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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生意簽合同收貨款,貨物出問題后拖著不還錢,債主把夫妻倆一起告上法庭!妻子喊冤“我沒簽字沒管事”,法院最終判決“共同還錢”!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簡介
趙某某與孫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持股某紡織品公司,其中趙某某持股75%,孫某某持股25%。2020年3月,個體戶王某某通過微信與商人趙某某達成口頭協議,以20萬元購買1噸熔噴布,用于下游客戶生產。王某某按趙某某要求,將貨款轉入其賬戶,趙某某發貨后,王某某發現貨物克重與約定嚴重不符,過濾性檢測結果亦遠低于承諾標準。經協商,雙方同意退貨退款,王某某自行承擔運費將貨物退回。但此后趙某某以“需等上游退款”為由拖延,直至2024年初仍未還款。王某某遂將趙某某及其妻子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孫某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買賣合同雖系王某某與趙某某之間訂立和履行,但趙某某與孫某某系夫妻,且為某紡織品公司的共同股東,趙某某因刑事案件入獄后,孫某某繼續使用趙某某手機及微信,并向王某某發送信息表示生意還是正常做。據此,法院認定趙某某、孫某某共同生產經營,并判決被告趙某某、孫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貨款20萬元。
判決作出后,被告趙某某、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因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是“丈夫經商欠債,妻子是否擔責”的典型案例,核心在于“實質參與經營即擔責,證據充分保權益”。法院通過審查股權比例、經營行為(如趙某某羈押后,孫某某代為溝通并承諾“正常做生意”)等“共同經營”證據,精準劃定家庭式企業債務責任邊界,對經營者、債權人及家庭成員均有重要啟示:
一、給經營者的提醒:規范經營,明確權責
家庭共同經營企業(如夫妻店、家族公司)時,切勿因“名義分工”或“婚姻關系”忽視實際參與行為的法律后果。若一方實際參與經營決策、后續管理(如持股、代收貨款、對接客戶),或配偶在特殊時期(如羈押、患病)接手業務并作出經營承諾,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生產經營”,需對相關債務擔責。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股東權責,避免個人賬戶與企業資金混同,特殊情形下主動向交易方說明經營權限變更,防止“無意識擔責”。
二、給債權人的提示:交易留證,防范風險
與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交易時,若對方以個人名義簽約、收款,需額外核查其家庭經營背景(如查詢工商登記股權信息、觀察是否提及“夫妻共營”)。重點關注配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如溝通記錄、承諾還款等),并主動留存相關證據(如股東證明、經營往來痕跡),交易前核實“是否夫妻共營”、要求配偶確認,能更有效保障債權。
三、給家庭成員的警示:謹慎參與,厘清界限
家庭成員(尤其是配偶)若在婚姻期間實際協助經營(如發貨、對接客戶、承諾事項),即使未直接簽約,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經營”。婚姻內部關于“債務歸一方”的約定,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建議對經營事務保持謹慎態度,避免“名義不管事、實際過問”引發責任;若涉及家庭企業,可通過法律文件明確權責并向交易方公示,防止“無意識連坐”。
總之,責任認定看“實質”——實際參與經營且債務關聯家庭利益,就可能擔責;權益保障靠“證據”——經營者規范管理、債權人留存痕跡、家庭成員明確界限,方能平衡交易安全與個體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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