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運猶如過山車,朱女士被湖南省石門縣警方跨省傳喚,事后對方稱“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處罰。目前,五味雜陳的她已提起行政復議,要求給個說法。
背景——
自稱女兒在校遭受不公,當地展開核查發現不屬實
朱女士現住廣西南寧市青秀區,老家在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目前在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一家單位上班。
朱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2年10月,考慮到家庭實際情況,女兒從南寧轉學到石門縣一所學校讀初三,2023年7月被石門縣一所中學錄取為高一新生。朱女士說,后來女兒與班主任產生矛盾,在學校遭受不公,曾查出重度抑郁癥,她實名反映此事,縣上某部門領導牽頭展開調查,“調查后認為我舉報的內容不屬實,我不服,繼續實名舉報,目前還在調查中。”
報警——
兩人稱網上博文涉嫌侮辱誹謗,向警方報案
然而,就在此時,網上一篇涉及朱女士女兒班主任和縣上某部門領導的博文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檢索發現,該博文作者自稱是這名班主任的前同事,一直在實名舉報該領導。
石門縣警方的相關法律文書顯示,他們曾接到這兩人的控告,稱遭網絡侮辱、誹謗,對此成立專案組全力展開調查。
拉人——
女子拉網友進微信群,對方轉發博文后被跨省傳喚詢問
朱女士稱,2025年9月中旬,她把網友“高洪波”拉進一個微信群,后來“高洪波”看到那篇博文進行轉發。
網民“高洪波”告訴記者,他是山西運城市人,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區上班。
他說,他和朱女士素不相識,當初進群后看到那篇舉報的博文感覺比較有意思,便主動轉發到其他微信群,這期間沒有任何人指使他那樣做,“沒想到,9月22日上午9時,我剛到單位上班,來了幾名自稱是湖南省石門縣公安局的民警,他們說我涉嫌侮辱誹謗,要求配合調查,然后把我帶到海淀區一個辦案地方讓我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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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畫面截圖
“高洪波”稱,對方詳細詢問了事情經過,“問完話已經很晚了,他們把我送到半路,我花了大約50元打車回去的,當時我的手機還被他們帶走進行信息采集,直到一周后才快遞給我,到付20元。”
傳喚——
女子被湖南石門警方跨省廣西傳喚詢問數小時
朱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稱,9月28日上午9:50左右,她正在位于南寧市青秀區的單位開會,有同事告訴她門口處有民警找她。
“我出來后看到一群人站在那里,其中有穿警服的。”朱女士說,一名黑衣男子介紹說他們是湖南省石門縣公安局專案組的民警,要對她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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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縣公安局傳喚證
民警出示的傳喚證顯示,因朱女士涉嫌侮辱,要求她到青秀區公安局接受詢問。
后來,她被帶到當地一個辦案中心,“我坐在一間訊問室里,他們從上午11點左右一直詢問至下午3點左右才讓我離開。”
朱女士說,他們問她認不認識“高洪波”、朱女士女兒班主任和石門縣某部門領導等人,她回答說前兩位都不認識,只是與該領導通過電話發過短信。
“他們說我涉嫌侮辱、誹謗這兩人,但那篇博文根本不是我寫的,我也沒有轉發過,我怎么就侮辱誹謗了呢?”朱女士氣憤地質疑,自己只是拉了“高洪波”進微信群,也沒有叫對方轉發,“此事與我有關嗎?”
處理——
警方調查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不予處罰
11月16日上午10:30左右,朱女士收到湖南石門縣公安局的郵政掛號信,打開一看是一份《不予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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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縣公安局不予處罰決定書
石門警方稱,有證據證明“高洪波”被朱女士實名注冊的微信號拉進石門縣多個微信群后轉發了侮辱、誹謗他人名譽、人格的博文,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洪波”所轉發的博文系朱女士要求轉發,故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現決定對朱女士不予處罰。
11月18日下午,“高洪波”也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郵寄的《不予處罰決定書》,內容與朱女士的那份幾乎一致。“當初他們是從單位把我帶走的,給我的工作造成了極大影響。”“高洪波”說,他希望對方給他一個合理的說法。
據介紹,這兩份決定書都是石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郵寄的。
復議——
不服傳喚已提起行政復議,要求確認追責道歉
10月13日,朱女士不服傳喚,向石門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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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縣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她認為,對方的傳喚沒有事實依據,僅憑她拉了一個網友進微信群,就構陷她存在侮辱誹謗行為。“他們到單位來傳喚我,讓我處于聲譽受損、社會評價顯著降低的不利地位。”朱女士說,石門警方的行為違反了《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涉嫌濫用職權嚴重違法,并造成她身心受損、社會評價降低、她所在單位正常工作秩序無故受到牽連的嚴重后果,也是對國家執法資源和公信力的嚴重消耗,依據相關規定,她提起行政復議。
她請求確認石門縣公安局的該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對方相關工作人員給她賠禮道歉,依法追究對方濫用傳喚手段騷擾、威脅、恐嚇、侮辱她的違法責任等。
石門縣政府回應稱,經審查,該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目前已經受理。
律師——
警方應優先通過異地協作推進,慎用跨省傳喚
網絡未經核實信息也應慎重轉發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跨省傳喚需滿足“有初步證據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確有必要跨省開展”的法定條件,且應遵循《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優先通過異地協作方式推進,慎用直接跨省上門傳喚。本案中,警方僅以“朱女士拉網友進群,網友后續自行轉發博文”為由跨省傳喚,最終卻以“違法事實不成立”作出不予處罰決定,說明傳喚缺乏扎實的初步違法證據支撐,屬于執法審慎性不足。且在當事人單位公開傳喚,未兼顧對其名譽權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保護,執法方式不夠規范。
趙良善表示,行政復議機關若認定該傳喚行為違法,警方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一是依法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消除負面影響;二是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內部追責(如通報批評、績效考核影響等);三是若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該行為還可能損害執法公信力,引發公眾對跨省執法合理性的質疑。
趙良善提醒,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未經核實的信息隨意轉發,將觸碰法律紅線、承擔相應責任。若轉發內容若涉及侮辱、誹謗他人,即便非原創,也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違法情形,面臨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盲目轉發不實信息,可能擴大不良影響,擾亂網絡秩序,同時自身也可能因傳播虛假信息成為追責對象。在此,建議網友面對各類網絡信息時,堅持“先核實、再發聲”“讓子彈飛一會兒”,不被情緒或好奇心驅使隨意轉發;若對信息真實性存疑,可選擇不轉發、不擴散,必要時向相關部門核實,既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環境。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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