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安全的法律規制研究》
作者:錢玉文 著
ISBN:978-7-5764-2336-5
定價:119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10月
本書以消費安全的法律規制為研究對象,具有時代性和新穎性;對我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促進消費安全具有較高的理論借鑒意義和實踐價值。此外,本書對消費安全法律規制的內容進行了較為系統和深入的研究,觀點緊扣時代熱點,具有較高的創新性。
![]()
01
作者簡介
錢玉文男,江蘇常州人。江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經濟法學、民商法學。出版學術專著二部,在《中國法學》《法學》《法商研究》《保險研究》《現代法學》《當代法學》《知識產權》等法學專業核心期刊發表論文70余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規劃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重點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江蘇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等課題多項。曾獲江蘇省第四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江蘇省高校“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優秀青年骨干教師等榮譽稱號。多次獲得省市級科研成果獎。
兼任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
02
內容簡介
隨著“消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消費者權從民事權利中分離出來。消費者安全權從依附于民事權利到發展成獨立的權利形態,成為經濟法視野中的權利范疇。市場地位和信息能力的結構性弱勢是消費者的本質特征,市場失靈而私法體系不能有效彌補相應缺漏,亟需多元規制工具協同保障消費安全。消費安全規制工具選用準則包括成本收益分析、各類規制工具優劣比較、與實現規制目標相匹配度等。
本書從理論與實證的角度論證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法律規制的正當性及限度、消費安全規制工具的體系化,并提出產品安全、網絡消費安全等方面規制工具的具體選用規則。將案例、制度、理論融合,構建現代社會消費安全法律規制的理論體系與制度框架,進一步提升市場規制法的理論水平,為規制實踐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議,形成多維度立體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格局。
![]()
03
序 言
消費在國民經濟中處于基礎性地位,是經濟增長的持久動力。隨著“消費社會”的全面到來,消費模式的深刻變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愈發突顯。消費安全已從個體權益的保障范疇,日益上升為影響市場秩序穩定、社會公共福祉乃至國家治理能力的關鍵議題。消費者安全權,作為消費者權利譜系中的基礎性權利,其內涵的演變、法律屬性的界定、保障機制的構建以及規制工具的優化,不僅影響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對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與法治建設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要求。
錢玉文教授所著的《消費安全的法律規制研究》一書,旨在系統探討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規制正當性、規制工具體系化及其在消費安全領域的應用,以期構建一個科學有效且適應時代發展的消費安全法律保障體系。全書遵循“澄清核心概念—闡述法理基礎—明確規制工具—提供規制方案”的邏輯脈絡展開。
該書的導論部分開宗明義,闡釋了本選題在保障民生、完善法治、回應實踐需求、豐富經濟法理論等方面的重要意義;系統梳理了國內外關于消費者權利、安全權屬性、市場規制、法律工具選擇等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與前沿動態;清晰勾勒了該書的核心議題、論證方法與研究框架;并提煉了該書在理論觀點、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創新之處。
該書第一章致力于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的性質問題。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判例的實證分析,揭示了消費者安全權內涵的擴張趨勢及其動因,深入剖析了影響其變遷的社會經濟因素。強調消費者安全權已然超越了民法范疇,本質上應歸屬于經濟法權利,從而為全書后續對規制正當性與規制工具選擇的分析奠定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該書第二章聚焦于法律為何以及應在何種程度上介入消費安全領域。從壟斷權力的存在、公共產品與外部性問題、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以及普遍存在的消費安全風險等維度,論證了對消費安全進行法律規制的正當基礎與現實意義。以政府為代表的公權力機構在保障消費安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也應當審慎地劃定政府干預的合理邊界,重視消費者保護團體在其中的協同作用。私人規制(主要體現為侵權法、合同法規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上也能發揮重要作用,需要組合運用公共規制與私人規制手段保障消費者安全權。在私人規制中,過錯責任能有效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應以義務保護模式為主、權利保護模式為補充。
