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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月子服務合同糾紛。消費者主張適用“定金罰則”,但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只支持退還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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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01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底,即將迎來寶寶的阿溪(化名),為產后能得到專業護理,選擇了當地一家月子中心。同年12月26日,阿溪與月子中心簽訂服務合同,約定購買“天使呵護”月子護理套餐,服務期限為2025年2月14日至3月12日,套餐總費用1.2萬元。
合同明確約定,阿溪需在簽約當日支付5000元定金,剩余7000元在入住當天一次性繳清;若因月子中心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需無條件無息退還阿溪已交款項。當天,阿溪按約支付5000元,月子中心出具收據,注明“收到阿溪‘天使呵護’套餐定金5000元,入住補齊尾款7000元”。
2025年1月31日,阿溪順利分娩。她第一時間聯系月子中心,告知對方將按合同約定時間入住。可是,月子中心卻突然告知阿溪,目前無法提供服務,讓她先在家休養,等春節過后再安排入住。剛經歷生產的阿溪急需專業照料,當即拒絕月子中心的提議。
隨后,阿溪多次與月子中心溝通,要求對方要么按約提供服務,要么退還她已交的5000元定金。經過反復協商,月子中心口頭同意退款,此后卻以“財務審批”“負責人不在”等理由拖延退款。2025年4月,阿溪將月子中心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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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02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阿溪與月子中心簽訂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合同簽訂后,阿溪按約支付5000元定金,月子中心卻因自身原因無法提供服務,且在雙方協商一致退款后,仍未履行退款義務,上述事實有阿溪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佐證,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指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月子中心是否應雙倍返還阿溪定金1萬元?民法典第586條第2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該案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2萬元,法定定金上限應為2400元(1.2萬元×20%)。阿溪支付的5000元中,超出2400元的2600元不具備定金效力,應視為預先支付的服務費。
關于是否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合同中載明5000元為“定金”,但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月子中心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月子中心需無息退還阿溪所交款項”,并未約定違約時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條款。此外,阿溪在庭審中承認,簽訂合同時及后續協商退款時,雙方均未提及雙倍返還定金事宜,因此無法直接適用“定金罰則”要求月子中心雙倍返還。月子中心因自身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退還阿溪已交的全部費用5000元。阿溪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欽北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月子中心返還阿溪5000元;駁回阿溪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阿溪支付的5000元雖被稱為“定金”,但超出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不具備定金效力,且合同未約定雙倍返還條款,因此法院僅支持返還全額費用,未支持雙倍返還訴求。
為規避風險,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在選擇月子中心時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核查機構資質,拒絕“無證經營”。二是細化合同條款,明確權責邊界。三是留存證據,做好維權準備。四是把握時間節點,及時依法維權。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作者: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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