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釋放一、案情簡介
孫某某被朋友以 “高薪工作” 為誘餌騙至廣西南寧,后續加入 “1040 工程” 組織。在其加入后不久,家屬突然接到南寧警方的電話,得知孫某某已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突如其來的消息讓家屬手足無措,為盡快了解孫某某被刑拘的具體情況,并判斷是否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家屬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案件。律師會見后發現,孫某某僅是投資參與,沒有發展下線,拘留通知書上的非法經營罪僅是臨時罪名,辦案單位最終認定的罪名仍然是傳銷相關罪名。
二、爭議焦點
參與者達到什么級別,才能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三、辯護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需滿足“組織、領導”這一核心行為要件。具體指發起、策劃、操縱傳銷組織運營,或者對傳銷組織的層級、計酬規則、發展計劃等進行管理、協調,以及在傳銷組織中承擔關鍵職責(如培訓、宣傳、財務等)的人員。而普通參與者,尤其是僅投資加入、未發展下線、未參與組織管理的人員,因未實施 “組織、領導” 行為,通常不構成該罪,僅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如果看不明白的,理解級別即可,一般線上傳銷活動的,省代及以上可能定罪,線下傳銷活動,例如1040工程的,一般以“上總”為界限,來認定是否構罪。
具體到本案,孫某某僅是普通參與者,由于沒有發展下線,沒有上總,不應當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
四、律師工作
1.會見當事人
律師接受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孫某某。重點確認孫某某加入 “1040 工程”的具體過程、在組織內的具體活動、是否參與傳銷組織的管理工作、有無發展下線、是否獲取違法收益等關鍵信息。經詳細溝通,最終確認孫某某確實僅投資參與該傳銷組織,未發展任何下線,也未參與組織的核心運作。
2.提交法律意見
基于會見核實的案情,律師迅速整理相關材料,向辦案機關提交了法律意見,理由是孫某某不構成犯罪,其被騙參與傳銷活動,對其處以行政處罰足以。申請書中詳細闡述了孫某某僅投資參與傳銷、無發展下線、未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情節,結合傳銷犯罪的法律認定標準,論證其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于傳銷活動的普通人員,一般處以行政處罰足以。
五、案件結果
辦案機關收到律師提交的取保候審申請及相關材料后,結合案件證據和孫某某的實際參與情況,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最終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僅認定為傳銷活動的普通參與者,將孫某某釋放,并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
六、結語
傳銷類案件主要是確定組織形式、判斷是否為傳銷組織,如果確定為從傳銷組織的,重點是判斷其是普通參與者還是組織者、領導者,在找準方向之后,再進行下一步辯護。
黃毅律師:北京市盈科(南寧)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經濟與職務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專注辦理刑事案件,有多起無罪、緩刑、二審改判案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