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北京外賣員小李(化名)花2400元從屠某處購買了一塊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僅兩個多月后,電池在一個深夜突然爆炸,引發火災,造成小李嚴重燒傷。消防部門認定,火災事故原因系電池內部故障。事后,小李將屠某訴至房山法院,索賠10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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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電池火災事故現場。
記者近日獲悉,法院認定屠某無資質生產組裝并售賣電池,其產品缺陷引發火災,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李66萬余元。同時,法院也認定,小李存在明知電池為個人組裝仍購買、把電池帶進屋內等情節,應自擔責30%。
電動自行車電池
深夜突然起火
判決書顯示,小李事發時25歲,幾年前和妻子來京務工,租住在房山一處平房院落,兩三年前,小李開始干外賣員。
小李說,他送外賣的電動自行車的車架和電池是分別購買的。其中,電池有兩塊,一塊在網上購買,使用了一年多,另一塊是線下購買,“去年3月,我通過微信聯系了房山一個賣家,花了2400元買了一塊60V的鋰電池,后來才知道這個賣家姓屠。”
小李說,從屠某處購買的電池在使用過程中發生過充電過熱故障,他也曾聯系對方維修,但這些故障并未引起小李的足夠重視,僅兩個多月后,這塊電池突然爆炸起火。
“我一般在院里充電,著火前的那幾天總有雨,我就把屠某的那塊電池放在屋內門口了,但一直沒充電。”5月30日晚八九點,小李回到獨自租住的房屋,飲酒后很快入睡。當晚11點多,小李被屋內的濃煙嗆醒,發現火勢已蔓延至床側,他披著被子從靠近床尾的窗戶跳到院子里逃生。鄰居趕緊撥打了119報警電話。
這場火災不僅造成屋內財產燒損,還導致小李嚴重受傷,包括體表特重度燒傷面積51%、呼吸道重度灼傷、燒傷休克等諸多癥狀。萬幸的是,事發時,小李的妻子因為回老家待產二胎,躲過一劫。
消防部門調查認定,火災事故系放置在小李房屋門口處的鋰電池內部故障所致。事后,小李以產品責任糾紛為由,將銷售電池的屠某訴至房山法院,索賠財產、人身損失共計101萬多元。
法院判決電池售賣者
承擔7成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肇事”電池是否為屠某所售。屠某認為,消防部門認定的起火電池尺寸和自己所售賣電池尺寸并不一致,是小李說了謊。同時,屠某還認為,小李違反消防法規,將電池帶到屋內,與其被燒傷存在直接必然聯系。
法院首先認定,本案中,被告并無生產電動車鋰電池的資質,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其生產并銷售給原告的鋰電池存在產品缺陷。
關于上述爭議焦點,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無證據證明起火電池的型號、尺寸等,但原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另一塊從網上購買的電池尺寸與消防部門認定的起火電池尺寸不一致,因此,被告銷售給原告的鋰電池系起火電池存在高度蓋然性。法院確認,火災系被告銷售給原告的電池存在產品缺陷所致。
最終,法院酌定被告承擔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66萬余元。同時法院也認為,原告在明知鋰電池系個人組裝售賣的情形下,仍購買并將電池置于房屋內,且火災發生前原告存在飲酒行為等情節,酌定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屠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律師提醒
銷售者和消費者都不要心存僥幸
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友律師說,本案中,電池組裝售賣者屠某屬于“黑作坊”式生產,涉案電池存在產品缺陷,銷售者不能僅以“買家使用不當”作為免責的擋箭牌。
“售賣一塊電池獲利有限,但一旦因產品缺陷引發事故,賠償金額將是售價的數百倍乃至上千倍。本案66萬元的賠償與2400元的售價形成了鮮明對比,警示經營者切勿為眼前小利而忽視巨大的法律風險。”張志友說。
“對于消費者而言,安全意識需筑牢,僥幸心理不可有。”張志友說,外賣員小李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院判決其自擔30%的責任,也為每一位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提供了重要的安全警示:消費者在購買電池時,務必選擇品牌官方渠道或信譽良好的商家,購買有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符合國家標準的正規產品。切勿因價格便宜、續航承諾高等原因,購買個人組裝的“三無”電池,這無異于在家中埋下隱患。
“此外,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電池不入樓、不入戶’的規定,避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住宅內等場所為電池充電或存放電池。”張志友提醒。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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