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蘭市吉舒鎮吉豐小區河畔邊,一棟建于2002年的平房如今兩面懸空、地基裸露,最近處距離墻根不足一米。這是殘疾人士袁女士唯一的住房,也是近些年她與相關部門溝通的焦點。盡管法院已于三個月前判決撤銷此前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但其房屋周邊在未接到通知的情況下出現施工機械,所涉補償款經過多次溝通后完成返還。此外,認定該房屋性質的一份2017年《勘驗檢查筆錄》,其真實性受到當事人質疑。值得一提的是,在過去數年時間里,主要由城管部門工作人員與她進行聯系,其他相關單位就補償安置問題未與她進行深入商談。
一、歷史遺留:23年老房與突如其來的房屋性質認定
2002年8月,袁女士在吉舒鎮吉豐小區河畔邊自建了一處平房。“當時土地城建也是交過錢的”,袁女士表示。因身體殘疾,她曾在此修鞋、居住,后將房屋出租維持生計,年租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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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舒蘭市啟動二道河防洪工程征地拆遷工作。城管找到袁女士,稱要修河堤拆房,但沒有補償。在她未同意的情況下,城管多次到租戶理發店“告誡”,最終將租戶攆走。然而,房屋并未被立即征收,而是閑置長達九年。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九年中,除了城管人員裴某某之外,沒有任何來自街道辦事處、征收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的負責人與袁女士就她的房屋補償、安置或認定問題進行過任何正式的溝通、協商或談判。
2024年10月,城管人員裴某某再次找到袁女士,簽訂了一份拆遷協議,給予12004元補償,并稱是“照顧殘疾人”。而根據提供的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顯示,該筆款項用途明確標注為“征地拆遷款”,這一定性與街道辦后續聲稱的“附屬物補償”或“照顧性給付”存在明顯出入。深感補償不公的袁女士聘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二、 法律程序:協議簽訂主體問題被法院指出
2025年5月7日,舒蘭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定,盡管袁女士的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吉舒街道辦事處并不具備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資格。根據2017年舒蘭市政府發布的《二道河防洪工程征地拆遷工作方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應當由市征收辦牽頭實施,街道辦不屬于法定簽約主體。
因此,2025年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貨幣補償協議書》,袁女士需返還補償款12004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吉舒街道辦事處負擔。然而,判決生效后,吉舒街道辦事處并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支付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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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據疑云:空白簽字與涉嫌造假的“勘驗筆錄”
此前,一份標稱2017年5月25日的《勘驗檢查筆錄》成為認定房屋為違建的關鍵證據。該文件記載了對袁女士房屋的勘驗情況,顯示房屋面積為47.975平方米。但袁女士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據她回憶,當時城管人員只讓她在一份空白文件上簽字,并未告知文件具體內容和用途。“他們只說簽字是為了完成工作流程,完全沒有告知這是勘驗筆錄。”袁女士質疑,其當時所簽空白文件后被用作他途。
袁女士強調,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任何文件的簽署都應當充分告知當事人內容及法律后果,使用空白文件要求簽字的行為涉嫌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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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決執行:退款過程與房屋周邊施工情況
判決生效后,她先后七次致電吉舒街道辦事處,希望獲取賬號返還款項,卻屢屢碰壁。袁女士表示,街道方面曾提出以她同意拆除房屋為條件免除退款,被她拒絕。直到9月16日——判決近三個月后,對方才提供賬號。次日,袁女士坐著輪椅,在鄰居的幫助下,輾轉多家銀行,歷經周折才終于將12004元以私人賬戶對公賬戶的方式退回至街道辦事處的指定賬戶。
更嚴重的是,8月30日,還在外地依靠兒子照顧的袁女士接到鄰居消息:她的房屋周圍被挖掘機挖開,最近處距離墻根不足一米。現場視頻和照片顯示,房屋地基多處裸露、懸空,部分區域土方被挖深超一米。由于房屋本身老舊,連續降雨后出現滲水與裂紋,結構安全令人擔憂。
袁女士稱,施工方并未事前通知,面對質詢只回應“只管施工,其余讓她找負責單位”。她先后聯系街道、城管等部門,均被告知“不屬于管轄范圍”或“須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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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當事人現狀:九年損失與身心俱疲
因房屋自2017年一直無法使用或出租,袁女士估算僅租金損失就達63000元。加上此次行政訴訟的律師費及訴訟成本,總損失近十萬元。
“23年的房屋無人問,征用時便說是違建。”袁女士在與工作人員通話時說道,““房屋性質的認定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部門鑒定。”她堅持認為,自己的房屋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應當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安置。“我不想影響施工,只希望相關部門能夠依規辦事,給我一個公平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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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分析:程序問題與權益保障
此案反映出征地拆遷過程中,程序合法性十分重要。一方面,街道辦越權簽訂征收協議;另一方面,關鍵證據《勘驗檢查筆錄》的真實性受到當事人質疑。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有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調查取證、聽取陳述申辯、作出決定書并送達等環節,程序完備是基本要求。
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袁女士認為,對于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應當考慮歷史因素和政策變化,不能簡單一刀切地認定為違建不予補償。
目前,袁女士仍在等待有關部門對其房屋安全問題和相關程序問題的正面回應。本案也提示,在基層治理中,程序意識與群眾權益保護需要得到更多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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