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語
譚萌《從實踐到締約:英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脈絡、理念與路徑》一文以英國批準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契機,系統揭示了一個長期在物質文化遺產領域擁有主導權的國家,如何在全球非遺治理結構中重新定位自身的知識體系與策略取向。文章不是將英國的締約行為視為單一政策事件,而是回溯其百余年文化遺產體制的結構演進,分析了非遺的引入如何使英國在傳統框架內實現范疇、知識和治理邏輯的重組。文章討論了英國內部非遺概念的爭議、制度博弈,展示了非遺如何成為連結國家戰略、身份政治與國際話語的關鍵媒介,深刻呈現了英國非遺保護的多層次動力結構和全球非遺保護行動在不同國家語境中的在地化生產過程。這為理解英國的文化遺產治理提供了新的視角,也為比較不同國家的非遺保護制度轉型、審視全球遺產話語權的再配置提供了重要學術資源。
主持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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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璐璐,北京師范大學文學院民間文學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遺產理論與政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遺產旅游等。著有《朝向未來的遺產共同體: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協調機制研究》,譯有《文化遺產的觀念》,發表中外文學術論文、譯文多篇。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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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萌,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央民族大學民俗學博士,曾任北京大學區域與國別研究院博士后。研究領域包括民俗研究、海外民族志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社會轉型研究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出版著作《流動的傳統:一個西南鄉村集市的轉型與民俗生活變遷》。在《民俗研究》《西北民族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擔任中國世界民族學會理事。
從實踐到締約:英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脈絡、理念與路徑
摘要
2024年6月7日,英國成為第183個批準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締約國,標志著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系統化和全球化進程步入新階段。英國非遺保護的實踐植根于其文化遺產保護的演進脈絡中,通過強調“人”與“空間”的動態關聯,構成對非遺概念、類型和策略的本土化闡釋,并在締約后確立了“提升而非羅列”的基本保護模式。從地方實踐到全球參與,英國非遺保護的路徑選擇不僅反映了有形與無形、西方與東方、文明與傳統關系的重構,也彰顯了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的國際趨勢,并凸顯了遺產在多類型共同體交流互動中的媒介作用。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英國;
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社區
英國作為全球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引領者和積極實踐方,在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體系規范建設及研究教育等領域享有盛譽。2024年6月7日,英國批準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非遺公約》),成為全球第183個《非遺公約》的締約國。此舉措被視為英國文化遺產保護史上的里程碑,不僅拓展了英國長期以物質文化遺產為主的保護框架,也反映出21世紀人們對文化遺產的有形與無形、西方與東方等認知區分的動態演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全球浪潮的標志性事件。剖析非遺保護的英國模式,將其置于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脈絡、非遺保護的全球互動及英國非遺保護的策略演進中予以考察,對于理解非遺話語權力的重塑、保護策略的在地化調整以及相關知識體系的更迭具有重要意義。
面對非遺保護這一世界性文化事業,各國圍繞《非遺公約》孕育出契合各自國情的多元實踐。在此過程中,對相關實踐的比較與鏡鑒已成為通過學術研究推動現實工作的重要路徑。中文學界一方面聚焦《非遺公約》所涉及的關鍵詞及保護理念,開展譯介和闡釋研究,并總結非遺保護的中國經驗;另一方面,借鑒日本、韓國和墨西哥等國的非遺保護經驗,發掘非遺與國家建設、社會發展之間的緊密關系。由于英國此前未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所以目前國內針對英國非遺保護的研究相對較少。盡管如此,部分學者通過梳理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歷程,著重分析其在文化遺產法治建設、大眾參與、藝術教育和產業轉化方面的發展優勢,嘗試從中提煉對中國非遺保護的有益經驗,以此推動中英文化遺產保護的對話與合作。然而,相較于當前全球非遺研究的發展趨勢及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新動態,現有成果大多聚焦于2015年前的政策條約和行動實踐,較少深入辨析英國語境中物遺與非遺之間的關系,這使得對英國非遺研究的時效性和系統性滯后。當前,探討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動態趨勢及其深層邏輯,不僅可拓展非遺研究的視域,也可為中國非遺保護和全球以非遺為媒介的文明互鑒提供新的學理資源。
