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曾是資本市場備受追捧的“國企改革標兵”;它,如今是證監會嚴打財務造假的“反面教材”。從百億市值到強制退市,ST高鴻用十年時間上演了一出現實版“皇帝的新裝”。
“2025年11月3日晚間,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ST高鴻,證券代碼:000851)發布重磅公告,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這家深陷財務造假與欺詐發行漩渦的上市公司,最終以“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1元”的交易類強制退市方式,為其長達9年的資本市場造假鬧劇畫上句號。值得注意的是,因觸及交易類退市情形,*ST高鴻將跳過退市整理期,在15個交易日內直接摘牌。”一、 案情回溯:十年造假的驚人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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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跳過退市整理期”:析*ST高鴻強制退市
首先,對于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ST高鴻)被強制退市一事,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本案中,*ST高鴻觸及的是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強制退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交易類強制退市:主要關注股票的市場交易表現。
2. 財務類強制退市:關注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狀況。
3. 規范類強制退市: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結構等合規情況。
4. 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違法行為。
*ST高鴻本次直接觸發的屬于第一類——交易類強制退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1條的規定,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以上,一旦滿足條件,交易所即應啟動退市程序。
其次,本次退市程序的特殊性:“跳過退市整理期”。一般對于財務類、規范類退市,公司股票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后,通常會進入為期15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間股票仍可交易,代碼通常變更為“高鴻退”等,給予投資者最后的交易機會。
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2.5條:“上市公司因觸及本規則第9.2.1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不設退市整理期。”
這一設計體現了監管效率和對市場風險的快速出清。由于股價持續低于1元已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再設整理期意義不大,且可能增加不必要的市場炒作和風險。直接摘牌有助于迅速將問題公司清出市場,保護投資者免受進一步損失。
三、法律定性:財務造假的“全鏈條”違法分析
從律師視角看,ST高鴻案并非簡單的會計差錯,而是觸犯了證券法律法規的“全鏈條”違法行為。其中三大核心造假手法:
1. 虛構業務,虛增收入:通過偽造業務合同、資金流水、物流單據等方式,無中生有地制造交易。在2015年的一份業務合同中,高鴻公司聲稱向某客戶銷售了大量IT設備,但調查發現,該客戶實際為空殼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對此業務完全不知情。僅2014年至2016年間,高鴻公司就通過虛構與部分客戶的業務,累計虛增收入達到數億元。
2. 成本造假,虛增利潤:在虛增收入的同時,通過虛構采購、虛減成本等方式,配合收入造假,最終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這種“一條龍”式的造假,使得財務報表看起來更加“合理”。
3.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將實質性的關聯方交易,通過過橋公司、代持等手段,偽裝成非關聯交易,從而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并借此進行利益輸送。比如某筆數千萬元的資金,經查明最終流向了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企業,但在報表中卻被包裝成一筆普通的采購業務。
法律條文: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證券罪】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四、辯護視角:財務造假案件的風險邊界
1. 責任主體的區分
從個人責任與單位責任角度來說,需要明確區分是公司整體行為,還是部分高管個人行為。對于未參與決策、不知情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爭取免責。從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角度來說:對于掛名但未實際參與經營的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其責任認定存在辯護空間。
2. 會計判斷與財務造假的界限
對于某些涉及會計估計的交易(如壞賬計提比例、存貨跌價準備等),是否存在合理的職業判斷空間,是區分故意造假與判斷失誤的關鍵。而某些錯報金額是否達到“重大性”標準,是判斷是否構成違法的重要門檻。
3. 處罰幅度與整改態度
公司在事發后是否主動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是否積極回購股份、賠償投資者損失,這些整改態度直接影響處罰幅度。同時,是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也是量罰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投資者維權:權利與救濟途徑
對于因ST高鴻財務造假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法律提供了明確的維權路徑。
1. 索賠條件
買入時間:在造假行為實施后至真相揭露前買入ST高鴻股票。
賣出時間:在造假行為被揭露后,因股價下跌遭受損失。
損失計算: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
2. 證據準備
身份證明文件;
加蓋券商業務章的交易對賬單;
證券賬戶信息證明。
六、事件后續:影響與展望
民事索賠層面,隨著行政處罰的落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已可以依法啟動訴訟程序,向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提起民事索賠。
刑事風險層面,由于案件性質惡劣,不排除后續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介入,對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七、結語
ST高鴻案絕非個例,它是A股市場部分公司“重包裝、輕實質”發展模式的縮影。此案給我們帶來三重警示:
1、對于上市公司而言,財務造假不再是“罰酒三杯”的兒戲。新《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長牙”利器,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的刑期上限,都意味著違法的成本已遠超收益。
2、對于中介機構而言,“看門人”責任重于泰山。此案也必然引發對相關審計、保薦等中介機構的追問。同時,隨著“連帶責任”的判例逐漸增多,渾水摸魚的時代已經結束,勤勉盡責是唯一的生存法則。此案也必然引發對相關審計、保薦等中介機構的追問。
3、對于投資者而言,迷信“國資背景”、“明星企業”的時代應該過去了。唯有保持理性判斷,提高對財務信息的甄別能力,并在權利受損時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當潮水退去,才知道誰在裸泳。當謊言揭穿,方顯法律威嚴。
作者簡介:
王科棟律師,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注于證券犯罪、金融犯罪辯護及刑事合規業務,擅長證券犯罪行刑銜接全流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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