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源網絡 侵刪)
債務加入是指在不免除原債務人債務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加入債務,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由于實踐中存在多種債務加入形式,且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構造具有相似性,如何識別承諾屬于債務加入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本文圍繞如何認定債務加入這一主題整理了相關的裁判規則、專家觀點以及法律法規,供讀者參閱。
人民法院案例庫
嘉興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一般保證情形下債務承擔的認定
案例要旨:1.當事人承諾承擔他人還款義務,如果對于債務的加入具有自己直接的經濟利益的,應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2.保證應當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相關協議中無明確的保證意思表示的,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是否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案號:一審(2012)閔民一民初字第4315號民事判決
二審(2012)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規則
1.如果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沒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陳某某訴劉某某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如果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沒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則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利益基礎、債權人對第三人債的加入有信任基礎,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還款后,第三人曾向債權人償還了部分借款,第三人的債務加入有其事實基礎,法院綜合判定第三人的行為為債的加入。
案號:(2022)吉05民終1256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2.施工方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承諾付清工程款,屬于債務加入,應當承擔承諾的付款責任——武漢益潤全鐵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趙某某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項目工程經濟責任的全額承包人與施工方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承諾付清工程款,其行為是債務加入,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承擔承諾的付款責任。承包人逾期付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22)鄂07民終1110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3.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的情形——攀鋼集團成都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訴四川新都大洋有限公司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的情形,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4.第三人自愿加入債務,并不需要通知債務人,也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四川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劉某某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第三人自愿加入債務,并不需要通知債務人,也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第三人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愿意對債務人欠付的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該協議對于第三人(債務加入人)和債務人而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案號:(2022)川01民終17631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5.第三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視為向債權人單方面承諾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李某某訴胡某某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第三人自愿向債權人出具了借條,第三人出具借條的真實意思是自愿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其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視為向債權人單方面承諾履行債務人的債務,為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加入。
案號:(2022)陜06民終1375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6.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保證書,明確約定了還款時間、債務范圍,屬于第三人表示加入債務——曹崇奎訴孫成某某債務加入糾紛案
案例要旨: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保證書,明確約定了還款時間、債務范圍,名義上為保證書,實際上是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債權人未明確拒絕,符合債務加入的法律特征,該保證書未明確約定債務人是否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構成并存式債務承擔。
案號:(2021)蘇13民終4452號
案例來源:法信精選
專家觀點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保證的區別
對于債務加入與保證、債務轉移如何區別,理論和實務中一直存有困惑。
第一,關于債務加入和保證的關系。概言之,保證要受保證期間的約束,與主債務存在從屬關系,且都對主債務人享有追償權,類型上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又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些特點都是債務加入所沒有的,而債務加入的典型特點在于加入債務后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與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36條從解決實踐突出問題的角度對此已有規定。實踐中,一些民事主體為規避法律關于提供擔保須經公司決議等限制,采取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這些增信措施如何定性正是厘清保證與債務加入區別最為典型的范疇。據此,應根據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的具體內容就其法律性質進行認定。第三人的意思難以解釋為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時,從《民法典》平衡保護債權人與擔保人的立場出發,應當推定為是保證。
第二,關于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在學理上,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都是債務承擔的方式,前者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后者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相對容易區分,這主要體現在債務加入是第三人自愿承受債務人的債務,債務人的責任并不免除,而債務轉移則是此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原債務人退出了該債權債務關系。兩者在是否需要債權人表示同意上亦有不同,債務轉移需要經債權人同意,而債務加入對于債權人是更有利的,只要其在合理期間內沒有表示拒絕,債務加入即發生效力。對于約定不明的情形下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識別問題,應以意思表示作為核心識別標準,遵循有利于債權人保護的原則。由債務人轉移給第三人債務的約定或者向債權人所作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難以確定是債務移轉還是債務加入,有關約定或者意思表示未明確免除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采用這一識別方法也可以起到導向和規范作用,引導債務人、第三人在作出相應意思表示時應當盡量明確具體。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出版時間:2023.12.0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