局某一案例中,朱某在值班時擅自離崗回家并接送配偶上班,返崗途中摔倒受傷。法院認為其受傷系因個人事務離崗所致,與工作無關,同樣不予認定為工傷。
然而,在另一起天津法院網的跨省務工返崗案例中,小王周末返回河北家中,在回天津返崗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卻認定這屬于“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職工以工作為目的返回其工作地住所的路途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這兩起案件的關鍵區別在于:小王是在周末休假后返回工作地,而李靜和朱某則是在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
04 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
認定“上下班途中”的三要素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定,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三個要素:目的要素、空間要素和時間要素。
目的要素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李靜離開工作場所的主要目的是為女兒送泳衣,屬于處理個人事務,而非上下班。
空間要素是指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雖然事故發生地點在李靜返回單位的合理路徑上,但僅此一點不足以認定工傷。
時間要素是指在合理時間內。李靜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其返回單位的時間不屬于正常上下班時間,不符合時間要素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履行請假手續與否可能成為影響判斷的重要因素。
按規定請假后離崗,意味著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行蹤有所了解并予以認可;而擅自離崗則意味著職工脫離了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此時發生事故,與工作的關聯性更為薄弱。
網友觀點
情理與法理的碰撞
這起案件在網絡上引發了廣泛討論,網友們的觀點呈現多元化。
部分網友認為,李靜畢竟是返回單位途中發生事故,理應獲得一定的保障:“家屬走法院也合理,畢竟每個人認知不一樣,每個人都有權利去走法院,也是公平的一種體現。”
然而,更多網友則支持法院的判決:“上班期間擅自脫崗去溜達發生意外難道也要認定工傷嗎?給孩子送泳衣和溜達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
有網友指出:“如果擅自離崗、早退等都能認定工傷的話,一方面是加大了國家工傷保險的支付負擔,另一方面也助長了不遵守規則的風氣。”
還有網友補充道:“按正常手續請假了且被批準,那上下班路上出現事故視同工傷還可以算。”
來源:根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04行終358號判決書及相關司法案例整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