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一位北京實習律師,此前闖過通過率僅百分之十幾的法考,熬完了一年高強度實習期,卻在律協面試環節反復受挫,第八次才拿到執業證。這則舊聞當年在圈內炸了鍋。
更令人深思的是,他被卡住的不是“某部法律如何適用”的專業題,而是“態度夠不夠端正”“表態合不合規”這樣的主觀評判。
按照面試規定,參加面試的實習律師若合格,7日內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5日出具考核合格意見,收到意見后一年內可申請執業;可一旦不合格,延期時間分為3、6、12個月,之后才能再次申請面試,若對延期不服,僅能申請復議。
這種規則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第六條的立法精神與明確規定:該條款明確律師執業的核心條件是“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并無“律協面試考核”這一法定前置程序,更未授權任何機構以“態度評判”為由設置3-12個月的延期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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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次未通過的實習律師而言,這種額外的延期規定,本質是在法定一年實習期外變相延長執業準入周期,屬于對律師執業申請權的非法限制。
一、律師不是公務員,為何套上“體制化篩選”的枷鎖?
律師是自謀職業、自負盈虧的法律服務者:不領財政工資、依法納稅、繳納會費,還承擔法律援助、普法宣傳等社會責任。某省律協數據顯示,當地90%以上律所是合伙制或個人所,每年繳納地方稅收超過20億元——完全是“市場主體”,而非“體制內人員”。
公務員面試是因為授予公權力、使用國家財政資金,需要嚴格審查。然而,對實習律師問“如何與政府保持一致”“會不會服從行業管理”,既沒有法律邏輯支撐,也違背“依法執業、獨立提供服務”的律師職業本質。律師靠專業吃飯,憑什么要過“態度審查關”?這種關卡,無異于讓行業的準入機制蒙上了一層政治化陰影。
二、面試究竟考的是專業,還是“服從度”?
律師準入本就有雙重嚴格考核,且完全契合《律師法》的法定要求:
1. 法考:啃完八本教材、刷近萬道題,檢測法律知識基礎。法考通過率常年僅10%-15%,是全國最難職業考試之一,對應《律師法》“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核心門檻。
2. 一年實習:跟辦案子、寫文書、跑法院,律所出具“合格鑒定”,檢驗實務能力和職業操守,精準匹配《律師法》“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品行良好”的法定條件。
然而,律協面試卻頻頻跑偏,在法定考核之外增設“態度篩查”:
? “以后會不會在社交平臺評論政策?”
? “你覺得律師該怎么跟政府打交道?”
? “如果當事人讓你代理‘敏感案件’,你拒不拒絕?”
律師的核心價值就是敢說真話、依法維權、對不公提出異議。把“獨立思考”當風險,把“依法代理”當問題,本質是讓律師丟掉安身立命的根本。
回顧“昆山反殺案”,正是律師敢于提出獨立意見、依法代理,才推動了正當防衛制度的發展。如果一開始就被要求“不惹事、少表態”,制度進步又從何談起?
三、對比其他職業,律師的“面試關”是獨一無二的額外負擔
醫師、教師、建筑師、會計師……這些職業都關乎公共利益,但準入邏輯均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客觀考核”,從不增設主觀門檻:
? 醫師:執業考試+實習考核合格即可上崗,對應《醫師法》法定要求,無人問“如何看待醫院與政府關系”;
? 教師:教師資格證+試講評定授課能力,契合《教師法》規定,不考“服從學校管理程度”;
? 建筑師:一級注冊考試+實習業績申報,符合《建筑師法》標準,全程無“態度面談”。
唯獨申請做律師,在《律師法》明確的“法考+一年實習”之外,被額外加了一道“思想關”。這種關卡既無法律依據,又因標準模糊,成為不公和內耗溫床:某省曾曝出,有實習律師面試三次未過,托人“打招呼”后第四次輕松通過。對埋頭苦讀、踏實辦案的年輕人,這樣的“彈性門檻”,公平嗎?
