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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新
11月19日,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T匯洲,002122)披露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經查明,2019年至2020年,匯洲智能控股子公司熱熱文化、中科華世開展虛假廣告推廣、著作權授權、視頻審核、調研報告技術服務等業務。通過虛構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業務,兩年累計虛增收入15,678.75萬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3,192.89萬元,導致匯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四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50萬元-250萬元不等合計8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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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120250011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詳見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關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和<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24)。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5]17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53)。
2025年11月18日,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9號),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當事人: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洲智能或公司);
武劍飛,男,1985年3月出生,時任匯洲智能董事長、總經理;
姜學謙,男,1973年9月出生,時任匯洲智能副總經理、董事;
陳瑩瑩,女,1983年3月出生,時任匯洲智能財務總監;
武寧,女,1981年11月出生,時任匯洲智能董事會秘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匯洲智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至2020年,匯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熱熱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熱文化)、北京中科華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華世)開展虛假廣告推廣、著作權授權、視頻審核、調研報告技術服務等業務。
匯洲智能的控股子公司通過虛構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業務,2019年、2020年累計虛增收入5,990.19萬元、9,688.56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5.08%、13.42%;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415.84萬元、1,777.05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金額的0.88%、8.72%,導致匯洲智能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財務及業務資料、相關合同、銀行流水、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匯洲智能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武劍飛,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信息披露等事項,未對公司控股子公司熱熱文化及中科華世發展經營予以有效管控,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19年、2020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副總經理、董事姜學謙,負責公司財務及熱熱文化、中科華世經營管理,組織、策劃案涉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業務,組織案涉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相關情況,未能保證2019年、2020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財務總監陳瑩瑩,參與部分業務付款審批流程,未盡到注意義務,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19年、2020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會秘書武寧,未勤勉謹慎履行職責,未能保證2019年、2020年年報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二、對姜學謙、武劍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0萬元罰款;
三、對陳瑩瑩、武寧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致。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5.1條、第9.5.2條、第9.5.3條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情形。
2、公司已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的前期會計差錯事項進行了更正,更正后,根據相關業績承諾,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全部業績補償款共計4,143.5948萬元。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編號:2025-021)、2025年7月1日披露的《關于業績補償款的相關公告》(公告編號:2025-036)。
3、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8.8條的規定,公司本次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后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對股票交易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處罰決定所涉事項對相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已滿十二個月。
如上所述,公司已就行政處罰決定所涉事項對相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了追溯重述。公司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后及時提出申請,爭取盡早撤銷風險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項帶來的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將引以為戒,認真吸取教訓,強化內部治理的規范性,加強并提高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意識,加強業務監控和財務管理,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合法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匯洲智能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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