本文以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為背景,探討一個在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具有制度優勢和話語權威的國家,如何在非遺保護的新時代塑造自身角色和地位,實現理念傳承和實踐創新的雙重突破,并在此過程中均衡傳統與現代、社區與國家及地方與全球等關系。追問這些問題,有助于從整體上理解英國非遺保護的實踐脈絡、理念邏輯與路徑選擇,為推動全球文化遺產的系統性保護提供具有參照價值的比較視野。
一
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演進脈絡
英國在文化遺產的認識、管理、保護和運用等方面積累了深厚的歷史經驗,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地區形成了既獨立又緊密關聯的經驗體系,為英國開展非遺保護和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奠定了歷史根基與現實格局。自16世紀以來,“文化遺產”在英國語境中的概念內涵從“古跡遺址”(Ancient Monument)向“歷史環境”(Historic Environment)轉變,概念外延呈現出從單一建筑向保護區、從建筑實體向有形與無形相結合、從陸地向海洋拓展的趨勢;文化遺產的保護經歷了私人倡導—國家主導—公眾參與的轉變,分類別、分等級、分片區的保護管理模式逐漸形成;保護理念從消極性保護向建設性保護轉變,從關注遺產本體向注重自然、遺產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轉變。
(一)從珍視到立法: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行動自覺
英國境內豐富的古跡遺址和公眾對“傳統”的珍視觀念為其19世紀以來的遺產保護提供了物質基礎和精神支撐。19世紀80年代之前,英國文化遺產保護以民間少數較積極的成員為主體,以古建筑和古跡遺址為主要對象,以協會籌辦、觀念辯駁和修復維系為主要活動,以推動遺產從私人所有轉向國家所有為主要著力點。1882年,英國的第一部遺產保護法案——《古跡保護法》(
Ancient Monuments Protection Act 1882)通過,開啟了英國以法規保障為核心的文化遺產保護歷程。
19世紀末至20世紀中葉,英國文化遺產保護以對《古跡保護法》的法規調整和補充為主要工作,保護對象以古跡和建筑為主,在冊古跡管理辦法初步形成,相關委員會相繼建立。這一時期,“保護令”(Preservation Order)、“區域”(Area)和“建筑”(Buildings)等構成英國文化遺產體制建設的核心概念。其中,“保護令”概念在1913年英國議會出臺的《古跡綜合及修訂法》(
Ancient Monuments Consolidation and Amendment Act 1913)中得到發展。1931年,英國議會就該法令的缺陷進行修正,一方面將遺跡(Monument)延伸至其周邊的土地,并允許保護更廣泛的景觀;另一方面,逐步推進將保護權力下放到地方政府。該法最終被1979年的《古跡和考古區保護法》(
Ancient Monuments and Archaeological Areas Act 1979)所取代。“區域”和“建筑”作為保護視角的思路出現于1932年出臺的《城鄉規范法》(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32)中,強調地方在相關古跡和建筑物保護中的主體性。同時,這一階段,具有非政府和非營利性質的組織機構相繼成立,拓展了古跡及其之外的遺產保護范疇。
第二次世界大戰給英國境內建筑帶來了毀滅性的破壞,而戰后的城市重建則將歷史遺跡置于現代發展的對立面,凸顯遺產保護的矛盾性、重要性和緊迫性,也暴露了既往保護體制的缺陷。20世紀40年代至80年代,英國文化遺產體制建設仍圍繞“保護”展開,注重調整和整合法規內容。在保護的策略方面,英國在與歐洲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協同中,將保護細化為登錄、修葺和改造等具體程序;在保護的對象方面,英國增加了“登錄建筑”(Listed Buildings)和“保護區”(Conversation Areas)遺產類別,且逐漸關注“考古區”(Archaeological Area)。在“登錄建筑”方面,英格蘭歷史建筑委員會率先提出“群體保護”的概念,并隨著1957年市民信托(Civic Trust)的建立,推動以修復傳統建筑來改善生活環境的項目。在“保護區”方面,1967年頒布的《市民設施法》(
Civic Amenities Act 1967,亦被翻譯為《街區保護法》《城市文明法案》等)正式將具有歷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區域納入保護范疇,拉近了遺產與人們生活的關聯。在“考古區”方面,1979年頒布的《古跡和考古區保護法》則旨在紓解城市建設中面臨的考古挖掘和房屋建造矛盾。歐洲委員會宣布1975年為“歐洲建筑年”(European Architectural Year),并出臺針對歐洲建筑遺產保護的政策,將建筑遺產界定為“不僅包括最重要的古跡,還包括位于老城區和特色村落中的較小建筑群以及自然或人造環境”。這一時期英國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理念的變化與整個歐洲遺產觀的建構相關,并依托遺產保護的系列公眾活動,英國民眾對遺產的認識和感知也隨之提升。
(二)從國家主導到公眾參與: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多主體結構
20世紀70年代末,英國面臨經濟滯脹、政府失信和內城衰落等系列問題。英國第49任首相撒切爾(Margaret Hilda Thatcher)上臺后,為改變這一狀況大力推行行政改革,其重點之一是減輕政府壓力。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英國在文化遺產保護體制改革方面注重對部門的調整,在保護理念上注重挖掘并發揮遺產的現實價值,在管理體系上進一步明確縱向和橫向機構的責權劃分,并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相關公約行動中,提升英國在世界文化遺產體系中的地位。
