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然都規定在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一節中,且行為方式都涉及“虛開”,但二者在立法初衷、保護法益、定罪標準和量刑尺度上存在本質區別。正確理解這些區別,對于刑事辯護實踐具有重要意義。一、立法目的與保護法益的區別兩罪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其立法意圖和所要保護的法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罪的設立源于上世紀90年代,旨在嚴厲打擊直接針對增值稅稅款的騙取行為,保護國家的增值稅收入。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特殊功能,因此該罪的核心是保護國家稅款安全,其被認為是結果犯(實害犯),通常要求行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并造成稅款損失的實際危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和案例也強調,不具有騙稅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構成本罪。虛開發票罪:此罪由《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其立法目的更為廣泛。普通發票不具備抵扣稅款功能,因此該罪的核心是維護國家發票管理制度的秩序。立法者認識到,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雖不一定直接騙取稅款,但會成為多種犯罪的工具,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因此,該罪通常被理解為一種行為犯或具體危險犯,只要虛開行為情節嚴重即可能構成,并不以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為必要要件。二、定罪與量刑的差異立法目的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者在構成要件和刑罰嚴厲程度上的顯著差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罪和量刑輕重與“虛開的稅款數額”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直接掛鉤。根據2024年最新的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虛開發票罪:入罪標準主要看虛開發票的份數和票面金額,與稅款數額無直接關聯。根據司法解釋,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即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則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量刑尺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遠重于虛開發票罪,這反映出立法對直接危害增值稅稅款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量刑檔次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虛開發票罪: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量刑檔次分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辯護實踐與案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更重,辯護律師通常會嘗試將重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為輕罪(虛開發票罪),核心辯護觀點往往圍繞主觀目的和客觀危害結果展開。核心辯點一: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增值稅稅款的目的,主張行為人虛開發票是為了虛增業績、夸大企業實力以便于融資或貸款,而非抵扣稅款。由于沒有騙稅目的,其行為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要件。如果這種行為確實涉及普通發票,則可能僅構成處罰較輕的虛開發票罪。核心辯點二:客觀上未造成且無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危險強調整個交易鏈條中沒有一方實際使用這些發票去申報抵扣增值稅,國家增值稅稅款沒有遭受損失的危險。既然沒有侵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要保護的核心法益,那么以該重罪論處便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總而言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在刑事定罪中有著清晰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是否直接針對增值稅稅款,以及是否以騙取稅款為核心目的。對于面臨此類指控的人員而言,精準把握兩罪的區別至關重要。一個有效的辯護策略往往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細節,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客觀后果。在面臨實際法律問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獲得針對您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和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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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然都規定在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一節中,且行為方式都涉及“虛開”,但二者在立法初衷、保護法益、定罪標準和量刑尺度上存在本質區別。正確理解這些區別,對于刑事辯護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法目的與保護法益的區別
兩罪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其立法意圖和所要保護的法益。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此罪的設立源于上世紀90年代,旨在嚴厲打擊直接針對增值稅稅款的騙取行為,保護國家的增值稅收入。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特殊功能,因此該罪的核心是保護國家稅款安全,其被認為是結果犯(實害犯),通常要求行為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并造成稅款損失的實際危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和案例也強調,不具有騙稅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虛開行為不構成本罪。
虛開發票罪:此罪由《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其立法目的更為廣泛。普通發票不具備抵扣稅款功能,因此該罪的核心是維護國家發票管理制度的秩序。立法者認識到,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雖不一定直接騙取稅款,但會成為多種犯罪的工具,危害市場經濟秩序。因此,該罪通常被理解為一種行為犯或具體危險犯,只要虛開行為情節嚴重即可能構成,并不以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為必要要件。
二、定罪與量刑的差異
立法目的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者在構成要件和刑罰嚴厲程度上的顯著差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罪和量刑輕重與“虛開的稅款數額”或“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直接掛鉤。根據2024年最新的司法解釋,虛開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虛開發票罪:入罪標準主要看虛開發票的份數和票面金額,與稅款數額無直接關聯。根據司法解釋,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即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則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量刑尺度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遠重于虛開發票罪,這反映出立法對直接危害增值稅稅款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量刑檔次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虛開發票罪: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量刑檔次分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辯護實踐與案例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罰更重,辯護律師通常會嘗試將重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為輕罪(虛開發票罪),核心辯護觀點往往圍繞主觀目的和客觀危害結果展開。
核心辯點一:主觀上不具有騙取增值稅稅款的目的,主張行為人虛開發票是為了虛增業績、夸大企業實力以便于融資或貸款,而非抵扣稅款。由于沒有騙稅目的,其行為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要件。如果這種行為確實涉及普通發票,則可能僅構成處罰較輕的虛開發票罪。
核心辯點二:客觀上未造成且無造成增值稅稅款損失的危險強調整個交易鏈條中沒有一方實際使用這些發票去申報抵扣增值稅,國家增值稅稅款沒有遭受損失的危險。既然沒有侵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要保護的核心法益,那么以該重罪論處便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總而言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在刑事定罪中有著清晰的界限。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是否直接針對增值稅稅款,以及是否以騙取稅款為核心目的。對于面臨此類指控的人員而言,精準把握兩罪的區別至關重要。一個有效的辯護策略往往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細節,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客觀后果。在面臨實際法律問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獲得針對您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和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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