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洛熙事件中涉及的親屬知情權及醫方行醫權合法性問題,結合法律規范與事件細節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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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一、小洛熙親屬的知情權內容及法律依據
知情權的法律定義
患者及親屬的知情權包含三方面核心內容:
1、病情了解權:獲知疾病性質、嚴重程度及預后的權利。
2、治療措施知悉權:知曉治療方案、替代方案、風險及利弊的權利,并自主選擇是否接受。
3、醫療費用知曉權:了解費用構成、用途及支付進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19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需向患者或近親屬說明病情、醫療風險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確同意。
嬰幼兒患者的特殊行使方式
因小洛熙為5個月嬰兒,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知情同意權依法由其法定監護人(父母)代為行使。醫方需向其父母充分告知診療信息,包括手術必要性、風險及預后。
本案中知情權被侵犯的具體表現
術中信息隱瞞:手術預估時長2.5小時,實際長達7小時,醫方未主動通報進展及突發情況。
虛假病情通報:患兒生命垂危搶救期間,病歷仍記錄“生命體征平穩”,與實際情況矛盾。
專家承諾未兌現:醫院承諾上海專家到場手術但未履行,未向家屬說明變更原因。
關鍵證據拒絕提供:家屬要求查看手術錄像及搶救記錄被拒絕,剝奪知情權。
二、醫方是否存在騙取、偷取、篡取行醫權
行醫權的合法性要件
行醫權需同時滿足:
資質合規:醫生需具備執業資格且在注冊范圍內行醫;
程序正當:包括充分知情同意、病歷真實、無過度醫療等。
若通過欺騙手段(如偽造資質、虛假宣傳、夸大手術緊迫性、隱瞞可預見的手術風險)獲取行醫機會,屬于“無權行醫”范疇。
本案中行醫權合法性疑點
1、手術必要性爭議 :醫學界指患兒“心房膈肌圓孔未閉”屬常見生理現象(20%嬰幼兒存在),多數可自愈。醫方堅持“必須立刻手術”,被質疑過度醫療。 若違背診療規范強制手術,涉嫌騙取行醫權。
2、虛假宣傳誘導 :以“上海專家主刀”吸引家屬同意手術,實際未到場。 涉嫌通過欺騙手段獲取患者信任及行醫機會。
3、病歷真實性存疑 :搶救期間病歷記錄與患兒實際狀態嚴重不符(如瀕死時記錄“平穩”)。 涉病歷造假,違反《民法典》第1222條,可推定醫療過錯。
4、緊急救治程序違規 :術中發生意外未及時告知家屬,剝奪其知情選擇權。 侵犯知情同意權,行醫程序不合法。
法律后果
若查實醫方存在資質造假、病歷偽造、虛假宣傳等行為,其行醫權自始無效,醫療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根據《民法典》第1222條,可直接推定醫方過錯,無需通過醫療技術鑒定劃分責任。
小洛熙事件暴露了醫療知情權保障與行醫權監管的漏洞。親屬知情權作為患者權利的核心,需通過法律程序剛性維護;而醫方若以欺騙手段獲取行醫機會,其行為本質已脫離醫療技術范疇,構成違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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