該書第三章對龐雜的規制工具進行系統性的類型整合,構建了完整的規制工具體系。公共規制工具方面,細致梳理了命令控制型規制(如標準制定、許可、禁令)、經濟激勵型規制(如稅收、補貼、責任保險)、參與型規制(如信息公示、信用約束、自愿協議)以及刑罰在威懾嚴重違法行為中的運用,分析其各自的功能與局限。例如,“信息規制”作為被廣泛采用的經典規制手段,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增強市場透明度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在私人規制工具方面,重點探討了格式條款的法律控制、產品責任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及消費訴訟機制在實現個體救濟與集體威懾中的作用。該章為后續第四章的展開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消費安全的法律規制提供了豐富的工具箱。
該書第四章確立了以成本收益分析為核心的規制工具理性選用規則,并探討了優化規制工具選用的原則與方法。該章聚焦兩個兼具典型性與時代性的重點領域展開深入剖析,彰顯了鮮明的實踐導向與強烈的問題意識。在產品安全領域,通過分析現狀、問題及成因,借鑒比較法經驗,提出了完善傳統產品(尤其涉及新興技術產品)安全規制的制度路徑。在網絡消費安全領域,針對其特有的虛擬性、技術性和跨地域性帶來的新風險,深入剖析既有規制困境,重點探討了對網絡消費欺詐行為的有效規制策略,論證了構建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相結合的多元規制模式的必然趨勢,并提出了完善該領域規制的具體制度建議。
該書強調,法律規制對保障消費安全不可或缺,構建融合公共規制與私人規制,剛柔并濟、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的規制模式,是消費安全法律規制的未來發展方向,必須持續改革消費安全法律規制體系,以回應不斷變化的市場實踐和風險形態。該書不僅匯聚了作者多年的學術經驗,也集成了最新的學術思想與政策實踐。該書在深化對消費者安全權經濟法屬性的認知、厘清法律規制的邊界、構建體系化的規制工具箱、推動規制工具的科學應用,以及回應新型消費模式的安全挑戰等方面均有所貢獻,有助于為完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為提升消費安全治理效能提供理論支撐與制度鏡鑒。
張守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
2025年秋
上下滑動閱讀更多內容
![]()
04
前 言
隨著“消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消費者權從民事權利中分離出來。消費者安全權從依附于民事權利發展成獨立的權利形態,成為經濟法視野中的權利范疇。市場地位和信息能力的結構性弱勢是消費者的本質特征,市場失靈而私法體系不能有效堵住所出現的缺漏,不僅會損害消費者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且會危害到社會整體的經濟秩序和經濟安全,因此保障消費安全需要法律規制。消費安全規制工具選用準則包括成本收益分析、各類規制工具優劣比較、與規制目標相匹配等。
除導論與結語之外,本書由四章主要內容構成。本書遵循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法律規制的正當性與界限、消費安全規制的體系化、如何選擇和運用消費安全規制工具的研究思路,綜合采用歷史研究方法、案例實證研究方法、比較研究方法、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社會調查研究方法,從理論與實證的角度對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法律規制的正當性及限度、消費安全規制的體系化,以及產品安全、網絡消費安全等方面的規制工具的具體運用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
