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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陳某到某公司從事五金彎管工作。2024年8月9日,陳某在該公司車間工作時受傷。陳某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經審理后,依法確認陳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認為陳某在受傷時處于“試工期”,即陳某尚未正式入職,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系,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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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新興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雙方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其次,雙方均確是由某公司的主管招聘陳某入職;再者,陳某從事五金彎管工作屬于某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最后,某公司的主管在2024年8月7日通過微信詢問陳某是否在8月8日上班,陳某亦回復確認8月8日上班,雙方已經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據此,法院認定某公司與陳某自2024年8月8日起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明確了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實際用工為實質要件,“上班第一天”“試用期”“試工”等用工期限絕非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真空期。值得提醒,用人單位應切實強化用工主體責任,及時與新入職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充分履行安全培訓、指導及監督義務,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供稿:新興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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