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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夏日的夜晚,一名年齡為19歲,精神正常、智力正常的張姓年輕人,晚上9點外出時恰逢下雨,于是來到一棟居民樓躲雨。雨停后,他突然來了某種興致,走上這棟樓的樓頂,驀然發現一名中年婦女躺倒在雨水與血水之中,一動不動。
于是,此時此刻,張某的整個人被一種莫名的非人類的力量所控制,做出了一個反人類、反常識、反常理的行為——他克服了恐懼、失去了理智、丟掉了人性,沒有上前救助、沒有驚慌逃離、也沒有立馬報警。而是上前對這名馬上就要失去生命的婦女,進行了猥褻,并且在受害人衣物上留下了個人的“生物成分”。
做完這一切非人類的變態行為后,他的頭腦又恢復了正常,悄然離去,直到10年后,通過DNA鑒定,這名年輕人才被警方抓獲,并“如實”供認了猥褻的犯罪事實。于是,在被抓后4年,他因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由于此前已經被羈押了4年多,剛好被釋放。
以上不是某篇變態小說中的故事,而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對劉某、謝某犯強奸罪申訴案件復查情況的通報中描述的一起“真實事件”。
11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對劉某、謝某犯強奸罪申訴案件復查情況的通報。對于這一通報,我們只能表示尊重,但是,其中眾多反常識、反常理的情況,令人永遠無法理解和釋懷。
1、“變態猥褻男”張某,是唯一在被害人身上留下“生物DNA”的人,即便如通報中所講述的故事,他只是在被害人被毆打、強奸后,上前進行猥褻,司法部門如何斷定其“猥褻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為什么僅僅判了四年六個月?
2、劉謝兩人的定罪,缺乏基本的人證、物證。根據湖南高院的通報,由于事發后下了雨,案發現場沒有找到劉滸和謝偉的任何指紋、血跡、DNA等生物學證據。案發當天,也沒人看見這兩個孩子去過案發的11棟,僅有人看到這兩個孩子走上斜對面的14棟。
3、事發后,謝偉曾被警方押著回到小區附近的豬圈指認撿到木棒(兇器)的地方。在一審中,公訴人承認該木棒只是“類似物”,并不是實際作案的那一根。但在第二次開庭時,公訴人又將該木棒列為物證提交。如若木棍真的是兇器,木棍上必定會有指紋以及受害人的血跡、DNA等,然而這么重要的證據,卻從未送去檢驗鑒定。
4、劉滸和謝偉在多次有罪供述中均提到,當晚通過手機發短信的方式相約去門球場看淫穢視頻,并在獲知劉云死亡事實后,通過手機溝通商量應對措施。以2009年的技術水平,公安機關理應對謝偉和劉滸的通話記錄、短信記錄進行等核實。只要對比查證即可作為證明兩人在案發時間段有通話聯絡,就可以進一步作為印證兩人有罪的有力證據。然而公安機關并沒有對此進行基本的驗證。
5、已經關押了16年的劉滸、謝偉,完全可以通過“認罪”以換取減刑,甚至已經可以出獄,但是他們寧愿將牢底坐穿,也不”認罪減刑”。
我們希望全社會但凡對常識與公理有那么一點點追求的人,尤其是法律界、司法領域的人士,都能來關注一下這個案件,推動由最高檢、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復查,讓最起碼的常情、常理和常識,得以釋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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