在法律體系層面,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初,英國通過遺產法和規劃法的協同演進,調整了受保護的遺產范疇和保護理念。1980年,英國《國家遺產法》(
National Heritage Act 1980)頒布,用“國家遺產紀念基金”(National Heritage Memorial Fund)取代“國家土地基金”(National Land Fund),將博物館和圖書館中的文物納入保護范疇。在該法案1983年的修訂中,英格蘭歷史建筑和古跡委員會(Historic Buildings and Monuments Commission for England,亦稱歷史英格蘭委員會,于2015年后形成了大家所熟知的英格蘭遺產委員會)接管1981年從環境部析出的歷史建筑委員會和古跡委員會的職能。在1997年的修訂中,國家遺產紀念基金將遺產的保護范疇拓展至“任何具有景觀、歷史、考古、審美、建筑、工程、藝術或科學價值的事物,且包括具有動物學和植物學價值的動植物”。在2002年的修訂中,遺產保護范疇進一步從陸地區域延伸至海洋區域。1990年出臺的《城鄉規劃法》(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和《規劃政策指南16:考古與規劃》(
PPG 16:Archaeology and Planning)進一步規定了國家和地方當局在遺產保護中的職責,《登錄建筑和保護區規劃法》(
Planning "Listed Buildings and Conservation Areas" Act 1990)區分了保護條規和規劃條規;1994年出臺的《規劃政策指南15:規劃與歷史環境》(
PPG 15: Planning and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則進一步明確政府保護與規劃政策在歷史建制和保護區認定中的角色,將過去國家在遺產登錄和保護方面的權利和責任下放到地方當局,鼓勵郡縣設立自己的檔案庫,并建立了更廣泛的景觀評估政策,明確受保護的遺產包括古跡、歷史建筑、保護區、歷史公園、園林和歷史戰爭地等類型。
20世紀末以來,英國在文化遺產機構體系領域的變化也對其當前的履約形式產生較大影響。以環境部、遺產部和交通部為主體的分合重組,產生了以“歷史環境”為形式的獨特性遺產表述和以文化傳媒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為主體的整合性管理機構。1982年,官方保護委員會(Association of Conservation Officers)和野外考古家協會(Institute of Field Archaeologists)成立。1992年,國家遺產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Heritage)成立,接管環境部和英格蘭遺產部中除城鄉規劃外的職能。1994年,遺產博彩基金(Heritage Lottery Fund)成立。1997年,環境部、交通部和區域部再次合并,而國家遺產部則整合其他的分散資源,成立文化傳媒體育部,下設建筑、古跡、藝術和創作事業部。這一整合性部門的建立大幅提升了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當代性,在原本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基礎上,鼓勵企業、社區和個人的參與,進一步凸顯傳統文化的當代價值和英國的文化優勢。1997年,官方保護委員會被重組為歷史建筑保護協會(Institute of Historic Building Conservation)。1999年,英格蘭歷史古跡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the Historical Monuments of England)并入英格蘭遺產委員會,從而進一步整合了相關資源和力量。
除了明確文化遺產保護垂直體系的職責分工,英國遺產保護在國內和國際層面的橫向體系也日臻完善。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根據自身情況成立了相應的遺產保護部門。國內層面,1984年,威爾士議會在歷史環境咨詢部內設置遺產保護委員會——Cadw(威爾士語,意為“保護”),致力于保護威爾士的歷史建筑、結構、景觀和遺產地。1991年,蘇格蘭文物局(Historic Scotland)成立,承接了過去工程部古跡司和蘇格蘭發展部的工作,并于1995年在蘇格蘭行政教育部的管理下開展工作。北愛爾蘭的遺產保護工作則在環境部的統籌下展開。國際層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于1976年成立,英國積極參與名錄和公約的制定中。這一舉措不僅助力英國的遺產逐漸走向世界,也促使英國對遺產的關注逐漸從境內擴展至境外,增強了對海外領土及其他地區文化遺產的重視和比較研究。
(三)在反思中前行: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體系韌性
隨著20世紀末英國歷史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和機構體系的整合與完善,21世紀以來英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經驗總結和反思為基礎,將重心逐漸轉向滿足公眾需求、賦權公眾行動和調動公眾積極性等方面,進一步豐富和明確了各種類型的遺產保護序列,并重新界定了保護理念,將更多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責任分散給非政府機構。2000年,英格蘭遺產委員會出版《場所的力量:歷史環境的未來》(
Power of Space:The Future of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在回顧英格蘭歷史環境政策法規的基礎上,提出了以保護為導向的再創造、出版歷史環境報告和處置瀕危遺產等要求,并強調把遺產置于教育的核心、理解公眾價值觀、支持地方主導者以及推動法規體制和參與機制靈活化等理念。這些要求和理念奠定了21世紀英格蘭歷史環境保護的基調。
2005年,英格蘭遺產委員會開始直接管理名錄系統,《規劃政策陳述5:歷史環境保護規劃》(
