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揚子晚報發了個新聞挺火,看得人是又好氣又好笑。
上海一家公司的實習生小金,被派去出差參加個英偉達路演活動。活動現場有個面向所有觀眾的集章抽獎,小伙子運氣爆棚,一下抽中了張價值三千塊的顯卡。這可真是天上掉餡餅,還是肉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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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高興勁兒還沒過,同行的同事就湊過來,先是“好心”建議“要不顯卡賣了換錢”,看小金想自己留著用,轉頭就變了臉,說“你是代表公司去的,這顯卡是公司財產,財務都知道了,周一帶過來吧。”這話術,一套一套的,先用利益試探,再用權威施壓,堪稱經典職場PUA起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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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年輕人腦子清醒,沒那么容易被唬住。小金轉頭就去問了財務,結果發現人家根本不知情。好嘛,原來是“奉旨造假”。這下可捅了馬蜂窩,公司高層接連約談。最讓人心寒的是人事部門最后的“委婉”提醒:“事情鬧這么僵,抬頭不見低頭見的,要不你找找下家?”小金憤而主動離職。
聽到這兒,估計很多朋友血壓已經上來了。這不就是明擺著“我得不到,你也別想舒服”嗎?
其實這事兒本可以避免。要是小金出發前,隨口問一句“領導,等活動抽獎我中了算誰的?”,可能就沒有后續這些惡心事了。職場上很多撕破臉,都是因為事前把“丑話”當客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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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塊本應帶來快樂的顯卡,現在成了燙手山芋。那幾天,小金盯著它,整夜整夜地失眠。他怕的不是失去這張卡,而是怕實習通不過,怕職業生涯還沒開始就留下個污點。這種對未來的恐懼,遠比眼前的損失更折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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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人事說出“你找找下家”時,聽起來是建議,實際上就是通知你:這地方,你待不下去了。
咱們來盤盤道。 從法律上講,這事兒其實挺清楚。判斷獎品歸誰,關鍵看中獎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手氣”。你去出差,工作是完成任務,但抽獎是活動方給所有在場人的彩頭,跟你為公司做啥業績沒半毛錢關系。這就好比你出差路上,自己掏錢買彩票中了大獎,難道公司也能跑來分一杯羹?沒這個道理。
法院早就判過類似的案子。有員工代表公司參加晚宴,抽中三千塊現金,公司起訴要錢,結果被駁回了。法官說得明白:獎是抽給“到場的人”的,不是抽給“被邀請的公司”的。法律是講邏輯的——要是小金手臭,抽到個“罰款五千”,公司會替他交嗎?我猜,大概率會讓小伙子“自己的事兒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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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那張顯卡有價,但它在過程中照出的規則意識、權利觀念,卻是無價的。你每一次的不退讓,都是在告訴那些想模糊規則的人:規矩,不是這么玩的。
你在職場中有過類似“被套路”的經歷嗎?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故事,或許你的經驗,就能幫到另一位正在困境中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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