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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61期】
近日,一宗跨度長達五年之久、原本合同履行周期長、涉及金額大、本訴反訴交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達成調解。此案的成功化解,不僅是司法定紛止爭功能的生動體現,更是司法智慧積極賦能營商環境優化的具體實踐,為區域經濟良性健康發展注入了法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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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A運輸公司(簡稱A公司)與B建設公司(簡稱B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補充協議》,B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A公司施工。期間雙方多次簽署了《工程量簽證單》《施工進度結算會簽單》,工程款結算為838萬余元,B公司陸續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06萬余元。后雙方因設備毀損折算、窩工費用及代付農民工工資問題產生分歧,協商未果,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共計429萬余元,而B公司則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違約損失445萬余元及移交工程項目整編的完整資料。
案件審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并未簡單機械地一判了之,而是認真梳理雙方提交的證據,敏銳把握糾紛癥結。從保護企業發展活力、維護長期合作基礎、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的大局出發,積極運用調解這一“柔性司法”手段,在厘清法律關系的基礎上,著力尋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最終A公司為了快速資金回籠、減輕訴累及對未來市場環境的預期,主動放棄部分訴訟請求;而B公司為了展現其履行合同的誠意及維護自身商業信譽,努力縮短付款周期,放棄反訴請求,雙方達成了兼顧各方利益、有利于后續合作的調解協議。
建設工程領域合同履行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專業性強,糾紛易發,若處理不當,不僅會導致項目停滯、企業資金鏈承壓,還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影響市場秩序與穩定。本案最終達成調解,有效避免了因訴訟周期過長可能給雙方企業帶來的經營不確定性,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潛在影響,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彰顯了司法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主動作為與擔當。
「供 稿」朱文娟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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