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龔樂凡
![]()
中倫視界.
中倫律師事務所創立于1993年,是中國最早獲批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自2012年4月17日起,依法改制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本文探討“拆彈”不成之后,面臨爭產訴訟,如何采取關鍵步驟、不同司法區域的律師團隊應如何有效協作,以及預判未來可能發生遺產爭議,該如何提前布局,提升爭議的贏率,減少涉訴風險。
作者丨龔樂凡
“輸和贏的距離,是由準備的程度來丈量的。”
繼筆者的前一篇文章《百億家產變“雷”迷局:家族企業傳承如何找到“拆彈專家”》發布后,引發較多關注。由于各種原因,對于財富家族的“拆彈”“排雷”如果未能及時完成,家族企業實控人去世往往會引發復雜的遺產分配爭議。本文結合實際經驗,探討“拆彈”不成之后,從處理跨法域家族遺產糾紛、訴訟的角度,應采取的關鍵步驟、各地律師團隊應如何協作,以及如何通過規劃減少涉訴風險。
01
應對遺產爭議訴訟的五個關鍵步驟
處理大額遺產爭議,尤其是當涉及多個法域時,不僅需要法律專業能力,更依賴于跨境協調與系統性策略。能有條不紊地采取專業應對措施,和時間賽跑,在對手之前搶占先機,是取勝的關鍵。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事實調查與資產盤查
第一時間了解、收集重要文件:遺囑、家族信托、產權證明、銀行流水、公司股權證明、婚姻和出生證明等資料。只有在盡可能了解這些重要文件的基礎上,才能對案件的整體走向有大致的判斷。其中,遺囑常常是最為重要的文件之一,遺囑是否有效,哪份遺囑最新,哪份遺囑可能無效,在下文中筆者會進一步分析。
另外,還需要進行“權益人”的識別,了解所有利害關系人,包括失聯或非本地籍繼承人、海外信托的持有人、受托人、債權人、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等。另外,還可能有的利害關系人是——國家、政府,部分國家將對于死者的資產主張“遺產稅”,這將大幅增加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成本,甚至需要變賣部分遺產以取得現金支付遺產稅。
基于上述信息,可以評估是否可能出現多地法律程序并行的情形并識別不同訴訟地選擇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可能引發不同法域的沖突判決或其他潛在訴訟風險。
進一步地,不同類型的遺產的取得難易程度受遺產性質、財產信息、法律適用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例如,在某些法域,銀行賬戶在進行法律繼承認證程序(probate)之前將處于凍結狀態(見下文),但在某些情況下,大額保單可以直接向受益人給付大額現金,以在緊急情況下提供經濟支持。
因此,如何“以終為始”地來看待風險應對,誰對于這些財產信息、法律文件的掌握越清楚,越早作出風險識別并制定方案,越會爭取到有利的局面。本文的第三部分會著重強調這個內容。
(二)快速確定管轄權與適用法律
這意味著需要在擁有專業經驗的外部法律顧問的幫助和指導下,分析死者國籍、住所地、財產所在地(如不動產、銀行賬戶、公司股權)的沖突規則,明確各法域對繼承問題的管轄權,這也需要評估不同法域、不同地區法院對不同資產或爭議事項的優先權及并行管轄可能,設計相應的管轄權策略,決定在哪里優先起訴。
同時,還需要識別并定位全部資產、負債及潛在權利人,并明確沖突規范指引下不同資產可能適用的不同實體法律規則(如房地產屬地法、當事人國籍或居住地法)。為盡量減少不確定因素及由此引發的風險,不少高凈值人士選擇提前設計并落地海外信托的架構,將盡可能多的財產提前規劃、置入家族信托,以較大程度上避免紛繁復雜的不同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域的不同“繼承”程序。
另外,也需關注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對跨境繼承案件的影響。《海牙死者遺產繼承的準據法公約》是適用范圍最為廣泛的一部國際公約,覆蓋歐盟、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主要經濟體。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尚未加入該公約,但是根據該公約第二條[1]的規定,“本公約所指向的法律為非締約國的法律時,本公約仍予以適用”;而在多邊條約的體系中,《歐盟涉外繼承條例》[2]也需要格外注意,該條例于2012年通過,幫助歐盟成員國居民在歐盟范圍內簡化涉外遺產繼承的問題。
(三)資產保護與緊急禁令
遺產存在毀損、滅失、轉移、侵占等風險,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在實踐中,這一問題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在相聲演員侯耀文遺產繼承案中,他的雙胞胎哥哥侯耀華出面主持后事,然而,侯耀文的兩個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其大伯侯耀華侵占侯耀文的遺產,家里的珍貴的字畫古董都被轉移走。由于繼承人沒有對財產采取保護措施,案件實際情況難以查證,繼承人到法院起訴也發現很難舉證,最終案件以雙方和解收場[3]。
