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何為本罪的“情節嚴重”,應當明確高空拋物罪條文中的“情節嚴重”在區分高空拋物一般違法行為和高空拋物犯罪行為中的核心要素地位。對于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加以調整的情節并不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不得動用刑法手段(例如通過《民法典》的侵權責任編)。至于在高空拋物個案中判斷“情節嚴重”要素是否具備,在尚無針對性司法解釋或其他規范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行為人所拋擲物品的危險性程度、行為人拋擲物品的高度、行為人拋擲物品的場所、行為人拋擲物品有無造成實害結果或所造成實害結果的大小、行為人拋擲物品的次數、行為人拋擲物品的原因或目的等方面作為判斷資料,在對行為人高空拋物行為的情節作出整體、綜合評估后得出結論。
另外,認定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將因情節嚴重而構成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排除。例如,即使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受傷,或者導致他人財產受損,但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或者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的定罪標準,還要考慮排除構成尋釁滋事罪等情形。以致傷他人的高空拋物為例,若高空拋物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結果,且情節嚴重的,需要排除構成尋釁滋事罪等情形,才可認定為高空拋物罪。至于高空拋物之情節嚴重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待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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