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 )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17。微信 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勞動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所規程》的通知
魯勞發(1994)310號
各市、地勞動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我廳制定了《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所規程》,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所規程
第一條 為有利于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和《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以下簡稱“鑒定所”)是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資格(包括高級技師、技師職務以及技術等級和崗位資格等)進行鑒定的執行機構,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和綜合管理,在業務上接受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鑒定中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經省或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建立的鑒定所,按照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中規定鑒定的工種(專業)、等級和類別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第四條 鑒定所的標牌名稱分“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職業技能鑒定所·山東省勞動廳定點”或“職業技能鑒定所·××市(地區)勞動局定點”三種。前兩種由國家勞動部或省勞動廳制發;后一種由市地勞動局按照省勞動廳統一的規格制發。(后兩種標牌式樣見附件一)
第五條 鑒定所的印章由批準設立該所的勞動行政部門制發,其名稱為“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省直類別序號)”或“職業技能鑒定所·(省直類別序號)”以及“職業技能鑒定所·(市地類別序號)”,類別序號由類別和序號兩部分組成,其中類別為省直(魯00),濟南(魯01),青島(魯02),淄博(魯03),棗莊(魯04),東營(魯05),煙臺(魯06),濰坊(魯07),濟寧(魯08),泰安(魯09),威海(魯10),日照(魯11),萊蕪(魯12),濱州(魯13),德州(魯14),聊城(魯15),臨沂(魯16),菏澤(魯17);序號分別由省勞動廳或市地勞動局按三位數字排列。類別和序號間用橫杠(“—”)隔開。如省直可編為“魯00—×××”;煙臺市編為“魯06—×××”等(印章式樣見附件二)。此印章僅作以下用途:
(一)鑒定結果通知書及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鑒定報告用印;
(二)技術等級證書用印;
(三)其他有關鑒定所事務的用印。
第六條 鑒定所的收費和向鑒定中心繳納的鑒定費用,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團體或個人,在鑒定所報名并接受資格審查,領取準考證后,按照該鑒定所的安排進行職業技能鑒定。鑒定所每次鑒定完畢,向同級勞動部門進行匯報,并向鑒定中心寫出鑒定報告(抄報批準建所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結果通知單,連同理論考試卷、技能操作評分表等基礎資料報同級鑒定中心,由其審定后按《山東省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的規定報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發證。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考核分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項。試題的采用按以下辦法執行:凡國家統一編制了職業技能鑒定試題的工種,一律采用國家題庫試題;國家尚未統一試題的工種,一律采用省題庫試題。在未完善試題庫前,由省鑒定中心會同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以下簡稱“考評員”)進行命題,經省勞動廳審查批準后,由相應的鑒定所用以考試(考核)。
第九條 試卷由省鑒定中心統一印制。各市地鑒定中心應在開考前7天將所需試卷數量報省鑒定中心,以便安排印制試卷的提取按以下辦法執行:省鑒定所在開考前1天到省鑒定中心提取;市地鑒定中心在開考前3天到省鑒定中心提取;市地、縣鑒定所在開考前1天到市地鑒定中心提取。
試卷取回后要鎖入保險柜,指定專人保管。開考前試卷袋啟封必須有2名以上考評員在場。鑒定所管理人員以及考評員必須嚴格遵守鑒定工作紀律,堅決杜絕違紀和泄密現象。如發現試卷泄密,應及時報告省勞動廳。同時,按省勞動廳的安排到試題庫換取新的試卷。
第十條 鑒定技術等級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鑒定技師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評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具備以上資格的人員經鑒定中心組織的培訓、考核后,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第十一條 鑒定所應設立考務組和按規定建立考評委員會。考務組負責考場的安排、監考、閱卷、考核儀器設施的準備、成績統計等工作;考評委員會負責考核或評審,其成員由取得勞動行政部門資格認可的考評員組成。單一行業的考評委員會一般設在鑒定所,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建立;跨系統、跨行業(如省規定的特殊工種)的考評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另行組建。
第十二條 考評委員會組成人數為:考評初、中級工的5至7人;考評高級工的7至9人;考評技師的13至15人;考評高級技師的15至17人。
第十三條 鑒定所每個工種每次參加考評的考評員的配備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專業理論考試每個考場,考評員不得少于2人;實際操作考核對每一個考生進行評分的考評員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條 建立考評員考評回避制度。考評員親屬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該考評員不能擔任本次考評;考評員為任課教師的,不得擔任本班次的考評工作。
第十五條 鑒定所應制定嚴格、完善的鑒定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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