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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2月,因需要購買混凝土攪拌車,李某口頭委托朋友高某全權辦理購車、貸款、保險、落戶等系列事宜。基于信任,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約定支付報酬。在委托過程中,李某根據高某的要求,分三次向高某轉賬共計約5.6萬元。事后,李某認為高某對其中3萬余元款項的用途解釋不清,且無法提供全部發票。雙方經溝通無果,李某遂將高某、某融資擔保公司及某汽車銷售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未明款項。高某辯稱,自己已盡心履行委托事務,所有款項均用于為李某購車及相關事宜,包括支付車輛定金、保險、擔保費及補足車款差價等,并無不當行為。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某與高某未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但根據李某提交的三方證明、轉賬記錄,以及高某實際完成購買車輛、協調貸款、辦理保險及落戶手續等行為,結合該過程中李某與高某未約定委托費用,能夠認定雙方構成無償委托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據此,高某因履行李某委托事宜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對李某本人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在無償的委托合同中,法律只賦予了委托人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可以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未賦予委托人可以請求受托人返還因履行委托事宜所支出款項的權利。經查,本案中高某實際收到5.6萬元,其中,2萬余元款項用于支付定金、部分車款及因李某未提取第二輛車造成的違約金,該部分款項支出有高某提交的工礦產品銷售合同為證,高某對此并無過錯或過失。另外,根據某融資擔保公司提交的汽車消費貸款服務合同、保證反擔保合同及收款收據等證據,結合李某庭審陳述,可以證明剩余款項用于購買車輛保險,支付貸款擔保費、保證金、落戶費及購買車輛差額費用等,即高某對收到的全部款項支出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并提交了相應證據。綜上,李某無證據證明高某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自身造成了損失,李某的訴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
本案作為典型的無償委托合同糾紛,對厘清此類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擔責情形具有較強參考價值。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償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僅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委托人受損時,才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高某已實際完成全部委托事項并實現委托目的,且資金支出均有明確去向,李某既未能證明高某存在過錯,亦未能證明存在實際損失,故李某在目的達成后要求高某返還款項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這也提醒大家在建立涉及資金的委托關系時,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委托范圍和權限,并妥善保存交易憑證,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爭議。同時,委托人應當秉持誠信原則,在委托事項完成后,不能就受托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行為事后反悔或任意歸責。法律在平衡委托雙方權益的同時,亦要求當事人恪守承諾、自擔風險,才能維護委托關系的穩定性和交易秩序的公平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供稿:羅小語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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