PPS 5:Planning for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將“可持續發展”作為重要概念運用于歷史環境的保護中。同時,保護協會(Institute of Conservation)成立,整合過去的五大專業咨詢機構,吸納專業保護人員、志愿者和文化遺產所有者參與,作為一個獨立的慈善機構為保護實踐提供會員服務、財政支持、專業發展、戰略制定和宣傳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2007年,白皮書《21世紀的遺產保護》(
Heritage Protec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出版,對認定制度進行了根本性改變。通過統籌過去的在冊、登錄和注冊系統,建立單一名錄系統,以及引入地方法定義務等方式,該計劃旨在“提高歷史環境的知名度、促進聯合方式和提高地方層面的能力”,建立一個更加易于公眾理解和操作的遺產保護制度,并擴展遺產保護系統的開放性。對此,2008年,英格蘭遺產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歷史環境可持續管理的《保護原則、政策與指南》(
Conservation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Guidance)以及首份《名錄評選指南》(
Listing Selection Guides)。
同時,文化遺產保護五年規劃《遺產2020:英國歷史環境戰略性保護框架(2015—2020)》(
Heritage 2020:Strategic Priorities for England' s Historic Environment 2015—2020)將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建設性保護”等理念與地方更新和市民生活相結合,進一步強化了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性和包容性。在此規劃期間,相關文化遺產的評選原則進一步被細化,不同類型文化遺產之間存在的張力也逐漸被紓解,如2018年出臺的《登錄建筑評選原則》(
Principles of Selection for Listed Buildings)。
自2020年以來,全球公共衛生危機、氣候變化以及社會經濟發展乏力的境況,促使英國調整文化遺產保護策略。一方面,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強調用傳統智慧應對當代挑戰,并于2021年出臺英格蘭文化和歷史遺產保護新法,強調“保留與解釋”(Retain and Explain)對文化和歷史遺產保護的重要性,且更加強調對歷史牌匾(Historic Plaques)、紀念碑(Memorial)和古跡(Monuments)的管理。另一方面,國家整體規劃進一步重視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近年來,英國政府一直強調重建社區,特別是在蘇納克任職期間,以“全球英國”為導向,英國政府在恢復歷史街區、激活基層社區活力、發掘工業文化遺產等方面投入了較多政策和財政支持。2023年,英國出臺《國家規劃框架》(
National Planning Policy Framework),較明確地彰顯了英國在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規范化、精細化行動框架:其一,有關文化遺產的保護被納入可持續發展、農村用地和住房規劃等范疇內;其二,有關歷史環境的保護策略更加細化,從評估、維護、獲取、開發和損害等多個節點制定了法規條約。
綜觀英國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理念、機構和策略的變遷,其經歷體系構建、結構調整和系統演進的歷程,不僅將有形文化與無形文化、歷史與當代有機融合于傳統的可持續發展之中,也構成了英國開展非遺保護并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歷史脈絡。該脈絡以珍視“傳統”和立法規范為行動自覺,并在多主體協作和反思中推動英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不再拘泥于歷史環境的自然與人為、維系與開發,而是更加關注人與地方、過去、未來的聯系。盡管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在文化遺產的具體實踐存在差異,但它們圍繞“歷史環境”的文化遺產保護形成了較為穩定和統一的模式,在提升國民認同感、凝聚力的同時,也向國際社會呈現出源自歷史與傳統的英國力量。
二
英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邏輯
在英國的語境中,開展非遺保護行動并踐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遺保護的核心原則,與以締約國身份參與特定的非遺保護機制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對英國而言,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戰略決策,是對本土理念與現實訴求的調適。
(一)話語博弈:英國非遺保護的本土理念
歷史上,英國重視保護和傳承傳統,但對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興趣甚微。這種看似矛盾的局面與英國各界對《非遺公約》的理解、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責權意識以及非遺研究的價值取向等相關,大致表現為三個方面的矛盾。
第一,《非遺公約》所定義“非遺”的內涵及其履約形式,與英國國家整合和民族認同之間存在矛盾。《非遺公約》將“非遺”界定為“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在此框架下,非遺保護便與在特定地區形成的獨特群體認同緊密相關,且履約行為需依賴國家政府完成。然而,英國作為聯合王國,其所包含的北愛爾蘭、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士等地區不僅在歷史、政治和法治體系上有較大差異,且在文化遺產的保護策略上也存在分歧。因此,對于英國政府來說,整合國家內部多元的文化傳統、身份認同和治理機制并非易事。
