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未滿三月,本田雅閣新車大燈竟現“淚痕”與臟印,4S店不換燈反推“冰敷”奇招。是技術局限還是敷衍推責?車主維權之路坎坷,廠家與4S店究竟何時能給出合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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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根據車主的描述,2025年7月31日,他在濟南某廣汽本田4S店購入一輛本田雅閣汽車。然而,購車未滿三個月,10月22日,車主便發現車輛前大燈左右內部出現不明臟印,左燈痕跡尤為明顯,右燈疑似進水殘留水痕。考慮到此前12天車輛未使用,且最后一次行駛恰逢雨天,車主推測痕跡是雨水滲入大燈導致,且歷經12天仍未消散。
發現問題后,車主第一時間在4S店售后群反饋情況。然而,工作人員卻稱這是正常起霧現象。車主據理力爭,指出起霧消散后不會留下如此嚴重的殘留痕跡。經過一番爭辯,對方才同意讓該車主到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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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車主到店后,工作人員承認這并非簡單起霧,而是大燈內部存在臟跡,且表示從未遇到此類情況。隨后,工作人員告知車主需向廠家反饋,等待處理結果。
廠家“冰敷”方案遭車主強烈反對
10月30日,距問題上報已過去6天,4S店來電告知車主廠家方案:將大燈總成拆下,通過外部“冰敷”去除內部痕跡。對此方案,車主表示強烈不滿。他指出,外部冰敷根本無法清除內部臟印與水痕,這不符合物理常識。新車三個月內出現該問題,依據《三包服務》理應更換大燈總成并給予相應賠償。此外,痕跡若長期積累,必然影響燈光亮度,危及行駛安全。總不能每兩三個月就來店“冰敷”一次。
面對車主的質疑,售后人員無言以對,僅表示不接受可自行聯系廠家。車主經查詢發現,車友群及網上有多名同款車型車主反饋類似問題,且其他車主反饋后4S店均給予了換燈處理,唯獨他被要求采用“冰敷”這種敷衍的方式。
反復“冰敷”問題未解,車主深感失望
11月5日,在4S店承諾“冰敷”后再出現這樣問題就申請更換大燈的條件下,車主同意了“冰敷”方案。然而,原本告知僅需5分鐘的操作,實際卻耗時一個多小時才暫時消除痕跡,車主認為這樣的做法治標不治本。
11月7日下了一場小雨,車主開車十余分鐘后停入地下車庫。11月8日用車時,他發現大燈內再次出現淚痕與臟印,根本問題并未解決。車主再次反饋后,4S店表示需重新向廠家上報,讓他繼續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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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4S店通知處理結果依舊是“冰敷”。雨天后反復“冰敷”絕非長久之計,且大燈仍在三包有效期內,廠家與4S店卻拒不履行換燈承諾。作為沖著本田雅閣低故障率、省心特質購車的消費者,車主表示對售后處理深感失望。
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車主遇到的情況,其要求更換大燈總成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本田雅閣新車大燈“淚痕”事件爭議焦點與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車主購買本田雅閣新車后,大燈內部出現“淚痕”與臟印問題,4S店及廠家提出“冰敷”處理方案,引發車主投訴。以下我們就來歸納并分析本案最具爭議的焦點,結合事實與法律依據展開觀點。
爭議焦點一:大燈內部痕跡的性質認定——是正常起霧還是質量缺陷?
本案中,車主發現大燈內部出現不明臟印和水痕,且歷經多日未消散。4S店最初辯稱為“正常起霧”,但后續檢測中又承認這是“內部臟跡”,且表示“從未遇到此類情況”。從物理常識看,正常起霧通常在溫差變化下短暫出現并快速消散,不會殘留永久性痕跡。而本案中痕跡持續存在,且與雨水滲入相關,這更傾向于指向產品質量缺陷,如大燈密封不嚴或材料問題。因此,大燈內部痕跡不應簡單歸為正常現象,而應被認定為質量缺陷,廠家和4S店需承擔相應責任。
爭議焦點二:廠家與4S店的責任認定——是否盡到售后義務?
本案中,4S店和廠家的行為暴露出售后責任履行不足。首先,4S店最初以“正常起霧”為由拒絕檢測,后在車主堅持下才承認問題,反映出對消費者投訴的消極態度。其次,廠家提出“冰敷”方案后,4S店未提供替代方案,且在其他類似案例中換燈處理,卻對本案例車主區別對待,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公平交易和誠信原則的規定。最后,問題反復出現后,4S店仍堅持“冰敷”,未積極尋求根本解決方案,這進一步表明其未能盡到及時、有效解決質量問題的售后義務。廠家作為生產者,應確保產品質量并指導4S店規范處理,而非推諉責任。
爭議焦點三:“冰敷”處理方案的合理性與有效性——是科學手段還是敷衍推責?
廠家提出的“冰敷”方案,即通過外部冷卻去除內部痕跡,被車主質疑“不符合物理常識”。從技術角度,外部冷卻無法直接清除內部臟印或水痕,且實際操作中問題反復出現(如雨天后痕跡復發),證明該方案僅能暫時掩蓋癥狀,而非根本解決。車主指出,痕跡可能影響燈光亮度,危及行車安全,若長期依賴“冰敷”,將導致消費者頻繁維修,增加不便和風險。相比之下,其他類似案例中4S店直接換燈,更說明“冰敷”方案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該方案應被視為廠家和4S店推卸責任的臨時措施,而非基于消費者權益的合理售后響應。
爭議焦點四:車主維權訴求的法律支持——更換大燈總成是否可獲得支持?
從法律層面,車主更換大燈總成的訴求具有較強的支持依據。除《三包服務》中關于三包有效期的規定以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且“冰敷”方案已證明無效,構成“修理不當”。此外,大燈作為車輛安全部件,其缺陷可能違反《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安全性的要求。車主可通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實踐中,類似案例(如其他車主成功換燈)也強化了其訴求的合理性。綜上所述,法律應支持車主要求更換大燈總成,并可能主張相應賠償,以維護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
本案凸顯了汽車行業在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中的常見問題:廠家和4S店往往以“臨時方案”拖延根本解決,損害消費者權益。“冰敷”方案缺乏科學性,車主依據相關法律要求換燈具有法律和情理上的合理性。建議車主繼續通過投訴、調解或法律途徑維權,同時呼吁監管部門加強對汽車產品質量的監督,以促進行業誠信和消費者保護。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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