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8:幫信罪,金額458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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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沈某星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8刑初133號
涉案金額:458萬元(涉詐金額79.8萬)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諒解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沈某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逮捕日期:2024.11.30
判決日期:2025.03.01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8月15日,石家莊市裕華區居民袁某被電信詐,給某商貿公司轉賬貨款26362元(已返還)。經查:2024年6月,被告人沈某星配合身份不明人員在某商貿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并辦理對公賬戶后出借給電詐團伙轉移電詐資金。經梳理,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入賬2823974.94元,其中涉案電詐資金326139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入賬1762939.24元,涉案電詐472811.2元;共計入賬4586914.18元,涉案電詐資金798950.2元,沈某星無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星出借銀行卡給詐騙團伙使用,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沈某星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星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沈某星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沈某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星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星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適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沈某星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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