另外,銀行的資產如何保護?假如有人知道死者的銀行密碼,就存在可以較為容易地轉移資金的可能性。所以此時也需要盡快通知相關機構或第三方(如銀行、證券公司),表明賬戶持有人已經死亡,在未經遺產分配之前,或者遺產處于爭議狀態,應當立刻凍結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如有必要,則通過律師函告知銀行,如遇繼承糾紛子女可嘗試向法院申請凍結銀行賬戶,銀行也應當盡審慎義務,若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賬戶持有人死亡,但未及時凍結賬戶,銀行將可能承擔過失責任、賠償責任。
為避免損害發生,我國《民法典》設置了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遺產的安全性和相關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而遺產管理人是指對死者遺產進行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遺囑繼承的情形下,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負責按照遺囑內容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管理;但較之遺囑執行人,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將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當適用遺囑繼承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時,其人自動成為遺產管理人。當不存在遺囑執行人,亦可通過《民法典》法律規定選出遺產管理人。[4]
遺囑執行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后,保障遺產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遺產分割的有序性。特別是涉及珠寶首飾、古玩收藏品、名酒等價值不菲的動產時,如果沒有事先指定遺囑執行人,就容易引起遺產保管權和分配權的糾紛。而遺囑執行人的確定,可以確保遺產分割以及有序分配。
另外,在繼承發生分歧的情況下,較為緊急的事宜是要避免遺產被擅自處分和轉移。例如,針對境外的資產,可以根據當地法律申請財產保全令、禁令或辦理相關資產的查封(如房地產、銀行賬戶凍結等),防止遺產被擅自處分或轉移。
(四)選定合理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是指有權基于法律規定或遺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收集、保管和分配等的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于自然人死亡后的遺產管理人的產生,需要遵循以下順序: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繼承人共同擔任→民政部門或村委會。
同時,如果對于遺產管理人的人選確有爭議的,繼承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指定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申請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從遺產訴訟的實踐來看,能夠形成多數票的繼承人,在申請法院指派新的遺產管理人上就會占據優勢。所以,有經驗的遺產訴訟律師就會跟你說,“好人緣”要平時培養,否則這個時候就很可能被邊緣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則對遺產管理人的履職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對于高凈值人士來說,要考量當前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是否有履行相關職責的能力,更要考量該管理人對于遺產的分配是否能夠使得所有的繼承人信服,是否滿足委托人的利益。
在必要時,根據不同的法域的具體法律規定,訴訟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要求法院改任獨立第三方作為遺產管理人。特別是對于高凈值人士來說,家庭財產多樣復雜,通過自己的家族辦公室或者聘請專業的第三方人士來為遺產進行管理更為穩妥,同時還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衡機制。
(五)《遺囑》是否會被挑戰?
