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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4日),上海法治報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時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時飛作出逮捕決定。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時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時飛利用擔任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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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時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時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規接受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退休后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靠藥監吃藥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時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時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陳時飛,男,漢族,1962年7月生,浙江天臺人,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博士。
他曾任:浙江省醫藥管理局科技質量處副處長、藥品注冊處副處長,寧波市醫藥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助理(掛職),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委委員),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巡視員、黨組副書記等職。
2017年12月,他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2018年1月起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8年9月,陳時飛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22年8月被免職。
2025年2月26日,陳時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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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 上海法制報
校稿| Gddra編審| Hide / Blue sea
編輯 設計|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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