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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個案怎么這么難?”
律師同行們的吐槽終于被我們體驗到了。
為了幫助一個不幸溺亡的打工人維權,在長達一個月的立案拉鋸戰中,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的操作讓我和同事朱律師由衷發出感慨。
案情是這樣的:一個90后的男孩在哈爾濱一個小型養殖種植場打工,2025年6月18日被老板帶去松花江邊摸gala(音),結果卻在江邊不幸溺亡,死者的遺屬想要起訴招致危險的老板以及松花江事發地段的管理者——區政府。
民事案件,政府不能做被告?
2025年10月27日,我們第一次在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網提交立案申請。11月3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退回補充材料,審核意見為:
您好,經審查主體不適格,無法進行案件審核。
我跟朱律師百思不得其解,覺得主體不存在不適格的問題,于是決定跟法院打個電話求個明白。
于此同時,我們在11月4日再次遞交了立案申請。11月11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第二次出具審核結果,退回補充材料,審核意見為:
您好,經審查主體不適格,無法進行案件審核。
一模一樣的理由,真讓律師頭大。
11月12日,當我們終于撥通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電話的時候,被告知只要起訴政府,就是行政案件,屬于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這是法院法官說出來的理由嗎?我們感到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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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而三:言而無信的南崗法院
我們三次聯系立案庭人員,試圖說明政府做被告的不全都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政府也可以做被告。
我們有著充分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是承擔侵權責任主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松花江城區段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了區人民政府作為事發地松花江區段管理者身份;《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其他組織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為政府機關作為民事主體提供依據。
此外,裁判文書網上的大量案例都表明,此類案件中,不論管理者是政府還是事業單位都可以作為被告起訴。
也許是終于做通了法律普及工作,立案庭法官在電話里也認可我們的說法,認為區政府可以做被告,但同時又提出新的要求:
對于作為自然人的被告,要求提供派出所蓋章的個人信息說明。
我們通過調取證據從派出所拿到了說明,證明作為被告的老板戶籍和住所地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補充材料后,我們再次提交立案。
就在我們滿心歡喜地以為這次就可以成功了的時候,11月24日又收到一個不予通過的消息,這次的審核意見為:
經審查,請您補充被告為南崗區管轄的初步證據材料,同時建議您可前往侵權行為地法院進行立案。
這已經是第三次告知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明規定(法釋〔2015〕8號),起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要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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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接聽的法院電話 一點就著的立案法官
立案過程的糟心不止是不予通過后的沮喪和辛苦,給法院打電話也是一個“技術活兒”。
事實上,持續一個月的立案拉鋸戰中,我的同事朱律師已經與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打了39次電話。
11月12日第一次接通之前,已經累計撥打了28次,均無人接聽。
11月12日上午9點30,我們被迫在人民法院在線的案件評價系統提交了評價,如實陳述了無法聯系上法院的情況。當日17點09分,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親自電話質問,詢問為何要在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網上評價。
這之后的溝通才相對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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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該案依然沒有通過審核,單我們已經收獲了:
3次不予通過,
39個律師電話,
3種不予通過的理由,
1次言而無信的告知。
我們已經開始投訴南崗法院了,但是我心里還是有三個疑問:
不知道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適用的民事訴訟法跟我的是不是同一部?
不知道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的立案標準是否跟其他法院統一?
不知道哈爾濱市南崗區獨有的立案審核標準是不是言而無信,再三刁難?
作者:郝律師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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