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親生父母遺棄后,山東臨沂女孩魯婷婷有幸遇到了工地務工的魯峰夫婦,這個農民工家庭用十年光陰為她筑起溫暖港灣。然而,這份安穩在她13歲那年戛然而止——在22歲男子賈某及其女友武某的引誘、洗腦下,魯婷婷被迫走進KTV陪酒,進而在出租屋、民宿多次接客,淪為他人牟利的工具。當賈某僅獲判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的輕刑,當法院以“案件無被害人”為由剝奪家屬申訴權,這起跨越兩年的案件,留給公眾的是滿紙疑云與對未成年人保護底線的追問。
![]()
案件的核心爭議,首先聚焦于事實認定的巨大偏差。根據魯婷婷的陳述與警方偵查記錄,賈某與武某的犯罪行為絕非判決書中認定的“單次介紹賣淫”那么簡單。二人先是以“掙大錢買新衣”為誘餌,帶輟學后的魯婷婷出入KTV陪酒,在其兩次拒絕后仍持續洗腦施壓,最終迫使她妥協。魯婷婷明確指證“前兩次是武某帶我去的,第三次是賈某鑫安排的地方”,三次賣淫均由二人精心策劃,且賈某手機中還存有要求同伙介紹“家里不管的女孩”的聊天記錄,足以佐證其主觀惡意與犯罪預謀。更令人費解的是涉案金額的認定:賈某二人通過魯婷婷獲利上萬元,僅分給她幾百元,甚至要求她承擔食宿費用,而判決書中卻只認定“200元交易記錄”,將這200元曲解為全部嫖資,無視魯婷婷所述“這只是客人私發的紅包”的關鍵細節。警方明確表示案卷中已完整記錄三次賣淫事實,卻出現“公安稱材料全移送、檢方稱僅收到單次記錄、法院依單次記錄判決”的詭異脫節,不禁讓人質疑案件辦理中的程序正義。
比事實認定偏差更令人憤慨的,是法律適用的明顯錯位。案發時魯婷婷未滿14周歲,屬于法律嚴格保護的幼女,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根本不具備性同意能力,即便表面有“妥協”行為,也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自愿”。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明知對方是幼女仍引誘其賣淫的,應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該罪名的量刑起點為五年有期徒刑,且依法不應適用緩刑。但當地司法機關卻將賈某的行為降格認定為“介紹賣淫罪”,僅以“初犯、坦白、可塑性強”為由從輕判處緩刑,完全無視其針對幼女實施犯罪的嚴重危害性,違背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的司法原則。這種罪名降格、量刑畸輕的操作,不僅背離了立法精神,更變相縱容了侵害幼女的惡劣行為。
最讓受害者家屬無法接受的,是**“無被害人”的荒謬定論**。魯峰夫婦雖為養父母,但十年撫育早已形成緊密的監護關系,當魯婷婷遭受身心重創,他們理應享有法定的申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然而法院工作人員卻聲稱“該案危害的是社會秩序,無實際被害人”,直接剝奪了魯峰的再審申請權。這一說法完全違背法律常識:幼女因引誘賣淫所遭受的身體創傷、心理陰影,是無法磨滅的個人傷害,魯婷婷作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毋庸置疑,其監護人依法享有完整的訴訟權利。這種“剝奪被害人主體資格”的操作,不僅堵塞了受害者的法律救濟渠道,更暴露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漠視,與司法為民的宗旨背道而馳。
從賈某手機中露骨的犯罪預謀,到魯婷婷身上難以愈合的創傷;從警方記錄與判決認定的嚴重不符,到罪名適用與量刑尺度的明顯失當;從公檢法機關的相互推諉,到“無被害人”的荒唐定論,這起案件的每一個疑點,都指向當地司法機關可能存在的瀆職行為。如果對引誘幼女賣淫的犯罪分子如此輕縱,如果連13歲幼女的基本人身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如果司法機關不能堅守程序正義與法律底線,那么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便會淪為一紙空文。
魯婷婷的遭遇不是孤例,她的維權之路,關乎每一個未成年人的安全底線。我們強烈呼吁更高一級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啟動異地辦案機制,徹底查清案件真相:還原三次賣淫的完整犯罪事實,糾正罪名適用的法律錯誤,撤銷明顯畸輕的量刑判決。唯有讓賈某等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嚴厲懲處,讓瀆職失職者承擔相應責任,才能還魯婷婷一個遲到的正義,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守護未成年人的堅不可摧的屏障,才能讓每一個被遺棄、被傷害的孩子,都能在法治陽光下感受到公平與溫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