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平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南河中隊組織警力在轄區(qū)平南縣大洲鎮(zhèn)沙沖村路段,開展交通違法查處統(tǒng)一行動時,現(xiàn)場查處一起校車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交通違法行為。
![]()
![]()
當天下午16時16分許,執(zhí)勤民警在檢查來往車輛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一輛往大洲鎮(zhèn)沙沖村方向行駛的桂R8***3號牌專用校車存在實施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帶隊民警當場查獲。
經(jīng)民警核查后得知,該校車系平南縣大洲鎮(zhèn)沙沖村某幼兒園的中型專用校車。民警詳細告知幼兒園負責人蘇某、駕駛員楊某某其校車存在的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表示認同,愿意接受處罰,并表示立即進行整改,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
最后,平南公安交管部門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該幼兒園法人蘇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guī)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學校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租用具備有校車許可的校車,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安全維護,嚴格督促隨車照管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嚴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為學生提供校車接送服務。
圖文:平南大隊
采編:甘 霖、李良意
責編:莫清清
審核:劉世培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