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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征服馬拉特后,英國殖民者憑借自己的實力,運用外交手段不戰而使一大批王公依附于己,成了公司的藩屬國。
不流血的政治征服
印度分裂得如此細碎,要對每一個王公都實行武力征服是公司力量所不及的,對大批弱小的王公也并非都需要武力征服。所以英國人很早就考慮到采取另一種征服手段,即用駐軍和訂立條約的辦法把他們變成自己的附庸。這是一種不流血的政治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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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的內容多種多樣,但有共同點。最常用的一種是資助同盟條約(又叫軍費補助金條約)。主要內容是:英國軍隊駐扎該國擔負防御任務,由該國負擔全部費用,或劃出一片土地給公司作為給養費來源;外交上,接受東印度公司監護。這是一種不平等條約,接受這個條約就等于承認對東印度公司的依屬關系。
采用這個辦法好處很多:既然是一種不經過戰爭的征服,就無需耗費公司錢財;公司大量軍隊分駐各附屬國,費用由駐在國承擔,公司就可以把供養軍隊的開支轉嫁到印度人身上,既能根據需要擴充軍隊,又不用增加公司一文開支;這種控制雖然只是初步的,但把簽約國先圈入自己的勢力范圍,有軍隊駐在那里,就不愁沒有機會加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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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王公樂意接受這種條約或是因為懼怕,或是內部有矛盾,統治者要靠英國人撐腰。當然也有少數是戰敗后由英國人做出這種安排的。最早實行這種方法是在奧德,1765年訂立資助條約。此后是卡爾那提克,1787年訂約。
1798年威爾斯萊任總督時,把政治征服提到重要地位。他聲稱要“在印度斯坦和德干每一個地區,建立一個廣泛的聯盟和政治關系的體系”,“把英國人的政權提高到印度的最高權力地位”。他的最主要的行動是1798年使海德拉巴、1802年使佩什瓦接受了資助同盟條約。
附屬國體系的建立
在邁索爾和馬拉特聯盟尚存在時,大多數王公觀望形勢,不肯輕易就范。當兩國被征服后,風向頓起變化。王公們看到這兩國尚且敵不過英人,自知無力自保,因而爭先恐后與公司訂約。從1818年起到1823年,出現了訂立附屬同盟條約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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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年間,拉其普他那20個王公,中印度145個小王公,卡提阿瓦半島145個小王公都進入了資助同盟條約體系。在此之后,奧里薩和南印的一批小王公也接受了附屬同盟條約。這個手段的成功,使英國征服進程大大加速。信德和旁遮普被征服
到19世紀20年代初,英國人已完成了對印度河和薩特累季河以南的印度所有地區的征服。20年代中期,東印度公司發動英緬戰爭(1824—1826年),又得到了部分領土即阿薩姆。此時,在印度還保持獨立的就只有信德和旁遮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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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印度公司沒有跟著進攻這兩個地區。這是因為:連年征服使英印領土過于膨脹,需要停下來作一番鞏固工作;公司此前對薩特累季河以北的地區基本上沒有插足,軍事進攻缺乏基礎;錫克人有較強的軍隊和戰斗傳統,且地處偏遠的西北,英軍進攻需要長途跋涉,人少無濟于事,人多則有后方空虛之虞;此外,西北地區是穆斯林居住集中地區,和同樣信仰伊斯蘭教的伊朗、阿富汗接壤,進攻這個地區有引發與鄰國沖突的可能,甚至會牽動英俄矛盾,這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政府決策人不能不有所顧忌的。
英國人沒有立即進攻這兩個地區,而是創造條件,等待時機,直到30—40年代才發動進攻。這是公司在整個征服過程中,最后一次使用間隔進攻、逐步吞食的辦法。這種辦法不止一次使用使公司在每次征服后得以恢復消耗,積蓄新的力量,把被征服土地變成發動新進攻的基地,終于能以小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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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年代發動新進攻還與英國殖民政策的新變化有關。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廣泛開拓市場的需要使完成對印度的征服成為刻不容緩的任務。
首先進攻的對象是信德的弱小國家。19世紀30年代,這里存在著三個互不相屬的伊斯蘭教國家,力量都很弱。英國人在20年代曾與他們約定,不讓法國人進入這個地區。30年代初又一次訂約,取得使用信德境內的印度河通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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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8—1842年英國與阿富汗戰爭時期,信德被用作英軍去阿富汗的通道,英國勢力已伸展至此。1838年,1839年,1841年,與三國國家分別訂約,強迫它們接受英國駐軍,并在外交上受英監護,實際上把它們變成了附屬國。1843年又借口三國統治者對英不忠,發動戰爭打敗并兼并了三個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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