如前文所述,事實調查與資產盤查是關鍵一步,其中包括第一時間收集重要文件:遺囑、家族信托、產權證明等資料。而其中最為重要的,莫過于遺囑。
遺囑的適用性和有效性,是訴訟律師首先需要進行確認的。特別是對于分支較多的大型家族來講,不同分支子女手中可能掌握有多份不同的“遺囑”,成為了各支繼承人之間爭取利益的“武器”。這些“遺囑”可能所立時間、對應的財產、管轄的法律等情況皆有不同,甚至可能存在偽造遺囑的情況。
對于遺囑的適用性判斷,包括關于遺囑項下的財產、財產所在地等問題的判斷,并需要進一步判定這份遺囑是否符合所適用的管轄司法區域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是否合法有效。或者,哪怕遺囑合法有效,那么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被繼承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是否處分了他人的財產,例如配偶的財產?對于遺囑中有處分屬于他人的財產的條款,這部分遺囑的內容就不能適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位于中國大陸、香港、加拿大、英國、美國、瑞士等不同司法管轄區域的個人名下的財產,需要按照當地法律的要求制備合法有效的遺囑,或者將該等個人名下的資產提前置入家族信托。而即便置入信托,也需要充分考慮所在國的法律和稅務因素。
在爭奪遺產的訴訟中,最容易被挑戰的是整份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屆時,其內容、形式、見證人、遺囑訂立人的行為能力等等,都會被放在“顯微鏡”底下評估。對于在遺囑中未獲得“合理”分配的繼承人,就容易會挑戰遺囑的有效性,往往會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攻”,例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具備行為能力?是否遭受了不當影響、欺詐?遺囑是否為偽造?遺囑是否因為沒有滿足形式要件而不被認定“合法有效”?
而且,即便遺囑最終被認定合法有效,那么其條款和安排的合法性也會被挑戰,例如,是否處置了配偶的財產(從而無效)?是否給所有繼承人都留了合理的份額?在中國,需要關注遺囑是否剝奪了未成年子女合理的撫養費?在國外的不少國家和地區,一般性地剝奪繼承人、受扶養人之權益的做法(disinheritance)也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所以根據具體所適用的國家/地區的法律,該等繼承人、受扶養人亦可能有權主張一定的遺產份額。
限于篇幅,我們不詳細列舉具體情形及挑戰,但這些都是在訴訟實戰中,會加以重點關注的內容。
02
爭產獲勝的另一關鍵因素:跨法域律師團隊的協作與協調
“訴訟是一個零和游戲,會有人輸,有人贏。我們知道如何贏。”
大型的帶有跨境元素的遺產訴訟爭議能否有效解決,取決于多法域律師團隊的高效協作與統一策略。例如,在某些法域(例如香港),如果享有繼承權的人掌握的信息很有限,那么可以通過向香港法院申請披露令的方式,獲得有關遺產的盡可能多的信息,從而獲得訴訟的主動。而鮮為人知的是,不少當事人并不了解這些“訴訟工具”的重要功能,從而錯失了重要的爭取權益的機會。
而且,從訴訟策略上說,如果在境外法域獲得的合法披露獲取的文件和信息能夠有利于在境內進行的訴訟,那么這種跨境的配合,就對于維護自身權益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這意味著,懂得境內外法律的、有跨境繼承訴訟經驗的律師會具有優勢。而在贏得這樣的境內外同時開打的“全球訴訟”中,中國律師和境外律師的高效協同將非常關鍵。通常來說,應當注意至少四大方面的問題。
1. 總協調人與集中指揮
應當推選主要法域(如遺囑認證主要法院或主要資產所在地)律師為總協調人,負責整體戰略和團隊溝通。
2. 順暢溝通機制
建立定期跨境會議、共享文件平臺和及時信息通報制度,確保團隊成員及時共享案件進展。
3. 分工明確與本地專業性
明確各地律師職責:本地律師負責當地法律程序和文件遞交,總協調人把控整體策略、證據搜集與程序銜接[5]。
4. 法律文件和程序的協調一致
遞交給各地法院的文件,不應當出現互相矛盾,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一旦被對手發現,在法庭上將會非常被動。同時,針對法律論點立場,也應當統一,防止出現互相矛盾的法律觀點、裁決。必要時考慮使用調解、仲裁等替代爭議解決機制,處理涉及多地法規的問題。
03
經驗教訓:事前的準備和風險防范更為關鍵
結合過往案件經驗,面對巨額財富,繼承人可能會面臨各種誘惑和挑戰,這也是對于繼承人的巨大考驗,且可能出現被繼承人不愿看到的結果。所以,避免子女為了爭奪遺產而發生兩敗俱傷的訴訟爭議,就需要考慮采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降低遺產爭議和訴訟風險。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傳承籌劃工作。
(一)如何進行沙盤推演和風險評估、及早進行家族財富規劃?