第二,“非遺”所包含的權力話語關系,與物質文化遺產實踐者的價值立場之間存在張力。非遺保護的名錄和條約產生于對文化遺產的反思與批判,其價值立場長期被英國政界視為與西歐權益存在抵牾。這一歷史背景和基本認知,不僅加劇了物遺與非遺的體系分野,也構成了英國持續拒絕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動因之一。2020年,數字文化傳媒體育部將不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緣由解釋為:“英國政府充分認識到英國的手工藝、口頭傳統以及更廣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本國文化生活的貢獻。我們鼓勵各群體以及文化從業者弘揚這些實踐活動,并將它們傳承給子孫后代。然而,我們尚未看到任何令人信服的批準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商業理由,而且也不清楚這樣做帶來的益處是否能超過成本。至關重要的是,我們要謹慎地對那些會對遺產保護產生最大影響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進行資源優先配置,比如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及1954年《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情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因此,我們目前無意批準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但會繼續對這一事項進行審視”。
第三,《非遺公約》名錄選拔機制所強調的“代表性”理念,與英國近年來提倡的批判文化遺產理念之間存在錯位。根據哈里森(Rodney Harrison)和里克曼(Audrey Linkman)的界定,批判遺產研究旨在“理解遺產如何在社會中發揮作用以及遺產與權力之間的關系”。其議題廣泛,包括知識體系、階級、殖民主義和后殖民主義、權威話語、性別、全球化、身份認同、意識形態、制度、記憶工作、民族主義、談判、政治經濟、權力結構,以及等級、種族、代表、抵抗、空間性、技術和聲音的再生產。在該問題意識導向下,一方面,“保護”(Safeguarding)和“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等概念遭到英國學術界的質疑。另一方面,“知識經紀人”(Knowledge Broker)等概念所蘊含的主體意識促使學者們重新審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遺產保護領域的運行模式。其中的一個重要論點是,盡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希望通過世界遺產實踐來塑造積極的世界公民,并以此更好地促進全球治理,但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內部運行缺乏透明度,這導致世界公民在其中幾乎沒有發言權。這種觀點在英國學界關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保護的討論中受到青睞,并成為他們解釋英國不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學理支撐。
(二)回應需求:英國非遺保護的自發實踐
過去20余年里,隨著全球非遺保護的拓展和豐富,非遺的意義、機制和功能均發生了顯著變化,構建了一個世界多元主體對話交流的平臺。鑒于英國在文化遺產及其保護方面的地區差異和系統結構,盡管其對“非遺”概念及《非遺公約》運行方式存在異議,但在其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內部,已萌生與非遺保護相關的概念、法律、協議和行動。這些自發實踐構成了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潛在條件,并回應了英國國家建設和國際交往的現實訴求。
一方面,英國已有的遺產概念,如“歷史環境”和“活文化”(Living Culture)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開放性,且與《非遺公約》中的部分保護理念相契合。例如,1988年頒布的《版權、設計和專利法》(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已經涉及了對集體性、匿名性文學、戲劇、音樂和藝術作品的保護。
另一方面,自21世紀以來,英國越發重視對語言、節日和手工藝的保護,并在脫歐前積極履行歐盟相關條約義務,并根據地方情況和文化類型出臺了具有針對性的法規。例如,2001年,英國簽署《歐盟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European Charter for Regional or Minority Languages);之后,2005年《蘇格蘭蓋爾語法案》[
Gaelic Language (Scotland)Act 2005]、2008年《蘇格蘭格子注冊法》(
The Scottish Register of Tartans Act 2008)、2009年《蘇格蘭威士忌條例》(
The Scotch Whisky Regulations 2009)、2011年《威爾士語措施》[
The Welsh Language(Wales)Measure 2011]、2012年《現場音樂法》(
Live Music Act 2012)等相繼頒布。自2017年以來,傳統手工藝遺產協會(Heritage Crafts Association)持續通過《瀕危手工藝紅色名錄》(
Red List of Endangered Crafts)以及“瀕危手工藝基金”(Endangered Crafts Fund)對傳統手工藝領域進行監測并開展保護工作。其中,《瀕危手工藝紅色名錄》是英國首份按照手工藝技能的可持續能力進行排名的報告。
此外,“非物質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在文化遺產保護的正式文件中出現。2008年前后,蘇格蘭率先開始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性討論。例如,2008年,蘇格蘭博物館畫廊委員會(Museums Galleries Scotland)聯合納皮爾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Napier University Centre for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發布《蘇格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界定和梳理最終報告》(
