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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國早報報道,2025年9月28日上午,正在開會的朱女士被傳喚。
她看到有8人站在工作單位門口,其中5人來自石門縣公安局。一名民警稱,她被傳喚的理由是涉嫌侮辱的行為,并給了她一份石門縣公安局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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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朱女士稱收到了石門縣公安局寄來的不予處罰決定書。
該決定書顯示,2025年9月18日、20日,吳某軍、孫某英分別向公安機關控告:其被網絡侮辱誹謗。經查,有證據證明高某被朱女士實名注冊的微信號拉進石門縣多個微信群后,轉發了侮辱、誹謗孫某英、吳某軍名譽、人格的博文。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某所轉發的博文系朱女士要求轉發,故違法事實不成立。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對朱女士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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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2025年9月28日被傳喚,帶到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
在該局的辦案中心,對方對她進行了搜身,將她隨身攜帶的手機、記錄儀和錄音筆放進儲物柜,并讓她換上了一件橙色的馬甲和拖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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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也要穿黃馬甲,或許是我少見多怪,真的是第一次聽說。
曾經有相當長一段時間,在刑事審判法庭上最扎眼的服裝,無疑是被告人所穿的黃色馬甲。這種無領無袖坎肩,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涉嫌犯罪人員穿的號衣,沒有全國性統一式樣,顏色以黃色、灰色居多。
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受審時具有身份識別明顯的特征,穿馬甲和囚服似乎成了“通用做法”,這樣做雖然體現了法律的震懾力,但同時也在傷害著被告的人格尊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刑事被告人受審時不準穿“黃馬甲”。
當時的通識是:被告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犯罪嫌疑人,這個人就還不是罪犯,他就應該像其他公民一樣享受應有的人格尊嚴。法治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公平公正,一個犯罪嫌疑人過早地被打上“罪犯”的印記,不利于司法文明制度的構建不說,也背離了司法文明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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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要求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應準穿著自己的服裝”。它還提出一個“非絕對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則,即除非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避免對他人造成更大的傷害,才可采取審前羈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則,能保釋的就得保釋,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總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嚴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劉仁文先生在《讓被告人自由著裝出庭如何》中就指出:勒令被告人穿特定的囚服出庭,不符合“絕對必要”的原則,因為,他穿自己的服裝出庭,一點都不會妨礙開庭,不會影響審判的質量。(載《新京報》200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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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只禁止審判時穿黃馬甲,治安傳喚時是否可以?
理論上講當然不可以,因為舉重以明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可以,何況違法嫌疑人?
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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