通過聘請外部法律顧問,首先對于財富傳承安排進行“沙盤推演”,才知道自己的風險敞口有多大,并及早采取行動,避免“亡羊”后才“補牢”。這就需要及早制定全面繼承計劃,包括設立家族信托、完善遺囑、詳細登記家族資產清單等工作。
對于擁有企業股權(包括上市公司)的個人和家庭來說,還需要就企業層面的“應對方案”提前布局,做好可能的危機應對策略,包括實控人的失蹤、失聯、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情形下,企業如何平穩過渡并降低風險。
完成了財富傳承規劃的安排,也并非一勞永逸,針對家庭成員、資產結構任何變更,還需要外部法律顧問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及時根據情況的變化,修訂相關法律文件。
(二)跨境傳承安排和架構設計該怎么做?
通常的做法包括,結合家族資產情況,在法律文件(如遺囑、信托文件)中約定適用法律、訴訟地和爭議解決方式,基于不同法域的法律規則,優化財產持有結構;另外,也可以考慮在家族長輩過世前,適度完成財產贈與、移交,特別是在部分遺產稅較高的法域,提前進行稅務規劃,以減少跨境繼承的稅負。
針對持有大量境外資產(如離岸公司、信托)的情形,應確保傳承架構及方案合法合規、相關文件一致無矛盾以及所涉資產的權屬關系清晰,以免在繼承過程中產生矛盾,導致擬繼承資產的價值貶損,或導致高凈值家族的聲譽受損并引發輿情問題——這可能會對家族產生難以預料的損失。
(三)如何做到溝通透明與家族和諧?
鼓勵家族內部定期就家族傳承理念、資產繼承安排進行溝通,提升透明度,減少后續矛盾,對于多子女、多代際的大家族而言,家族“掌門人”的去世可能會導致家族短期內產生巨大的混亂。因此,“掌門人”“退居二線”之后,應定期復盤并完善繼承安排,特別是對于家族接班人的選擇,以及其他家族成員的經濟補償進行安排,在“掌門人”在世期間,應平衡好家族內部各方聲音,使得家族成員對于相關安排都認可與執行,從而保證家族和諧。
(四)如何確保證據資料的完整性?
制備并妥善保管完整的法律文件、賬目資料和資產證明,為后續可能的法律程序打好基礎。高凈值家族的財產金額巨大,投資分散于各種項目(如股票、基金、期貨、房地產、信托等)和板塊,且投資時間跨度可能較為長久且不為人知。因此,應當及時聘請相關外部專業人士(如投資專家、審計師、會計師等),將家族財富及資產進行梳理,編制家族財富清單,并基于家族財富清單準備好所有的證明文件等,定期更新并進行妥善保管。
(五)風險預警與法律教育
應加強對于家族成員(尤其是關鍵家族成員)的繼承及訴訟風險教育,引導其意識到繼承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法律風險。并結合外部顧問和專家意見,幫助家族成員進行梳理,根據家族實際情況,提前厘清家族內部的矛盾焦點及風險敞口,并對相關痛點提前做好預案。
05
結論
作為專注財富規劃與傳承的法律顧問,我們一方面已為不少家族客戶扮演“沙盤推演官”的角色:在糾紛未起、訴訟未發之前,先通過跨法域法律模型與“家族實況”做一對一兵棋推演,提前發現并量化潛在繼承、稅務、公司治理及跨境資產風險,出具可落地的“風險地圖”與“行動劇本指南”;另一方面,則幫助客戶設計定制化的風險預案,對于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做好風控和優化的安排。這樣,當風暴來臨之時,這樣的客戶將是準備最充分的。
跨法域家族遺產爭議的解決,需要律師具備果斷行動、系統統籌與跨境團隊協作能力,同時也需家族成員具備未雨綢繆的風險防范意識。只有在事中科學應對、事前合理籌劃雙管齊下的前提下,家族財富才能有效傳承,家和業興。
[注]
[1]《海牙死者遺產繼承的準據法公約》第二條:本公約所指向的法律為非締約國的法律時,本公約仍予以適用。
[2]歐盟涉外繼承條例(EU 650/201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2R0650.
[3]《侯耀文遺產案法院和解 律師:親情理性平息了風波》,載中國新聞網,https://www.chinanews.com.cn/yl/2010/08-20/2480920.shtml
[4]《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1146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5]“跨境遺產的協同管理”,牛津學術Trusts & Trustees期刊,2018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