Scoping and Mapp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cotland Final Report),初步闡釋了蘇格蘭文化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框架及實踐計劃。2021年,蘇格蘭博物館畫廊委員會、蘇格蘭歷史環境委員會(Historic Environment Scotland)、蘇格蘭傳統藝術文化委員會( Traditional Arts and Culture Scotland)和蘇格蘭創意委員會(Creative Scotland)聯合發布《梳理蘇格蘭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資產與收藏》(
Mapp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sets and Collections in Scotland)。該報告提到:“(盡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的措辭有些笨拙或官僚主義。我們建議蘇格蘭同意接受它,并開始確信地使用它,同時輔以更通俗的公共民俗詞匯,促進公眾理解。問題的癥結不在于這個術語本身,而在于缺乏明確的公共宣傳策略。”報告不僅重新闡釋了蘇格蘭語境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其保護理念,明確使用“蘇格蘭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ICH in Scotland),而不是“蘇格蘭非物質文化遺產”(Scottish ICH),以保證蘇格蘭文化的多樣性,并提出組建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辦公組(ICH Development Officers)的倡議。
其他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也在強調社區參與的基礎上,拓展對“遺產”的理解。例如,《國家彩票遺產基金2019—2024年戰略資助框架》(
The National Lottery Heritage Fund Strategic Funding Framework 2019—2024)明確提及“非物質遺產”。2020年,歷史英格蘭委員會發起了一項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并在當年11月頒布的《英格蘭歷史定制評論》(
Tailored Review of Historic England)中提到,需確保對包括非物質形態的“遺產”構成有新的理解。
因此,在話語博弈與回應現實之間,一方面,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發生了系統化演進,非遺的全球影響力日臻提升,且物遺與非遺在國際層面所涉及的權力關系正在重構;另一方面,近年來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變遷影響英國的國際地位,也推動其不斷調整國家戰略。這使得英國逐步摒棄對“非遺”概念及《非遺公約》秩序的抵觸,探索將非遺保護的本土經驗與全球體系相結合的路徑。
三
締約背景下英國非遺保護的路徑選擇
2023年12月,英國開啟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磋商程序;2024年,英國上議院國際協商委員會(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ommittee)就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協議框架和實施策略進行審查,并向政府提供了審查結果和政策建議。在此過程中,英國對《非遺公約》所涉及的對象、保護理念和行動策略進行了符合本國國情的補充和厘清,而社會各界對該事件的反應則為英國優化履約路徑提供了參照。
(一)內外相輔:締約背景下英國非遺保護的政策導向
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界定上,英國強調了其活態性與實踐性,并將其與不可移動的物質遺產進行區分。在文化傳媒體育部發布的《關于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咨詢》(
Consultation on the 2003 UNESCO Convention for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咨詢》)中,“非遺”的定義被簡化為“區別于物質性(Material)、固定(Fixed)遺產,活態且通過實踐傳承的文化遺產;非遺是文化遺產的‘動詞’形式,而‘有形’(Tangible)遺產則是其‘名詞’形式”。在建立名錄的過程中,《咨詢》對項目的起源時間和來源地不設限,但強調非遺必須是在當下仍有實踐的,且必須與物質產品(Material Product)相區分。在地域范圍上,英國的非遺保護范疇不僅涵蓋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實踐的活態文化傳統,也包括在批準加入《非遺公約》的海外領地和皇家屬地上開展的文化實踐。同時,由于英國文化遺產管理部門的職權劃分,負責發布《咨詢》的文化傳媒體育部不承擔語言、特定菜肴或食品的保護職責,所以與之相關的內容盡管與非遺實踐相關,但其物質部分由其他部門負責。例如,特定菜肴的保護工作由英國環境食品和農村事務部負責。
在非遺保護的對象上,英國在《非遺公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類別,即傳統游戲和體育(Traditional Games and Sport)、烹飪傳統(Culinary Traditions / Knowledge)。這兩個新增類別與《非遺公約》框架內的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傳統手工藝,一同構成英國開展非遺保護的領域,其目的是更清晰地確定非遺項目的歸屬。
