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莫某因酒后無故滋事、毆打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莫某與三名朋友在夜宵城包廂內飲酒。當晚8時許,莫某等人準備離開時,恰巧遇到前來吃夜宵的被害人歐某甲。期間,莫某在無任何糾紛的情況下,突然動手擊打歐某甲兩下,同行人員見狀立即上前勸阻。
然而,莫某等人并未因此收斂。其隨后尾隨歐某甲進入廚房,隨手拿起一把紅色塑料膠凳,對歐某甲及聞訊前來勸阻的另一名被害人歐某乙實施毆打。過程中,莫某等人還將歐某甲推入雜物間,繼續使用紅色塑料膠凳及柴刀對其進行攻擊,導致事態進一步升級。經鑒定,歐某甲、歐某乙的損傷程度均已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莫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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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莫某有犯罪前科及自首情節,法院經審理,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寄語
本案中,莫某酒后無故滋事,隨意攔截毆打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此案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飲酒需適量,沖動釀大錯。酒后滋事不僅危害社會秩序,更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愿大家從此案中汲取教訓,恪守法律底線,共筑文明和諧社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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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朱穎 秦娟
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程順輝 歐陽豪
三審三校:陳金明 覃顯蕓
-關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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