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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部分家長來說,為了不讓自家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包裝孩子”似乎成了“必修課”,不法分子于是也嗅到了其中的“商機”。T臺上燈光閃爍,小模特們身著“DIOR”童裝款款走來,臺下坐滿了歡欣鼓舞的家長,配合著背景中“巴黎時裝周兒童單元”海報,秀場氛圍盡顯“國際范”。然而,為此付出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家長們并未料到,該場活動與“DIOR”官方并無關系。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院長朱丹擔任審判長,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維擔任專家陪審員,與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胡琛罡共同組成合議庭,對這起假冒“DIOR”服務注冊商標案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后黃某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上海首例涉服務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
01
精心包裝的“李鬼”秀場
“DIOR”商標注冊人系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組織和安排文化、藝術、教育和體育討論會、報告會或代表大會、時裝表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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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至案發,黃某先后成立并實際經營多家傳媒有限公司,雇傭王某等人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于多地開展帶有“DIOR”商標的兒童時裝表演活動。為營造官方活動假象,現場背景板、宣傳海報、邀請函中大量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商標,并以此向家長收取報名費用。期間,黃某、王某還從非正規渠道低價采購與“DIOR”品牌同款式的服裝,通過更換領標、水洗標等方式進行假冒處理,用于兒童時裝表演活動。
2023年12月、2024年5月,黃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審計,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黃某通過開展帶有“DIOR”商標的時裝表演活動違法所得共計80余萬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王某參與開展帶有“DIOR”商標的時裝表演活動違法所得共計50余萬元。
黃某辯稱,其組織的時裝表演活動屬于第35類“為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表演”,而非第41類“組織和安排時裝表演”等,使用“DIOR”商標是為了指示服務中所使用的服裝品牌,屬于合理使用。同時,本案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應當扣除服裝的購買成本。
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稱其到案后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希望法院能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02
庭審視角:核心爭議
與裁判要旨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組織涉案時裝表演活動使用的“DIOR”等商標與權利人注冊的“DIOR”商標,構成相同商標。涉案時裝表演活動的本質內容屬于第41類的“組織時裝表演”服務,與權利人注冊的“DIOR”商標服務類別相同。被告人在組織開展兒童時裝表演過程中,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商標,使得相關公眾得以識別服務來源,屬于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從客觀方面看,上述商標的使用已明顯超出描述服務特征或說明服務用途的必要合理限度,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從主觀方面看,被告人有借助“DIOR”品牌聲譽的主觀意圖,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影響力的故意。故法院認定,涉案時裝表演活動使用“DIOR”商標不屬于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組織兒童時裝表演,提供場地、服裝、攝影等服務并收取費用,其獲利來源于服務本身而非商品銷售。被告人提供“DIOR”服裝且在多個場次重復使用,其所收取的服務費應整體認定為違法所得。特別是被告人實際使用的“DIOR”服裝經查實為假冒注冊商標服裝,這一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所得數額正確。對于被告人黃某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黃某、王某系共同犯罪,黃某系主犯,王某系從犯。王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情節。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03
法官說法:明確裁判標準
厘清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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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琛罡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 法官
本案裁判明確了涉假冒服務商標犯罪中“相同商標”“同一種服務”及“商標性使用”的認定標準。同時,在此類案件中,被告人以收取服務費等方式營利的,收取的服務費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若被告人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提供了合法產品,且服務費包含該商品對價的,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扣除產品的購進價款。
值得注意得是,除了法律層面的危害,此類犯罪對家長與孩子造成的隱形傷害同樣不容忽視。對于家長來說,他們蒙受的損失不止經濟層面。孩子的個人信息及家庭信息交由非法主辦方,可能存在泄露與濫用的風險。對于孩子來說,他們滿懷期待參與的竟是一場不被認可的虛假商業活動,這種落差可能挫傷他們的積極性與自信心。加之后續可能產生的維權成本,這些都是難以量化的潛在損失。
在此提醒廣大家長,在為孩子選擇各類培訓或演出活動時,請注意增強辨別能力。若活動涉及使用知名品牌名稱、標志等元素,務必審慎核實主辦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與合法授權。讓孩子在合法、規范的平臺上獲得成長鍛煉,是所有父母共同的心愿。

圖片來源于網絡
素材提供丨知識產權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徐靜文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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