在非遺保護理念上,英國明確了Safeguarding、Preservation以及Conservation的差異。具體來說,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Preservation或Conservation)通常指使文物不改變或損害,而對非遺的保護(Safeguarding)通常被理解為增強公眾意識、提高參與度、保障可持續性以及支持技能和技術的傳承。針對長期以來基于“歷史環境”的文化遺產保護原則,英國在開展非遺保護時特別凸顯了“基于社區、自下而上”的實踐原則,以及“包容與尊重”和“開放與參與”的核心價值。同時,英國進一步豐富了“社區”的定義。《咨詢》特別指出,由于某些手工藝通常是由個人獨立完成的,因此“社區”也可指代個人。此外,移民和僑民等流動群體所在的社區也被視為英國非遺保護的重要單位和主體。
在非遺保護策略上,英國初步構建了內外相輔、層層遞進的規劃體系。對內,英國提出要創建本國的非遺名錄,并致力于持續保護。依據《非遺公約》第12條,名錄的建立將經過與英國4個地區以及相關皇家屬地或海外領地協商后完成,并將以社區為基礎、自下而上的原則貫穿名錄建立的始終。名錄的審查小組并非某一特定機構的成員,而是一個具有包容性的委員會,不僅匯集了每種遺產類別中具有知識和經驗的人,還包括對相關領域感興趣的公共機構代表。對外,英國提出了“提升而非羅列”(Lift Not List)計劃。在締約的最初幾年中,英國將不會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名單項目,而是專注于提升非遺在英國的認可度。文化傳媒體育部對此的解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不同,部分原因在于它的廣泛性,但更重要的是它沒有特殊的普遍價值,也不必然是原創或獨特的。判斷哪些元素比其他元素更有價值或更重要,既不可取,也沒有益處,且目前沒有任何共同認可的評估方法。被選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錄的任何少數項目本身都無法代表更廣泛的英國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且若只把重點放在少數項目上,將會分散人們對名錄中許多其他未被列出項目的注意力。我們建議將重點放在英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上,提高民眾對英國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即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所有(項目)而非少數(項目)。”
針對文化傳媒體育部的方案,審查委員會提出了兩條建議。一條是針對備忘錄對政府的角色定位,即“批準(加入《非遺公約》)不會給任何政策制定者或資助者帶來任何額外的負擔、責任或義務,也不意味著英國政府、地方政府或相關公共機構承諾直接干預”。審查委員會認為這存在對《非遺公約》的誤讀,并指出“雖然《非遺公約》未規定與保護有關的絕對義務,但第13~15條列出了政府必須努力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委員會報告的義務既適用于第13~15條規定的措施,也適用于編制名錄的義務。我們呼吁政府考慮《非遺公約》中關于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法”。另一條與之密切相關,審查委員會強調文化傳媒體育部的磋商尚未結束,建議政府在適當的時候向議會報告協商的結果、建立英國名錄的計劃,以及其他保護英國非遺的策略。
由此可見,在“全球英國”的戰略布局中,非遺作為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有助于其擴大國際參與度。然而,在具體實施非遺保護實踐的過程中,英國仍面臨著如何協調政府與民間、本土理念與當下需求之間關系的挑戰。
(二)賦能實踐:締約背景下英國非遺保護的社會反響
盡管英國開展非遺保護的具體方案仍在探索階段,但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一事對英國各地區和國際社會均具有深遠意義,且凸顯了文化多樣性和社區凝聚力的發展潛能。
在國際層面,英國的加入進一步體現了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和受關注度的提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后表示,“在過去7年中,有11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這顯示出全球對文化遺產日益增長的重視。英國的參與將包括記錄和推廣其豐富多樣的傳統,從而強化文化多樣性和遺產的價值”。在英國國內,各地區均認為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對保護本地文化傳統意義重大,并表示將積極投身于名錄的創建工作中。其中,蘇格蘭事務大臣約翰·拉蒙特(John Lamont)表示,隨著英國成為《非遺公約》的締約國,蘇格蘭的除夕(Hogmanay)、彭斯之夜和凱利舞等具有全球影響力的蘇格蘭傳統將同英國各地的傳統一道獲得認同,并鼓勵蘇格蘭各社區提名他們的地方傳統,以促進傳統的代際傳承。威爾士事務大臣大衛·T. C.戴維斯(David Thomas Charles Davies)也強調,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有助于保護和傳承威爾士活態遺產、物質地標和遺產地,并認為相關傳統和習俗對于彰顯威爾士的民族獨特性具有重要價值。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史蒂夫·貝克(Steve Baker)同樣珍視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和實施名錄機制對于社區的意義。
同時,英國正式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標志著“非遺”概念及其實踐正式被納入英國文化遺產保護系統。這不僅進一步激勵了曾參與非遺保護實踐的群體,也為他們未來的工作奠定了基礎。例如,英國藝術與遺產大臣帕金森勛爵(Lord Parkinson)表示:“英國有著豐富的代代相傳的傳統。這些手工藝、習俗以及慶祝活動助力塑造了我們的社區,將人們凝聚在一起,而且人們也不斷地對它們進行塑造。通過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我們將能夠頌揚來自英國各個角落的珍貴傳統,為傳承這些傳統的人們提供支持,并確保它們能傳承下去,供子孫后代享用。”傳統手工藝協會從2010年起便倡導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其執行主任丹尼爾·卡彭特(Daniel Carpenter)于2024年表示:“批準加入《非遺公約》將有助于確保那些對英國不斷發展的國家特性而言不可或缺的知識、技能和實踐能夠得到恰當的重視和保護,而且我們將能夠與世界其他國家共同分享實現這一目標的成功經驗。現在,我們要著手開展工作,以確保英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面貌得以充分展現。”
