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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遞
2022年春節,趙先生攜其子趙小寶購票進入某游樂園游玩。在旋轉木馬場地,趙先生懷抱趙小寶快步走向前方空閑木馬過程中,不慎受傷。事后,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游樂園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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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認為,事發時現場人群擁擠、秩序混亂,且場內無任何維護秩序的工作人員,游樂園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趙先生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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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樂園管理處辯稱,園區已設置安全警示牌,安排工作人員疏導,并通過語音廣播及現場提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奔跑,已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為游樂園是否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趙先生進入旋轉木馬內場時,大部分游客已就座,現場無擁擠混亂情形,且有巡視人員在場;趙先生系懷抱孩子行進中自行摔倒,無外力作用;事發時旋轉木馬處于靜止狀態。同時,園區在入口處設置顯示屏提示游客排隊、注意腳下,在等候區及圍欄外設置“請勿翻越”等警示標識,入場及設備啟動前均有安全語音播報,并在入口、場內及控制室配置工作人員指引、巡視及操作設備。
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游樂園已履行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趙先生主張游樂園未盡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趙先生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民法典雖規定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此義務并非監護人當然免責的“萬金油”。其范圍有限,不能“一刀切”。游客在游樂園等公共場所應增強安全意識,特別是攜帶兒童的家長,務必看管好孩子,防范意外。
同時,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如設置警示標識、語音廣播、現場提醒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切實保障游客安全,有效預防糾紛。
法官提醒
游樂園等戶外娛樂設施均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作為陪同游玩的大人應該保持警惕性,在游玩任何一個娛樂項目前,都應該認真閱讀項目須知和場內的溫馨提醒,并嚴格遵守。這既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的負責,更是對孩子健康成長負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濱湖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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