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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判庭副庭長 劉岳慶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在我多年的審判工作中,我對此最深刻的體會是:那“看得見的方式”,大多隱藏于無數看似微不足道的“細節”之中。正義,并非高懸于法律殿堂的抽象概念,而是沉淀在每一頁卷宗、每一次問詢、每一次現場查勘、每一次庭審里的精微實踐。
一、細節是連接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橋梁”
司法活動的核心任務之一是查明事實。由于時空的限制和認識的有限性,司法活動查明的事實是法律事實,而非客觀事實。為了穩固裁判結論的基礎,司法活動的理想是讓查明的法律事實無限趨近于客觀事實,而“細節”便是連接二者的橋梁。
初進法院時,老法官告誡我:“辦案件,不能放過任何一個細節。看似完美的證據鏈,可能存在致命的陷阱。”這句話的要義,便是對細節的極致關注。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價款金額、標的物狀況、交付時間、簽名等,那不起眼的交付通知方式,甚至墨水的顏色、筆跡的輕重緩急、一個涂改的痕跡,都可能成為判斷合同形成時間、是否事后補簽的關鍵。
我曾審理過一件買賣合同糾紛,標的物為混凝土。雙方對于案件的關鍵證據——部分收貨單上簽名人員的身份及簽名的真實性各執一詞。表面看來,買方的理由充分、正當,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簽收人員,而其不認可的收貨單上的簽名要么肉眼可見地與合同約定簽收人員的簽名不符,要么根本就不是合同約定的簽收人員。但是,經過仔細審查、統計、調查之后發現,如果其主張成立,那么其建造該工程的混凝土用量遠遠不夠,而其又沒有從其他單位購買,另外,其否認收貨單載明日期的同天或臨近日期有相應混凝土的檢測報告,再查詢其農民工工資支付記錄,有與其否認的收貨單中同名同姓之人。在查明上述事實的情況下,買方最終對相應收貨單予以了認可,避免了啟動費時費力的鑒定程序,也避免了錯判。那一刻我深知,真相和正義在細節中,但混淆視聽的假象也同樣棲身于此。
二、細節是呈現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窗口”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這正是通過一個個細節來體現的。
它可能是耐心傾聽訴訟能力不強當事人雜亂無章的陳述,可能是不厭其煩地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一些晦澀的法律術語,可能是語重心長地引導當事人回到案件所需“查明事實、法律適用”之中,可能是在陳述不清或事實存疑時,有效發問引導雙方當事人澄清模糊之處,還可能是在法庭秩序被擾亂時以恰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庭審中,我們不僅要聽當事人“說什么”,更要觀察他們“怎么說”。一個閃爍的眼神、一個下意識的停頓、一聲欲言又止的輕嘆,都可能蘊含著言語之外的重要信息。
法官中立至關重要,但這不代表拒當事人于千里之外。恰恰相反,我們需要對當事人的困境保持同理心,予以恰當關切。
這些細節可以讓當事人感受到程序的公平,感受到被尊重,感受到他的聲音會被聽到。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就在這細微之中得以彰顯。
三、細節是錘煉司法技藝和司法良知的“熔爐”
法官手握裁判權力,每一個決定都可能改變一個人、一個組織體的命運,關乎著當事人的財產、責任、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對細節的敏銳洞察和執著求證,從“細枝末節”中發現“蛛絲馬跡”,本質上是對人的尊重,對手中權力的敬畏,而這需要法官不斷錘煉自身的司法技藝。
法律作為一套針對不特定主體的規范,有著其特定的制度邏輯,此種制度邏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帶來對個體的不公。因此,在個案中,法官需要在法律的剛性框架內,通過細節尋找最貼近個案公正的柔性平衡,這也是考驗法官良知和勇氣的“試金石”。
正義存在于細節之中,應深深烙刻在法官職業生涯當中。它意味著永不疲倦的審慎,意味著對真相近乎偏執的追求,意味著對程序的嚴格遵守,也意味著對人性的深刻洞察。未來的法官生涯,我將竭力踐行。
編輯:張 瀾
一審:王利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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