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開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檢
與補充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推進會暨普查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精神,踐行應保盡保,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現就開展全國縣級普查單元文物普查自查自檢與補充調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壓實工作責任
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賡續中華歷史文脈、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在各地區各部門共同努力下,普查第二階段取得豐富成果。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普查中貫徹應保盡保的決心還不夠強,文物新發現的力度還不夠大,各地普查成績參差不齊。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到文物新發現的力度決定了整個“四普”的成效,是必須完成好的重大戰略任務。
當前,各地要將加大新發現力度作為重點工作,通過扎實有效的自查自檢與補充調查,解決“應發現未發現、應納入未納入”問題,推動新發現工作取得更加豐富成果。各級普查機構要壓實責任,扎實做好自查自檢與補充調查。
二、明確工作要求,嚴肅自查自檢
所有縣級普查機構應對本轄區普查新發現情況開展全面自查自檢。
(一)檢查實地調查覆蓋率。核查縣域范圍內所有街道、鄉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是否全部開展實地調查,確保實地調查范圍覆蓋全域。
(二)檢查重點區域普查情況。全面檢查重點區域普查情況,尤其是文物資源總量未達到均值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清單見附件),要作為自查自檢重點區域。對于文物資源總量已達到或接近相應均值,但尚未被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區域,也應納入自查重點,并建立區域清單,作為后續開展文物系統性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檢查標準執行情況。對照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特別是1911年以前建造且主體尚存的古建筑,以及城市中價值較高的近現代建筑,是否存在應普未普情況。
各縣級普查單元自查自檢工作應于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形成自查自檢報告,報本級普查領導小組組長。
三、堅持問題導向,及時補充調查
縣級普查機構自查自檢時,如發現“應普未普”情況,應組織普查隊及時開展新發現文物補充調查。補充調查要提高工作效率,內外業同步進行,采取“邊調查、邊錄入、邊審核”的工作模式,確保符合標準的新發現文物及時登記錄入、認定公布。已經公布為歷史建筑的,如符合文物認定標準,應開展普查登記;普查中發現的達不到文物標準但具有一定價值的古老建筑,應作為歷史建筑線索提供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補充調查工作應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形成補充調查報告,報本級普查領導小組組長。
省、市級普查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運用數據分析、衛星監測、飛行檢查、交叉檢查等形式,分析研判普查質量,對未落實應保盡保的縣級普查單元,責令開展補充調查。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開展抽查,對應普未普問題較為嚴重的地方納入督察范圍,責令整改、公開通報。
四、嚴格驗收程序,把牢驗收標準
縣級普查機構完成自查自檢后,如已符合實地調查驗收條件,應依據《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地調查驗收指導意見》申請開展實地調查驗收工作,自查自檢報告作為驗收核查要件。若驗收實地抽查發現應普未普情況,實行一票否決,該縣不予通過驗收,并按照文物新發現“四納入”(納入意識形態工作巡視巡察、納入監督執紀問責范圍、納入文明城市創建指標、納入文化遺產保護督察)要求追究相關責任。
縣級普查單元中如包含《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老城文物專項調查的通知》所列老城清單,其老城須同步按照老城文物專項調查通知執行。
特此通知。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有刪減)
(圖文來源于“國家文物局”,侵刪)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場
文物平安投稿:wenwuping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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