更嚴重的是,面試關讓行業潛規則滋生。一些實習律師在面試中被要求說“政策正確話”“表態合規”,否則就要反復補考甚至被淘汰。這種制度,不僅影響個人職業發展,也扭曲了行業文化,讓“會說話的人”勝過“辦案能力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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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試門檻,讓實習律師受傷
? 標準不透明,面試官喜好決定成敗,違背《律師法》“品行良好”需客觀評價的原則;
? 對某政策表態不同就被拒,超出法律規定的執業準入審查范圍;
? 實習案子辦滿、鑒定全優,也可能因“態度不端正”,讓《律師法》要求的一年實習考核失去意義,一年努力付諸東流。
當專業能力讓位于“面試表態”,誰還愿意踏入這個行業?人才流失,直接影響社會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也讓法律行業未來的發展充滿不確定性。
五、取消面試是回歸專業,絕非降低標準
取消面試,并非放松準入,而是回歸《律師法》的立法本意,去掉多余枷鎖。律師準入本就嚴格:
? 法考高難度、通過率低,是法律知識的硬核篩選;
? 實習期嚴格要求辦案數量、寫作能力和職業操守,有律所、指導律師雙重監督,是實務能力的真實檢驗;
? 執業后受《律師法》和職業道德約束,違規輕則罰款、重則吊銷執照,有完整的事后監管體系。
國際經驗也驗證了這一點:
? 美國:Bar考試(法律知識+實務+職業道德)+背景調查,極少州才有職業道德面試,也不考態度;
? 英國:SQE制度“筆試+實務技能評估+兩年經驗”,考辦案能力,不考順從度;
? 德國、日本:兩次國家統考+實習,口試只考法律運用,不搞思想篩查。
結論明確:律師資格應由可量化的專業能力和客觀可查的品行決定,而不是面試官的個人好惡,更不應偏離《律師法》設定的法定軌道。
六、應專業立業,不靠表態過關
取消面試,不是激進,而是讓行業回歸正軌。作者曾經在北京做律師,2004年7月開始實習,2005年7月取得律師執業證,那時并沒有面試這一環節,完全按照當時的《律師法》規定的“律考(司考)+一年實習”拿到執業證。
全國正式納入律協面試考核,是從2010年律協發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后才逐步推行的。可見,面試制度并非律師準入的法定本質要求,而是行業協會后來附加的非必要環節。
回歸專業,就是讓律師靠法律知識和實務能力立足,而非靠“表態”過關;讓準入標準看《律師法》規定的硬條件,而非看“會不會來事”。一個行業的未來,從來不是靠篩選“聽話的人”撐起來的,而是靠敢專業、敢擔當、踏實干事的從業者,用實力一步步干出來的。
附:典型案例摘要
1. “八次面試才過關”的荒誕: 北京某實習律師,通過低通過率法考、完成一年高強度實習后,因“態度評判”在律協面試中反復受挫,直至第八次才拿到執業證,被卡關鍵并非專業能力,而是“表態合規性”。
2. “依法代理”成扣分點: 2022年上海某實習律師,面試中明確“會依法代理征地拆遷類案件”,被面試官判定“態度激進”,直接未通過;某西部省份實習律師因回答“是否拒絕信訪案件看合法性”,被要求“優先服從行業引導”而淘汰。
3. 話術重復就能逆轉結果: 某省會城市實習律師兩次面試,首次因“對行業監管提改進建議”未過,第二次僅機械重復“服從管理”話術,評分便提升40分順利通過,主觀標準的隨意性暴露無遺。
4. 延期規定的生存困境: 2024年廣東某實習律師,因“敏感案件代理表述不謹慎”被延期6個月,期間無法獨立辦案,只能靠打零工維持生計,法定實習期外的額外限制直接沖擊職業生存。
5. 規則合法性的復議困境: 2023年某省實習律師以“律協面試規則超出《律師法》授權”申請行政復議,最終因被認定為“行業自律范疇”駁回,個體對抗模糊規則的維權通道基本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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