第一章是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消費者安全權是從民事權利演進而來的權利類型,基于信息不對稱、成本約束等原因,消費者保護的制度體系在現代社會發生了制度演化。傳統私法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安全權,需要組合運用公共規制和私人規制實現消費安全。自消費者安全權誕生之日起,消費者安全權的內涵與外延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消費者安全權變遷的動因包括經濟因素、技術因素、觀念因素和規范因素等。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的所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司法判例進行類型化整合研究,發現消費者安全權已在權利主體、權利內容、權利實現機制三個方面超越民事權利范疇。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的首要權利,也是消費者權組合性權利范疇中的代表性權利,以消費者安全權為研究對象的分析表明:消費者權是從權利主體(弱勢消費者)角度提出的權利概念,是指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即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特定權利。消費者權是基本人權在消費社會中的重要體現,具有整體性、人權性、規制性、不對等性等特征,消費者權已超越民事權利界限而屬于經濟法特異性權利范疇。
第二章是法律規制的正當性與界限。消費安全法律規制的正當性在于市場失靈,即市場在處理特定結構性問題上的無能,其不能產生有效率的結果。而私法失靈與市場失靈相伴而行,因此法律規制成為保障消費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客觀需要。消費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組合運用公共規制與私人規制限制壟斷權力、向消費者提供公共產品、克服市場的負外部性、規制市場信息不對稱、保障消費者安全權。本章第二節主要以政府規制為例展開論述,聚焦公共機構的職責及限度。由于風險社會中消費安全事件發生的隨機性、突發性、災難性,一個主體多元的、合作互補的、手段多樣的風險治理機制,已成為必然的選擇。在作為經濟法主體的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所組成的主體結構中,政府通過規制企業經營者的行為,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因此應明確政府保障消費者健康與安全的職責,努力形成“結合式”的政府與市場關系。消費社會中,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允許政府職責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擴張,并開展政府間的國際合作。經濟法要求政府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和“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規則,即嚴格實行依法調控、合法規制,將政府規制納入法治軌道,對政府規制行為實施問責制,以實現企業經營者經濟自由與行政權力的制衡。消費者保護團體應當具有實施比較檢驗和調解消費爭議等公益性職能,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后,應公布檢驗相關資訊,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并給予相關企業經營者進行澄清的機會。本章第三節以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為例論述私人規制的界限。在私法領域,消費者安全權的保障主要是通過消費者合同規制與侵權責任追究來實現的,但其中大多又是通過侵權責任法獲得法律救濟,代表著私人規制的主要方式,而其核心是法律確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過錯責任是應對消費者安全權與經營者經濟自由之間利益平衡機制的制度設計,以義務保護模式為主、權利保護模式為補充的義務與權利相結合的保護模式能有效平衡消費者安全權的擴張與限制。
第三章是消費安全規制工具的體系化。依據公共規制的強制程度、手段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公共規制分為命令控制型規制、經濟激勵型規制和參與型規制,其中常用的消費安全規制工具主要有信息規制、質量標準規制、事前批準、特許分配、個別審查機制、責任規則的改變及談判等。其中,信息規制是被各國廣泛采納的一種保護消費者的經典規制方式,信息規制的內容有:經營者的強制性信息披露義務(價格和數量披露、身份和質量披露、使用警示和說明)、誤導性信息的規制等。消費安全私人規制主體包括:企業經營者、非政府組織等。私人規制主要是通過經營者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來實現,其他具有基礎性、共通性的四種私人規制工具是:格式條款規制、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訴訟。通過比較分析體系化的公共規制工具和體系化的私人規制工具,可以明確不同種類規制工具的功能優劣和適用條件,明確信息規制、標準、事前批準、經濟激勵、特許、約談等規制工具在公共規制強度譜系表上所處的位置,與實現消費安全規制目標的匹配度,私人規制中格式條款規制、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小額消費訴訟和消費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及制度完善路徑等問題。其中產品責任是促進產品安全的重要法律機制,產品責任制度的完善意味著產品安全有了最重要的保障。生產者應當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銷售者適用二元責任歸責原則。二元責任歸責原則是指銷售者面對受害消費者時,銷售者必須承擔先行賠償義務;當銷售者承擔首負賠償責任后,向生產者追償時,銷售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以將《食品安全法》為行文方便,本書中提及的我國法律文件均省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為《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首負責任制”規定類推適用于所有涉及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安全權的產品責任領域,以填補法律漏洞,并統一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懲罰性賠償責任和消費公益訴訟可以成為保障消費安全的重要規制工具。
