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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一則關于“婚前同居關系可認定為家庭成員”的司法闡釋,近日引發輿論場持續震蕩。無需婚書、不涉儀式,甚至不必告知父母,許多年輕伴侶驀然發現,彼此的關系可能已被法律悄然重新定義。
這一調整初衷顯見善意,但若標準模糊、邊界不清,善意的保護傘亦可能成為糾纏的繩索。
不用領證,無需儀式,甚至不必告知父母。一紙解釋,似乎就讓“男女朋友”轉身成了“家人”。
法律的善意值得珍視,但善意的實現不能依賴模糊的概念與倉促的適用。從“保護同居關系中的弱勢方”這一共識出發,立法與司法機構仍需完成一系列關鍵工作:明確認定標準、出臺配套細則、形成裁判指引。
真正的法治進步,不在于表態的溫情,而在于規則本身的清晰、公正與可預期。唯有當每個人都能清晰預見到行為的邊界與后果,法律的保護才能真正落地,而不至于從“庇護”異化為“羈絆”。
法律修路,公眾行車。路標尚不清晰,最好不要貿然邀人上路。
一、初衷可貴:法律回應現實的積極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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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承認,這一司法闡釋具有鮮明的現實指向性。
從“包麗案”到諸多隱秘的親密關系暴力事件,法律在非婚姻親密關系中的救濟缺位,一度令人扼腕。當精神控制、長期虐待發生在同居關系中,施害者卻可能因“非家庭成員”的身份規避懲處,無疑暴露出法律與實踐的斷層。
最高檢的此番闡釋,可視為對現實親密關系多元化的正視。法律不再拘泥于一紙婚書的形式要件,而是試圖觸及親密關系中的權力結構、依賴性與潛在壓迫實質。這一轉向,體現出司法系統回應社會變遷的努力,值得肯定。
二、概念爭議:“婚前同居”是否預設了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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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焦點,首先集中于“婚前同居”這一表述本身。“婚前”二字,無形中為同居關系預設了“邁向婚姻”的單一目的。然而,當代社會的同居模式早已多元化:
- 不婚同居:伴侶明確不將婚姻作為共同生活目標;
- 試驗型同居:關系走向存在不確定性;
- 去目的化同居:僅視同居為情感生活的自然選擇,無關婚姻預備。
法律以“婚前”定性,是否構成對多元生活選擇的“規范性干預”?更關鍵的是,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婚前”?是靠雙方聊天記錄中的“結婚意向”?還是靠見家長、談婚論嫁等外部行為?若標準不一,裁判者或將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反而削弱法律的確定性與公信力。
太多疑問了,相信后續還會出臺大量司法解釋,也要參考實際的判例。
三、 模糊地帶的隱憂:善意的背面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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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從來是一把雙刃劍。
同一法條既可保護受害人,也可能被濫用為分手糾纏的工具。
- 情感糾紛刑事化風險:分手過程中的矛盾是否可能被上升為“家庭成員虐待”?
- 財產關系復雜化:同居期間本依一般共有原則處理的財產,會否因“家庭”定性而適用夫妻共同財產規則?
- 關系解除成本增加:尤其是對弱勢方,簡單的情感結束可能因法律身份認定而拖入漫長程序。
這些隱憂并非否定保護的必要性,而是提醒立法與司法者,規則的清晰度,直接關系權利保護的精準性與公平性。
四、 另一種路徑:以“關系實質”替代“身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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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不必執著于將同居關系強行納入“家庭”框架。更具針對性且尊重現實的選擇,是跳出身份定性,直接鎖定行為實質。
例如,在修訂虐待、暴力等罪名時,可將規制范圍從“家庭成員”擴展至“具有親密關系或共同生活事實的人員”。如此,無論同居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甚至同性伴侶、其他長期照料關系,均可被覆蓋,且無需陷入“是否算家庭”的概念之爭。這樣做的好處還在于:
- 更精準地打擊暴力與操控行為,而非糾纏于關系定性;
- 尊重當代親密關系的多樣性與主體選擇;
- 減少概念模糊導致的司法任意性。
五、 普法不能等同于“全民猜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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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普法”,但普法的前提是規則明確、標準統一。當法律概念本身存在解釋彈性、實踐標準尚未明晰時,所謂的“普法”更容易演變為“全民猜謎”。
社交媒體上,年輕人的困惑真實而具體:
- 不婚同居者是否被自動納入?
- 短期同居如何認定?
- 分手糾紛如何避免被反訴?
- 同性伴侶是否被涵蓋?
這些問題若缺乏清晰指引,法律的本意再好,也難逃實施階段的混亂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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