在學術領域,研究者們持續圍繞批判文化遺產的理論脈絡展開探討,并越發注重遺產保護與日常生活、智能技術的結合。盡管專門針對英國締約后非遺保護的研究仍在探索與積累階段,但已有部分學者以此為契機,重新闡釋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關聯,認為英國可通過強調社區參與和基于地方的實踐,構建其在西歐乃至全球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權威地位。
由此,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是經多主體協商后的結果,提供了促進多重話語、權力關系和主體實踐煥新的契機。一方面,英國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總體框架下,探索紓解本國物質與非物質、政府與社區以及聯合王國與各組成部分之間矛盾的非遺實踐策略;另一方面,英國在非遺保護方面的倡導和行動,又為英國文化遺產系統的各要素注入新的動力,激勵多主體在新的框架中探索有助于社區、地方和多元群體的實踐路徑。
結語
作為一項基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公約》的全球性行動,非遺保護、傳承與發展在不同地區、國家和群體中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實踐模式,并結合地方特色與國際公約,孕育了新的概念、目錄、法律和策略。在英國,非遺保護的相關理念和原則根植于其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的脈絡中,但以《非遺公約》締約國的身份開展“提升而非羅列”的實踐探索,則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選擇。英國非遺保護的演進脈絡、邏輯演進和路徑轉化,彰顯了非遺保護的全球互動性、實踐系統性和社會整體性特征,為其進一步創新機制策略和理論框架提供了支撐。
首先,英國批準加入《非遺公約》作為一項標志性事件,進一步凸顯了非遺的全球意義和戰略價值。從世界遺產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的誕生深嵌于國際格局的不均衡發展中,為一般意義上的非西方國家爭取全球話語權提供了動力和渠道。經過幾十年的發展,非遺所包含的權力話語關系已經超越了過去東方與西方、傳統與現代的二元對立,成為多主體參與全球文化事務的公共場域,在維護文化多樣性、增強民族凝聚力和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領域發揮作用。同時,不同國家和群體在全球非遺網絡中的定位和行動,也成為窺見一國國際地位和國家建設方向的窗口。對于英國來說,其與《非遺公約》之間復雜的歷史聯系,是權力結構、國家利益和思想觀念交織影響的結果。近年來,隨著英國在區域聯盟和國際格局中的地位變動,“全球英國”戰略的緊迫性逐漸上升,而重新審視和發揚傳統文化的當代價值,則成為這一戰略的關鍵組成部分。由此,批準加入《非遺公約》不僅意味著英國對非遺的認同,更是英國融入全球對話的重要媒介之一。
其次,英國非遺實踐作為其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關鍵節點,呈現了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的趨勢和路徑。長期以來,英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以“歷史環境”為關鍵概念,較好地實現了物與人、遺產與生活、傳承保護與創新發展、保護實踐與科學研究的深度融合;相關理念和實踐嵌入歐美和亞非地區的遺產管理和學術交流中,且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近年來,隨著英國國內社會經濟、國際社會環境的變化,英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了有關非遺、現代性遺產、自然遺產的立法保護,強調遺產與社會、經濟、環境的關聯,倡導建立更具活力、韌性、開放的系統性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最后,英國文化遺產保護作為主體實踐和互動的生動過程,離不開多類型共同體在全球互動中參與,展現了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整體性。雖然各國在具體保護策略上有所不同,但構建多元主體聯合、公眾參與、開放包容的保護體系,注重社區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核心作用,已成為國際共識。英國在非遺概念界定、名錄序列和具體措施方面的在地化處理,是以英國文化遺產的實踐模式為基礎的。這一模式將“自上而下”的認定和監管與“自下而上”的積極動員相結合,以分類別、分等級、分片區的保護機制為基礎框架,靈活包容的保護理念為支撐,多元機構和資金協調為保障,多渠道的公眾參與為動力,同時注重國家內部的差異性合作和國際社會的區域間互動。近年來,英國越發注重青年、婦女、鄰里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通過系列活動、項目和資金支持等渠道提升該群體的參與動力和能力。相關實踐不僅為全球非遺保護拓展了互動主體、豐富了經驗知識,也為中國在“非遺在社區”“非遺與國家民族共同體建設”“非遺與數字技術”以及“非遺與文明互鑒”等領域的探索,提供了有益的比較視角。
文章來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2025年第3期。注釋從略,詳見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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