第四章是規制工具的選擇與運用。公共機構應當遵循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以及手段與規制目標相匹配的原則來優化選擇規制工具。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消費安全的重要職責,但防止所有消費安全事故和實現傷害“零風險”既不現實也是無益目標,這意味著機會成本的選擇,即公共規制減少消費安全風險應當接受效率評判。為實現規制目標,需要組合運用各種規制工具,使之成為系統的消費安全規制體系。創新公共規制、私人規制間的合作機制,組合運用公共規制和私人規制來保障消費安全有利于提升我國整體消費者福利,實現從單一規制到合作規制的飛躍。針對產品安全的法律規制,包括事前規制:許可規制或標準、信息規制等;事后規制:缺陷產品召回、禁令、行政處罰、消費訴訟等,應當做到事前規制、事中規制與事后規制相結合,規制工具與規制目標相匹配。在網絡消費領域,單純依賴傳統的由政府主導的命令控制型規制很難有效規制網絡消費安全,根據網絡銷售新特征,我國應當建構起規制網絡消費安全的多元規制模式。在多元規制模式中,規制主體的構成呈現出多元化特征,政府、非政府組織(NGOs)、第三方認證機構、專家規制主體、消費者個人都為實現規制目標分擔責任,而政府從規制者、控制者轉為服務者、促進者。只有通過組合運用公共規制和私人規制,使之有效銜接、優勢互補,網絡消費安全多元規制制度化才能提升多元規制的有效性,才能更好維護消費者安全權。例如,為保障網絡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安全性,公權力機構可以考慮運用信息規制工具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以規制信息不對稱,同時通過立法賦予網絡消費者反悔權以提供快捷方便的維護權益途徑、完善網絡經營者賠償責任制度以激勵經營者提供安全產品。以上措施分別從公權主體和私權主體角度出發,通過公共規制和私人規制相結合的方式規制網絡消費過程中不安全商品的流通。完善網絡消費安全多元規制的具體制度路徑主要有:建立網絡經營者市場準入規制、提升行政處罰執行力、建立行業自律規制(推行網絡行業隱私保護標志、建立電商信譽評價機制)、確保在線支付安全(信用卡優于借記卡)、建立在線爭議解決機制(ODR)、申請法院頒發禁令等。
上下滑動閱讀更多內容
![]()
05
目 錄
序001
前言004
導論001
一、選題的意義001
二、文獻的梳理011
三、研究思路與研究內容024
四、創新之處027
第一章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屬性028
第一節 消費者安全權變遷的實證分析029
一、《公報》登載消費者權判例的梳理與分析029
二、消費者安全權的擴張049
第二節 消費者安全權變遷的動因062
一、影響消費者安全權變遷的因素063
二、消費者增權理論的形成與影響071
第三節 消費者安全權屬于經濟法權利范疇072
一、重新定義消費者073
二、消費者安全權對民事主體交往安全義務的超越081
三、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律特征085
四、消費者安全權屬于經濟法視野中的權利范疇094
五、消費者權的初步證成097
第二章法律規制的正當性與界限103
第一節 法律規制的正當性103
一、壟斷權力之存在104
二、公共產品和外部性106
三、信息不對稱108
四、消費安全風險111
第二節 公共機構的職責與限度113
一、公共治理機制114
二、保障消費安全的政府職責115
三、政府責任的限度122
第三節 私人規制的界限126
一、消費者安全權和經營者經濟自由之間的平衡126
二、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利益平衡機制的制度設計127
三、義務保護模式與權利保護模式的結合132
第三章消費安全規制工具的體系化141
第一節 公共規制工具體系化141
一、命令控制型規制144
二、經濟激勵型規制160
三、參與型規制163
四、刑罰的運用172
第二節 私人規制工具體系化178
一、格式條款規制178
二、產品責任189
三、懲罰性賠償責任204
四、消費訴訟238
第四章規制工具的選擇與運用256
第一節 消費安全規制工具選用規則256
一、成本收益分析方法256
二、優化規制工具選用262
第二節 產品安全的法律規制276
一、產品安全規制的現狀、問題及成因276
二、產品安全規制的比較法考察278
三、完善產品安全規制的制度路徑283
第三節 網絡消費安全的多元規制290
一、網絡消費安全現狀292
二、網絡消費安全規制存在的問題及成因296
三、網絡消費欺詐行為的規制298
四、多元規制模式312
五、完善網絡消費安全多元規制的制度路徑314
結語規制及其改革329
一、需要法律規制329
二、建構多元規制模式331
三、規制改革333
主要參考文獻336
致謝349
上下滑動閱讀更多內容
![]()
內容來源:第六編輯部
編校排版:信息中心
審核簽發:社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